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中央及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
贯彻执行中央及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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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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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信访和本系统法律知识的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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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监督检查本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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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依法实施生育政策,保持适度生育水平。监督、指导区依法受理并限时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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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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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幸福家庭活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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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目标的考核评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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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统计和专项督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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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收集、统计、分析、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化建设工作。 |
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收集、统计、分析、预测预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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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和信息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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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调查和抽样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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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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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定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指导基层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
制定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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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基层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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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人口理论教学,构建新型人口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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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定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 |
研究提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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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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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负责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推广计划生育科研新技术、新成果;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 |
拟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扎实推进优生促进工程,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地中海贫血基因筛查诊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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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全面实施标准化计划生育服务设施,进一步强化三级服务网络,提升我市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和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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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落实为民办实事事项,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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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推广计划生育科研新技术、新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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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初审、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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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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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全市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
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全市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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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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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计划;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
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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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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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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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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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与相关省、市的双向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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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检查指导各区及相关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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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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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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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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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孕情管理,落实孕产期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三发〔2015〕8号)、《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三办发〔2011〕40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两非”违法行为的通知》(三府办〔2014〕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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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承担打击“两非”的主要责任,加强医疗市场监管,与医疗保健机构层层签订责任书,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和督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做好出生医学实名登记管理工作。医疗保健机构对本单位打击“两非”负直接责任,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章立制,层层落实责任制,签订责任书,认真落实人口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孕妇B超检查实名登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凭证引产和引产药物管理制度及查验、登记、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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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严防终止妊娠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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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积极配合依法查处“两非”案件,及早介入,依法查处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以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妨碍卫生、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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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1.监督检查对象
吉阳、天涯、海棠、崖州区卫生计生局,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计生办、各国营农场计生办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本市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4.监督检查措施
吉阳、天涯、海棠、崖州区卫生计生局,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计生办、各国营农场计生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部门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5.监督检查程序
(1)执行监督检查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3)市人口计生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6.监督检查处理
吉阳、天涯、海棠、崖州区卫生计生局,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计生办、各国营农场计生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7)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8)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9)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0)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15)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建议: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生育服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省政府、省卫生计生委有关生育服务证的申领、发放和管理的要求,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象发放生育服务证。
1.监督检查对象
吉阳、天涯、海棠、崖州区卫生计生局,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计生办、各国营农场计生办生育服务管理及相关工作。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夫妇不发给《生育服务证》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依法告示有关内容和程序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生育服务证》的行为;
(5)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擅自收取工本费及其他费用的行为;
(6)是否存在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全部内容的行为;
(7)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生育服务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8)是否存在越权,越级发放生育服务证的行为;
(9)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各区发放《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专项检查。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日常监督检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生育服务证》监督检查纳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3)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监督各区卫生计生局、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计生办、各国营农场计生办切实履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3)检查结果汇总。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督促各区卫生计生局、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计生办、各国营农场计生办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人口计生委。
5.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或作出相关处理建议:
(1)未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
(2)无正当理由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夫妇不发给《生育服务证》行为的;
(3)不按规定依法告示有关内容和程序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生育服务证》的;
(5)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擅自收取工本费及其他费用的;
(6)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7)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生育服务证,造成不良影响的;
(8)越权,越级发放生育服务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处理决定应当制作书面文书,文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被处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行政行为过错或违法违纪事实;
(3)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4)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5)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处理决定机关应当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决定机关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处理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作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生行政行为过错或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以下处理建议: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离岗培训;
(5)停止执行职务;
(6)延期晋级、晋职;
(7)取消个人或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8)扣发岗位津贴、资金;
(9)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行政处分;
(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以上处理种类可单处或并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2)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错误发生的;
(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行为过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人口计生宣传教育 |
向群众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等,开展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人口计生知识培训 |
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
88361823 |
2 |
人口计生政策咨询 |
为群众提供人口计生政策及相关解释工作 |
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
88361823 |
3 |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免费为群众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
市计生技术服务中心 |
88272763 |
4 |
计生技术服务 |
免费为群众提供计生技术服务 |
市计生技术服务中心 |
882727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