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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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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6:35:08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中央及省有关科学技术、工业与节能、信息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贯彻执行中央及省有关科学技术、工业与节能、信息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科学技术、科技促进农村发展和社会发展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工业与节能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落实国家和省工业投资政策,搭建所有制和企业组织机构建设的舞台,引导工业企业投资,优化产业结构及产业转型升级。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中长期科学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中长期工业与节能工作的发展规划。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中长期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规划。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中长期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规划。

 

2

指导本市科技创新工作,负责本市科技、信息化创新体系建设;负责科技成果、科技奖励、技术市场工作,推动科技中介组织发展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指导本市科技创新工作。

 

负责本市科技、信息化创新体系建设。

 

负责科技成果、科技奖励、技术市场工作,推动科技中介组织发展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培育信息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

 

会同有关方面拟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

 

负责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技术和项目初审。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重点科技计划和各类科技专项,并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组织申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农业科技创新专项。

 

推进本市农业科技110服务体系建设。

 

承担本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

 

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机构资格审核工作。

 

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3

负责本市科学技术普及、宣传、保密、统计、评估管理、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等工作;负责监管本市科技经费;协调本市科技、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本市科学技术普及、宣传、保密、统计、评估管理等工作。

 

拟定本市科普规划和政策。

 

组织开展市科技活动月、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指导协调全市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

 

负责本市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协调本市科技、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4

协助做好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工作;协调工业、信息产业的建设和发展,指导本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布局、产品结构调整;负责本市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与对外合作交流,培育建设科技、工业、信息产业园区;指导本市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工业、信息产业的行业管理。

 

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解决全市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测分析市重点工业产业经济运行,并发布相关信息。

 

负责工业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工业企业活动。

 

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情况,协调推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协调推进产业基地、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组织实施高新技术、工业领域的重点科研、开发项目。

 

组织专家对先进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点技术工程项目进行立项论证、评估。

 

培育建设科技、工业、信息产业园区,推进产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负责科技、工业、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

 

配合园区管委会对入园的工业企业的资格认定及目标考核评价工作。

 

负责全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和教育引导,确保全市工业行业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5

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的节能降耗的有关工作;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发展环保产业,开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协调本市科技、工业、信息产业方面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

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相关工作

 

制定和落实节能降耗的计划、制度和行动方案。

 

组织推进节能技术改造,指导、协调节能管理。

 

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负责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承担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与考核。

 

组织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在线监测工作;开展节能监测和咨询服务。

 

负责全市节能监察工作 。

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实施。

负责市级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实施。

负责制定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章制度,建立节能统计、监测、监督体系。

由三亚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实施。

负责制定全市和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并按年度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指标。

由三亚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实施。

负责制定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由三亚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实施。

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发展环保产业,开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协调本市科技、工业、信息产业方面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

 

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参与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协助

6

牵头本市电子政务项目基础网络建设工作;协调维护信息安全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协调推进通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整合发展,跟踪推进信息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通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政策,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协助

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协助

依法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信息化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信息服务市场、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协助

参与政务信息资产的管理,建立信息资产使用评估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协助

负责我市党政综合信息网络的规划、建设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负责我市党政综合信息网络的日常运转、维护、管理与安全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负责我市政府网站群平台的建设及管理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7

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负责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建设。

拟订重点工业发展政策。

 

推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和监督管理,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发展。

 

负责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建设。

 

8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工作;依法调解处理专利纠纷和侵权案件,查处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

策划与筹办4?26知识产权宣传周。

 

组织协调全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评估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开展对全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优势企业的调研。

 

9

协助做好相关的无线电监督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全市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

 

组织开展全市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培训考核等工作。

 

负责全市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无线电管理法规宣传,无线电管理宣传月活动,“2.13”世界无线电日主题宣传。

 

10

负责培训本市科技工业信息化系统工作人员;协助相关部门监管所属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

负责培训本市科技、工业、信息化系统工作人员。

 

负责人才工作站建设,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负责全市科技统计工作。

 

开展农业科技110技术宣传及培训等相关工作。

 

组织安全消防培训,组织工业业务培训。

 

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节能法规、标准宣传贯彻培训。

委托由节能监察中心实施

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由三亚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实施

协助相关部门监管所属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

 

11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工业经济、节能降耗和信息化等工作。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检查指导各区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工业经济、节能降耗和信息化等工作。

 

负责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由三亚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实施

负责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

由三亚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实施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节能管理

市科工信局

牵头全市节能降耗,综合协调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工业领域节能工作,负责民有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海南省节能评估审查管理办法》

市科工信局牵头负责我市节能目标完成及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汇总,市住建局负责提供我市建筑节能有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市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办提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节约型示范公共机构创建情况

市住建局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工程(绿色建筑)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实施监督,负责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市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办

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指导,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

2       

电力设施保护

市科工信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运行和保护管理工作。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需要。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组织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设立并维护电力保护标志;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用户对供电企业认定的窃电行为或者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投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用户或者供电企业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破坏电力保护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埋设管道或者架设、安装、悬挂相关物体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2015版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办发[2015]68号)。

 

 

 

 

 

 

 

案例: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高秆植物处理。公民向所在地工信部门举报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高杆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问题,工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力企业处理。之后电力企业应当通知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或者林业行政部门,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或者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电力企业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予以修剪、砍伐

市供电局

负责组织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建设;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原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安全距离规定的高秆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电力企业告知的期限内予以修剪;拒不修剪的,由电力企业自行修剪;对于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等列入国家限制类、禁止发展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的用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限制用电或者终止供电;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发现用户有窃电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制作用电检查笔录,保存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录像、摄影、现场封存窃电装置等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供电企业对有窃电行为的用户,可以中止供电;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供电企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并公告;供电企业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要求,可以对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断电措施;

市发改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力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省和市、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乡电力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公告;能源监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实施监管;供电企业未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电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即中断供电的,由能源监管机构责令改正。

市公安局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属于再生资源。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违反规定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市园林局

根据绿化和公路建设规划的要求,确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树木管理单位应当征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

市海洋渔业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底电缆建设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海底电缆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制止和查处破坏海底电缆的行为;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海上作业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区人民政府

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和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与保护工作。

 

 

3

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

市科工信局

 

 

负责本市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协调长输管道、天然气站的安全隐患消除、突发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

 

 

1、《三亚市天然气长输管道及输气干线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三府办〔2012〕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案例: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占压处理。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或公民向所在地工信部门举报违章建筑施工,工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通知电力企业对违章作业停电。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划审批建设,占压天然气长输管道的违章建筑物进行查处,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拆除违章建筑。

市安监局

加强对天然气输气管道企业的安全监管。牵头组织开展管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三亚市天然气长输管道及输气干线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三府办〔2012〕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市公安局

加强对涉及管道案件的侦查和天然气长输管道沿线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危害管道安全的犯罪行为,监督、检查和指导管道企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

1、《三亚市天然气长输管道及输气干线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三府办〔20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12〕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各区人民政府

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加强对企业及输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天然气输气管道沿线的村民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天然气长输管道的保护工作。

市规划局

要及时配合处理和消除管道占压、工程挖掘施工、采矿、修建建(构)筑物、水下作业等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市水务局

要及时配合处理和消除管道占压、工程挖掘施工、采矿、修建建(构)筑物、水下作业等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市政道路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规划审批,占压天然气输油管道的违法建设,依法强制拆除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建设。

市国土资源局

要及时配合处理和消除管道占压、工程挖掘施工、采矿、修建建(构)筑物、水下作业等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科工信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市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工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

(5)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6)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情况;

(7)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重点评查、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1)市科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整改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4)市科工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5.监督检查措施

区科工信主管部门(区教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工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行政执法依据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部门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区科工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予履行的;

(2)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3)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行为的;

(4)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5)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6)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9)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0)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尚不构成犯罪的;

(1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对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停行政执法活动;取消执法资格,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行政处分;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等。

需要追究党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市科工信局已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全部或部分委托各区科工信主管部门(区教科局)行使。为加强对受委托部门行使审批职权的监督,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受市科工信局(下称委托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区科工信主管部门(区教科局,下称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4)是否按照规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6)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7)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实施行政审批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

(2)查阅有关文件材料,对行政审批案卷进行评查;

(3)对实施行政审批的听证、招标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4)走访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5)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6)对受理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委托机关制定并印发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式、安排、要求等事项;

(2)受委托机关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进行自查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3)委托机关按照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的监督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委托机关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应当报告整改情况;

(5)委托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监督检查措施

(1)明确监督检查职责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依法进行规范,处理有关行政审批的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处理有关的投诉、举报。

(2)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受委托机关对应当举行听证的委托事项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决定、听证笔录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委托机关备案。

受委托机关应当结合本制度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建立自检制度,对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情况进行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关。

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统计制度要求,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和适时评价,并向委托机关报告。

(3)提出监督检查意见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委托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责令受委托机关自行撤销。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3)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4)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③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⑤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⑥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工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2.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1)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

(2)需要抽样检查、检测的产品、设备、设施等;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4.监督检查程序

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5.监督检查措施

(1)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

厅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
    厅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

厅法规部门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2)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6.监督检查处理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3)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①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③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⑤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⑥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2.有关措施

(1)市科工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区科工信主管部门(区教科局)在市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市科工信局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各区科工信主管部门(区教科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五)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审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有关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包括市配套资金项目、市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项目、市医疗卫生科技创新项目、市院地科技合作项目、市专项科研试制项目、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在研或已结题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是否按照《海南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三科信字〔2008〕40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1)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会计核算是否按国家、省及市级有关规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承诺的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2)实施进展情况。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3)实施绩效情况。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定期报告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市科工信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2)开展不定期报告检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3)实地检查。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同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4)通过项目结题验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验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同规定的研发或建设任务、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知识产权拥有情况、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行评判。

(5)开展对已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估,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成效进行评价。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完成对项目实施绩效的评估。

4.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常规监督检查、不定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有关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1)抽查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进行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市科工信局,市科工信局审核并提出中期检查意见。

(3)项目结题验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决算,由市科工信局组织进行验收。

(4)绩效评估。由市科工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财政科技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6.监督检查处理。

对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时整改,不适宜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同时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退回未发生和不合理使用的财政科技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存在问题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整改,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三科信字〔2008〕4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停止拨付科技经费。在6个月内再次复查,复查还不及格的,按照任务书约定处理。

 

 

 

(六)工业项目监管

1.工业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市工业产业重点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实施跟踪协调。

(4)监督检查程序

赴重点项目现场进行协调推进。

(5)监督检查措施

与(园区)、企业进行沟通协调,及时梳理项目进展及存在问题,分析影响项目进度的主客观因素,提出工作建议。

(6)监督检查处理

对信息报送和跟踪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2.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登记

(1)监督检查对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项目除外)

(2)监督检查内容

①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节能登记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未能通过节能登记审查)的项目;

②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③在项目节能登记中弄虚作假,项目能源消耗量与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内容严重不符的;

④项目在通过节能审查之日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⑤由于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变化使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20%及以上的。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A.进行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B.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等方式。

(5)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选择检查对象;

②下发通知;

③听取介绍;

④查阅台帐;

⑤实地勘察;

⑥面谈询问;

⑦情况汇总;

⑧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①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②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③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④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⑤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中央财政相关专项、省财政相关专项、市财政相关专项安排资金建设的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①项目目标完成程度,主要包括目标实施进度、实施效果等方面指标有否达到申报要求;

②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③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进行了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了变更。

(3)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有关要求,协同财政局等部门通过现场查勘、问卷调查、委托下级部门或咨询机构等形式,对使用国家工信部、省、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发布项目监督检查通知,明确监督检查范围、要求;

②各项目单位根据通知进行自查;

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④对于违规项目进行处理,对于疑似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司法机关;

⑤形成项目监督检查结果报告。

(5)监督检查处理

①对于未按申报条件建设的项目,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财政资金。

②对于未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财政资金。

③对于具备验收条件,未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申报或安排相关专项资金。

④凡违犯规定、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除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引导资金外,并取消其今后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的用能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①对用能单位执行国家及省市节能(能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②受理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③组织开展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中试、生产、应用示范及普及推广工作;

④承担全市能源监察执法和检测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⑤负责节能产品与节能服务市场的监管和能源品质监督检查,汇集发布全市能源消费状况及节能技术产品有关信息,承担全市能源监察执法和检测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⑥普及和宣传节能知识,指导和培训用能单位合理用能节能;

⑦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监督检查方式

①书面监察

②现场监察

(4)监督检查措施

①进入被监察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②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

③根据需要对被监察单位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检测以及拍照、摄像、录音;

④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5)监督检查程序

①出示证件、进行告知  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重申此次节能监察的内容、依据、目的、方式及需要配合的事项等;

②开展询问  针对要监察的问题,向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

③查阅材料  查阅或复制被监察单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④查验现场  节能监察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现场查验,对被监察单位提供的材料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认核准;

⑤资料收集  如发现涉嫌违反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的事实,应当采取调查询问、照相、录像、录音等手段进行现场资料收集;对复印的资料应注明其与原件相符,由提供者或单位逐页签名或盖章或加盖骑缝章;

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监察中,如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明显的节能违法行为和事实以及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节能监察人员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对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展开调查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必须由被调查(询问)人的阅后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⑦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笔录应如实记录现场监察过程中核查的相关情况,记录必须准确、客观、严密。当事人应当在阅读笔录后,签署笔录是否属实的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6)监督检查处理

①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监察单位限期整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

②有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建议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七)节能监察项目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的用能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用能单位执行国家及省市节能(能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2)受理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开展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中试、生产、应用示范及普及推广工作。

(4)承担全市能源监察执法和检测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5)负责节能产品与节能服务市场的监管和能源品质监督检查,汇集发布全市能源消费状况及节能技术产品有关信息,承担全市能源监察执法和检测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6)普及和宣传节能知识,指导和培训用能单位合理用能节能。

(7)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监督检查方式

(1)书面监察

(2)现场监察

4.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被监察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

(3)根据需要对被监察单位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检测以及拍照、摄像、录音。

(4)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出示证件、进行告知  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重申此次节能监察的内容、依据、目的、方式及需要配合的事项等。

(2)开展询问  针对要监察的问题,向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

(3)查阅材料  查阅或复制被监察单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4)查验现场  节能监察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现场查验,对被监察单位提供的材料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认核准。

(5)资料收集  如发现涉嫌违反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的事实,应当采取调查询问、照相、录像、录音等手段进行现场资料收集;对复印的资料应注明其与原件相符,由提供者或单位逐页签名或盖章或加盖骑缝章。

(6)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监察中,如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明显的节能违法行为和事实以及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节能监察人员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对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展开调查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必须由被调查(询问)人的阅后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7)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笔录应如实记录现场监察过程中核查的相关情况,记录必须准确、客观、严密。当事人应当在阅读笔录后,签署笔录是否属实的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6.监督检查处理

(1)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监察单位限期整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
    (2)有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建议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八)信息化项目监管

 

1.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贯彻落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规划备案和不定期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备案;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备案;不定期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①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备案。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②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备案。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③不定期检查。确定检查对象,成立检查组,通过自评自查、听取汇报、比对规划、观摩演示、专家质询等方式综合评估规划落实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通报市直、区信息化发展规划落实情况,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对落实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好,不按照规划擅自建设信息化工程项目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2.信息化工程审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限市本级财政拨付)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

(2)监督检查内容

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②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③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④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⑤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可研(概算)变更监管;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4)监督检查措施

审核备案招标文件;检查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部分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5)监督检查程序

①审核备案招标文件。按照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文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备案。

②日常检查。确定项目名单,组织检查小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查验、调查取证等方式,检查项目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推进,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合理,提出并反馈检查意见。

③竣工验收。项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验资料、现场查看、专家质询等方式对竣工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④绩效评价。确定项目名单,成立专家团队,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验资料、现场查看、专家质询等方式,对抽查项目的项目管理、系统产出、应用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现场评分。

(6)监督检查处理

①在招标文件备案中发现标书编制违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提出修改意见,责令整改。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通报相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③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验收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④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信息化工程的重要依据。对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暂停其他项目的立项审批。

3.信息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限市本级财政拨付)的信息化工程招标人、合同中标人。

(2)监督检查内容

按规定选用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双方按签订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权利和责任。

(3)监督检查方式

审核备案,项目公告,专项检查,竣工验收。

(4)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组织开展合同履约情况检查活动;竣工验收;接受投诉和举报。

(5)监督检查程序

①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应当将招标文件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招标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的,应当及时改正,并重新保送备案。

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③组织开展合同履约情况检查活动,检查合同双方合同履约情况。

④竣工验收。检查项目承建单位是否完成合同内容。

(6)监督检查处理

①对投诉举报展开调查,在招投标监管中如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责令招标人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相应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②对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责任方进行处罚。

4.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限市本级财政拨付)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

(2)监督检查内容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信息化标准的落实情况。

②项目实施过程中信息化标准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专家审核

(4)监督检查措施

①可研评审;

②标书审核备案;

③项目验收。

(5)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组织专家审核,检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照相关信息化标准进行编制;标书是否落实信息化标准;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信息化标准实施。

(6)监督检查处理

在可研评审、标书审核备案和项目验收中,对不落实信息化标准的不予通过。

 

(九)知识产权项目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补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申报人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是否符合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对申报单位、个人进行抽查。

4.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专家现场考察、查阅相关材料等。

5.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将申请专项资金数额超过5万元(含)的单位和个人全部列为检查对象,将申请专项资金数额低于5万元的单位和个人随机列为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在检查前一周通知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时间、内容、程序等。

(3)听取介绍。检查对象选派代表向专家组介绍项目情况,接受专家询问。

(4)实地考察。专家组实地考察,向检查对象询问相关情况。

(5)查阅相关资料。查阅申报材料的原始文件和其他证明性文件。

(6)情况汇总。专家组将检查情况和意见汇总到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知识产权科。

(7)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向各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告。对骗取专项资金的要依法追责。

6.监督检查处理

三亚市知识产权专项管理资金是属事后资助、补助和奖励性质的科技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为了防止弄虚作假和恶意骗取财政资金行为。对弄虚作假及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责任,即依法追回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农村与社会科技项目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用财政资金支持的有关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延伸至项目实施相关合作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包括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专项、市星火计划―农业科技创新专项等。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在研或已结题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是否按照《海南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1)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会计核算是否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承诺的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2)实施进展情况。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3)实施绩效情况。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定期报告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农社科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2)开展不定期报告检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3)实地检查。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同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4)通过项目结题验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验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同规定的研发或建设任务、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知识产权拥有情况、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行评判。

(5)开展对已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估,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成效进行评价。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完成对项目实施绩效的评估。

4.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常规监督检查、不定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有关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1)抽查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进行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市农社科审核并提出中期检查意见。

(3)项目结题验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决算,由市科工信局科技科组织进行验收。

(4)绩效评估。由市科工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财政科技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6.监督检查处理。

对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时整改,不适宜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同时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退回未发生和不合理使用的财政科技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存在问题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整改,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各市县科技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科技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海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能源审计

能源审计

三亚市节能监察中心

88362655

2

节能技术推广

推广应用节能、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

三亚市节能监察中心

88362655

3

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管员上岗培训

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能源计量、能耗计算办法、用能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宣传贯彻等

三亚市节能监察中心

88362655

4

节能循环经济等业务咨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审查、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万家企业节能行动、节能惠民工程、节能技术产品等有关政策咨询

三亚市节能监察中心

88362655

5

节能、清洁生产政策宣传

开展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领域有关政策宣传。每年6月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好我市节能宣传周活动

三亚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88268012

6

跟踪协调开展政银企保对接活动

组织平台机构开展银企保对接活动,帮助企业缓解融资困难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88268012

7

组织开展企业培训工作

通过平台机构以中小企业大讲堂或高级管理培训平台为载体,组织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88268012

8

无线电管理法规宣传

开展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普及无线电管理法规知识,解答百姓关心的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技术咨询

无线电监督管理科

88273661

9

无线电管理宣传月活动

每年9月,开展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月活动

无线电监督管理科

88273661

10

“2.13”世界无线电日主题宣传

宣传无线电频谱作为通信载体,在促进教育发展、信息传播以及自然灾害中重大信息发布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无线电监督管理科

88273661

11

开展我市党政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的电子政务培训。

对我市党政群机关信息人员进行电子政务培训。

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

88366096

12

开展我市党政群机关网络、信息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及培训。

指导我市党政群机关信息人员、网络管理人员业务工作,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

88366096

13

组织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在每年的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面向社会公众和我市企业,宣讲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公益服务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等

科技科

88264255

14

专利数据库应用普及

为各单位免费安装专利数据库,并提供免费培训

科技科

88264255

15

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等信息发布

根据省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全市专利申请、授权情况清单,发布月度、年度全市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等统计信息。

科技科

88264255

16

开展科学普及工作

开展科技活动月活动;开展科技进村入企、进社区、进校园活动,提升全民科普意识;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普统计工作。

科技科

8827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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