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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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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6:31:41 市水务局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拟定全市有关水务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拟定全市水务发展规划、计划

 

2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等规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水文工作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承担全市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

 

审批防洪论证工作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等规费征收制度

 

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

 

组织水法宣传工作

 

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指导全市水文工作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3

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域纳污能力以及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江河、湖泊、水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水口的审查工作;协助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

 

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提出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并监督实施

 

负责江河、湖泊、水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水口的审查工作,协助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4

负责按规定权限组织审查水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水务工程招投标备案;水务工程开工备案;指导、监督全市重点水务工程项目建设。

按规定权限组织审核、审查水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水务工程招投标备案

 

水务工程开工备案

 

指导、监督全市重点水务工程项目建设

 

5

负责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全市的水利水电基建项目的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工程设施、水域、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河道的综合治理及开发利用。

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的水务基建项目、城市防洪工程、水库塘坝、水电站技术改造、河堤防综合治理的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

 

监督实施保护河道、水库等水域及岸线、河堤的规章制度,指导水库、河堤、水电站的运行管理

 

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工程设施、水域、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河道的综合治理及开发利用

 

6

负责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监督灌区建设、节水改造和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农村小水电的管理与运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库移民工作。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按规定权限组织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灌区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全市灌区计划用水、农业节水和节水技术推广

 

指导、监督灌区建设和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农村小水电的管理与运行

 

组织指导全市农村供水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国家水利工程移民政策法规,参与执行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水库移民人口登记与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库区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综合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移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移民工作的宣传、信息管理、培训、统计及信访工作

 

7

负责全市城区供水、农村安全饮水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设施的审查,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水质、水管、水压),保障饮用水安全;指导城区供水、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城区中水回用管理和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组织实施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参与城区供水与污水处理价格定价核准工作。

承担城区供水的行业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全市农村供水规划和建设工作

 

按规定权限审查城区供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水质、水管、水压),保障饮用水安全

 

按规定权限指导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按规定权限指导城区中水回用管理和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按规定权限审查城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组织实施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负责城区污水处理费收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参与城区供水与污水处理价格定价核准工作

 

8

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用水定额及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按规定权限指导城市计划和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

 

指导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用水定额及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9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检查

 

负责开展水土流失勘测、普查工作

 

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按规定权限组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10

负责全市水务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水事纠纷;负责指导全市水务监察和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

 

指导实施水务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组织实施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

 

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工作

 

11

负责全市水务行业业务经费、设备的调拨和管理,对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水务行业国有资产。

负责全市水务行业业务经费、设备的调拨和管理

 

编制审核本部门经费预算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负责水务专项资金、水务综合统计工作

 

按规定对水务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水务行业国有资产,指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多种经营工作

 

12

负责水务科技工作;负责新技术的推广、应有与交流;组织或参与指导全市重大水务工程项目对外合作。

负责水务科技工作

 

负责新技术的推广、应有与交流

 

组织或参与指导全市重大水务工程项目对外合作

 

13

负责全市水务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下属各单位水务队伍的建设。

负责组织全市水务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组织指导直属各单位水务队伍的建设

 

14

承担市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和管理全市防汛、防风、防旱工作,对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统一调度。

承担市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和管理全市防汛、防风、防旱工作

 

对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统一调度

 

15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水务工作。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承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检查指导各区水务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1

河道采砂管理

市水务局

负责市管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和跨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2、《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自2015年12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九条;

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9月修订)第五条;

4、《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第三部分;

5、《海南省砂石矿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13年3月2日施行)第五条。

黄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雇佣“三无”采砂船在某通航河段进行破坏性非法采砂,危及周边农田安全,水务、国土、航道管理部门都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我市河砂采矿权设置方案为:由于河砂资源贫乏,本方案未设置建筑用河砂采矿权。建筑用砂可由乐东县、陵水县供给。

市国土局

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监督工作。

三亚航道管理所

负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的航道通航条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2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市水

务局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负责发布全市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治理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4、《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2010年修订)第七条;

5、《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6、三亚市水务局“三定方案”(三办发〔2015〕77号)。

全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实施。市环保局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务局对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

负责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

3

饮用水安全监管

市水务局

负责取水水量论证、取水口的选址,协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城乡自来水,地下水开采、供应,水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自1997年1月1日)第三条;

5、《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七条;

6、《海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7、三亚市水务局“三定方案”(三办发〔2015〕77号)。

市水务局负责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状况监督与监测;市环保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通报。

 

市卫生局

负责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及传染病的防治。

市环保局

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水务系统行政执法事项实行属地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查处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和跨区级行政区域水事违法行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和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区水务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具体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区水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1)市水务局根据需要或上级机关部署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区水务部门根据需要或上级机关部署,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4)市水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及分级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5.监督检查措施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撤销或者责令整改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作出整改,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导致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8)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2)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决定的;

(13)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4)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重大案件查处的监督检查

 

根据《行政处罚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和《海南省水务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求,市水务局主要行使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重大案件主要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的涉案标的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

2.监督检查内容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查处的重大案件主要包括:

(1)严重影响河道行洪、水利工程安全,且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违法案件;

(2)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案件;

(3)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

(4)涉及跨区行政区域的违法案件;

(5)市政府批转的违法案件;

(6)市水务局需要负责查处的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3.监督检查方式

重大案件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调查、催办、查卷、查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重大案件监督检查程序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上报市水务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5.重大案件的监督检查措施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市水务局协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水务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水务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区政府,必要时可以由市水务局直接查处或抽调各区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6.重大案件监督检查处理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全市水政执法队伍年度考核内容。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办理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89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针对执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就法律适用裁量和处罚额度裁量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3.监督检查方式

市水务局可以采取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市水务局通过年度案卷评查评估进行监督检查。

5.监督检查措施

(1)市水务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市水行政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4)市水务局通过年度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标准的监督检查。

6.监督检查处理

执行《海南省水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明确的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四)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保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河道行洪、堤防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河道采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当地政府批准;

(2)是否按河道采砂规划进行采砂许可;

(3)是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

(4)河道内有无未经批准的非法采砂和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

(5)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6)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3.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结合防汛检查、河道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采砂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原则上有采砂任务的不少于1个区。

(2)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由市水务局赴现场进行检查并处理。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听取河道采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情况汇报、查阅台账,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

(3)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重要问题,由市水务局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4)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如反映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督促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反映采砂影响矿产资源流失的,告之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反映采砂影响河道通航安全的,告之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6.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4)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五)对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务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水务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水闸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为加强水库大坝、河道堤防和水闸管理,保障水库大坝、堤防和水闸的运行安全,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对大中型水库大坝、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二级以上堤防管理单位;非市直管水库大坝、二级以上堤防和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大中型水库大坝、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二级以上堤防管理单位检查主要内容为:

(1)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工程安全与保护情况:包括巡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隐患检查、水闸安全鉴定、确权划界、涉河涉堤项目管理。

(3)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维修养护、堤身结构、水闸控制运用计划制定和实施、工程观测设施等。

对非市直管水库大坝、二级以上堤防和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检查主要内容为:

(1)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情况。

(2)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考核和抽查的方式。

水库大坝、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查,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复查及考核。市水务局负责抽查工作。

(1)定期抽查。一般为一季度一次,各区随机抽查工程管理单位不少于20%,抽查工程不少于1个。大型水库大坝、二级以上堤防和大型水闸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全面检查。

(2)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根据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组成专家组,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根据市水务局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专家组通过现场检查,听取自查、复查和考核情况汇报、查阅台账,面谈询问,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市水务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不定期检查程序为现场检查、现场反馈意见。

5.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措施为组织专家检查工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质询等,并进行现场交流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2)不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为查看现场和检查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现场交流反馈。

6.监督检查处理

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向全市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六)水务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市级负责验收的水务工程项目法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1)市级负责验收的水务工程项目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阶段验收

①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②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③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④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⑤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竣工验收

①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②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③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

④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

⑤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

⑥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

⑦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⑧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

⑨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⑩验收工作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程执行;

11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12验收组织工作的及时性。

(2)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验收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①验收工作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程执行;

②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③验收组织工作的及时性。

3.监督检查方式

(1)工程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验收资料相结合;

(2)组成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价意见。

4.监督检查程序

市级负责验收的水务工程项目

(1)阶段验收

①项目法人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③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④召开阶段验收会议,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阶段验收鉴定书;

⑤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2)竣工验收

①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②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③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④召开竣工验收会议,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⑤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水务工程项目

(1)检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2)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3)根据需要复查整改工作落实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

(1)验收前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工程现场;

(2)验收前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

(3)验收会议时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4)查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鉴定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验收;

(2)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

(4)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七)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市水务局负责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为规范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农村水电站(装机在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下同)安全生产,充分发挥农村水电站的综合效益,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水电站。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农村电站的检查:

(1)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人员配置情况;

(5)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持证上岗情况;

(7)水电站水库控运计划、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0)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铭牌悬挂、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1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

(12)其他。

对区水行政主部门:

农村水电监督管理机构是否设立,相关制度是否落实,监督检查人员配备情况,检查方案和实施计划,农村水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审批,建设管理程序是否合法;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汛检查等;

(2)抽查。选取部分农村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通过印发文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在水电站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听取水电站业主的自查情况的汇报,与水电站工作人员面谈、实地巡查、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时,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方案、计划、检查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处理。督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电站做好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

对农村水电站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审批(验收)文件、项目技术资料、安全生产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文件和资料等;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或运行现场进行检查;

(3)检查结束,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表中签字确认,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反馈。

对区水行政主部门

要求各区水行政主部门开展辖区内农村水电站建设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程序不合法的,督促水电站业主按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按相关要求及时整改。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水电站业主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

(3)对检查中发现其它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务部第2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监督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单位的人员配置、工艺运行管理、进/出水水质管理、污泥管理、再生水利用管理、设备管理、安全、健康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是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DB46/168―2009)和《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及《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等相关规范要求。

(2)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有关信息;

(3)是否建立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4)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检查、抽查、考核的方式。

(1)定期检查。全市城镇供水排水水质督查考核一般为每年一次。

(2)不定期监督检查。一是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二是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用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与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供水与污水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市水务局城市水务科。市水务局根据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5.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措施为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并进行现场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九)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项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务局依照相关管理办法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项目法人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

(2)是否落实前期工作责任制及按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3)是否按照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并采取措施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

(4)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四制”等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履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6)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有关信息;

(7)是否落实本辖区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8)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9)是否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和上报工作;

(10)是否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11)其他相关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1)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和检查。

(2)对部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市级稽察。

(3)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4)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4.监督检查程序

(1)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2)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市级稽察

①制定稽察计划。市水务局根据年度水利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稽察计划,明确稽察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②开展稽察。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稽察。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稽察。稽察结束后,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③整改落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根据稽察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根据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稽察工作“回头看”。

(3)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根据中小河流治理建设情况和项目管理需要,决定检查的频次。市水务局重点抽查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进度及项目“四制”落实情况,以及对上级部门专项稽察、检查和市级水利稽察中发现的问题的具体整改落实情况。

(4)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

全部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范围,按年度分步实施,主要分区级自评和市级复评两个阶段。

相关项目法人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工作组织情况、前期工作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建设成果情况、建设效益情况等内容及时进行绩效自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区级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并及时组织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就县级自评工作进行复核,并完成市级部分绩效自评,及时编制全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务厅审定。同时根据市级复核后的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相应奖惩意见。

省财政厅、省水务厅对市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核定。

5.监督检查措施

市水务局不定期组织有关科室、专家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技术复核和绩效复评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督促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各方认真履责。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在项目申报、前期审批、变更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上报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防汛防风防旱工作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防汛防风防旱工作,确保防汛防风防旱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三防指挥部及市三防办负责对全市防汛防风防旱工作督查,具体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市三防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防汛防风防旱工程管理单位、各防汛防风防旱责任人等。

2.监督检查内容

(1)防汛防风防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2)防汛防风防旱预案修编情况;

(3)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4)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5)基层防汛防风体系情况;

(6)防汛防风抢险和防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7)防汛防风防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8)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走访区三防指挥部领导等。

4.监督检查措施

(1)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防风防旱工作自查自改。

(2)区三防指挥部及区三防办报送防汛防风防旱检查报告。

(3)市级定期检查。市三防指挥部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次,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

(4)市级不定期抽查。市三防指挥部及市三防办在洪涝风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踏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防风防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3)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省防办。

(4)汇总报告。市三防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市三防指挥部。

(5)整改落实。市三防指挥部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三防办。

6.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一)防汛防旱调度工作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防汛防旱调度工作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调度,区三防指挥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洪水调度方案、防旱应急供水方案(包括上级部门审定批准的方案)制定、审批和执行的监督管理;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对各区执行市三防指挥部制定、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防旱应急供水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区监督管理的流域或区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防旱应急供水方案制定、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区三防指挥部及三防办和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区三防指挥部监督管理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①洪水预报和水库调度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②水雨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③水库泄洪预警发布情况;

④水利工程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

⑤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⑥易洪易涝区人员转移方案及执行情况;

⑦其他相关内容。

(2)对区三防指挥部监督管理防旱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①防旱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②蓄水、供水、用水情况;

③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3)对各市管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①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执行情况;

②洪水预报和水库调度情况;

③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④水库泄洪预警发布情况;

⑤大坝巡查、安全监测、闸门与启闭设施及备用电源的维修养护;

⑥库区淹没线以下和水库泄洪下游易淹区人员转移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⑦其他相关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抽查、视频监控、实地勘查、年度考评。

4.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每年市管水库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2)洪水调度考评。发生较大洪水后,组织对水库等水利工程洪水调度进行考评。

(3)干旱调查。发生干旱后,赴现场了解旱情、灾情,指导防旱应急供水调度。

(4)不定期抽查。抽查重点防洪、防旱水库的蓄水情况、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5)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督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与相关人员面谈询问、实地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反馈。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4)整改落实。市三防指挥部及三防办督促区防指及有关单位整改,整改情况报市三防办。

6.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二)基层防汛防风体系监督检查

 

为不断提升基层防汛防风能力,确保基层防汛防风体系发挥作用,区三防指挥部负责辖区基层防汛防风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市三防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全市基层防汛防风体系的监督检查。具体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区防汛防风体系及其责任单位、责任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组织责任体系。基层防汛防风组织设立、责任人及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2)应急预案体系。基层防汛防风预案修编、演练和实战运用情况。

(3)监测预警体系。基层防汛防风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及预警信息发布情况。

(4)安全避险体系。基层防汛防风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及管理情况。

(5)抢险救援体系。基层防汛防风抢险队伍建设、抢险物资储备及管理情况。

(6)宣传培训体系。基层防汛防风宣传培训开展情况。

(7)运行保障体系。基层防汛防风设施设备、资金等保障情况,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建立情况。

(8)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1)自查自评。区三防指挥部组织街道及有关部门自查。

(2)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对区基层防汛防风体系检查,并抽查2-3个街道和2-3个行政村(社区)。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确定考察抽查区印发检查通知,建立检查组。每年汛后开始。

(2)实施检查。检查组赴被抽查的区,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有关记录、电话抽查责任人、并随机抽查1-2个街道和1-2个行政村(社区)进行现场检查。

(3)考核评定。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确定检查结果作为三防工作年度考核依据。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作为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因素分配法考虑因素。

 

(十三)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为做好我市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全市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及水务工程的安全监管,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1)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

(1)在建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务工程。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建章立制、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与培训和工作部署等。

(2)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和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以及台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3)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4)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5)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6)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工棚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7)对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应急预案演练、预案管理、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两次全市水务安全生产大检查。

(2)专项督查。根据上级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3)不定期抽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水务安全生产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务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抽查督导。

(4)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总体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管辖区内水务工程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水务局,市水务局适时“回头看”。

5.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的暗查暗访,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务工程建设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水务工程进行实地检查。

(2)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年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区评比内容。

(3)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调查,重大安全问题上报市水务局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调查。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局直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2)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立即制止。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必须立即停工整顿,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市水务局、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安委办,并由市水务局、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安委办协调,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4)对发生较大以上水务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由市水务局主要领导约谈相关区水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对口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市水务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区不得参与年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区的评比。

(5)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不达标、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直属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使用。

 

(十四)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规范水务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强化重大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提高水务工程的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如下稽察制度。

1.稽察与监督检查对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水务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2.稽察与监督检查内容

(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设计深度和设计变更手续等情况。

(2)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3)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4)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5)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务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3.稽察与监督检查方式

(1)市水务局开展的水务工程稽察工作,派出由前期设计、计划与财务、建设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专家组成的稽察专家组,负责开展具体项目的稽察工作。

(2)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由稽察专家组提出质询。

(3)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4)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4.稽察与监督检查措施

(1)全面检查在建水务工程安全责任制、安全措施、预案等落实情况;

(2)查阅和检查水务工程前期设计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求;

(3)查阅和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开展监理工作;

(4)查阅和检查项目建设管理的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四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查阅和检查工程施工现场,是否满足项目是否满足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的有关需求,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6)查阅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7)查阅和检查项目的资金计划下达情况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5.稽察与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开展水务工程项目稽察工作的通知;

(2)印发水务工程稽察内容、方案等;

(3)对水务工程开展稽察工作,重点检查、稽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4)向被检查监督或稽察单位反馈稽察意见;

(5)印发监督检查或稽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6.稽察与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监督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供水工程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2)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3)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4)是否建立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3.监督检查方式

(1)随机抽查。根据区项目建设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定期抽查。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项目,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4.监督检查程序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市级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2)市级监督检查

①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水利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②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稽察。稽察结束后,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③整改落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稽察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根据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5.监督检查措施

结合市水务局日常工作分片联系制度,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察勘等措施,跟踪督导,对进度慢的区进行驻点督查。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要求及时整改落实。

(1)发文督办。

(2)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十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监督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实施中央、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法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重点县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及项目法人确定情况;

(2)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批复情况;

(3)建设项目招投标、开工及实施进度情况;

(4)工程建设管理、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情况;

(5)资金筹措、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政策处理落实;

(6)项目实施公示和宣传情况;

(7)重点县建设预期效益实现情况;

(8)工程建后管护落实情况;

(9)工程验收情况;

(10)其它。

3.监督检查方式

(1)随机抽查。根据区项目建设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定期抽查。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项目,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4.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将重点县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2)要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报送重点县项目年度总结材料和绩效自评材料;

(3)与市财政部门联合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通报绩效考评结果;

(4)和市财政部门一起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5)对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抽检等;

(6)按照省水务厅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印发有关建设管理、绩效考评、项目验收等加强重点县建设与管理文件;

(2)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察看工程现场、走访受益群众等方式,加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3)下发相关专项监督检查通知,根据有关规范、办法等进行实地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并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4)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6.监督检查处理

(1)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将按国家要求对重点县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规模挂钩。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县,将取消重点县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2)对年度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总体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以上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

(3)在重点县建设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等,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十七)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是保障农田水利设施长效运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为指导监督各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设立情况;

(2)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性质;

(3)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编制落实情况;

(4)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经费保障情况;

(5)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服务、办公场所建设情况;

(6)民间水利服务组织建设情况;

(7)村级农民水务员队伍组建情况;

(8)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制度建设以及运转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进程和重要性,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书面和图片记录,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4.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区及时报备实施情况;

(2)对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和硬件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抽查,督促加快进度,确保人员编制、运行经费等落实到位;

(3)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转发或印发有关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管理文件。

(2)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到基层站所实地检查、走访基层水利员和受益群众,对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6.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等,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

 

(十八)农业节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农业节水工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导区开展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节水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

(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目标完成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中介机构,复核各区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成果,分析各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目标完成情况。采取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

(1)专项检查。委托中介机构,对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每个区抽查样点灌区或者样点田块1-2个。

(2)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抽查的频次和对象,重点对工作开展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区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发放表格,调查了解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开展情况;

(2)现场踏勘、检查用水台账资料;

(3)与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技术支撑单位、观测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座谈;

(4)听取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5)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区系数测算成果合理性、可靠性进行复核。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2)被检查对象准备书面材料,介绍工作开展情况;

(3)踏勘现场、查阅资料,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4)听取汇报、开展座谈;

(5)视问题突出情况,作出口头或书面意见建议反馈;

(6)比对各区系数测算成果值和目标值,对农业节水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6.监督检查处理

(1)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如发现工作责任不落实,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全市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

(2)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

 

(十九)中型灌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监督我市中型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中型灌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法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规划、初设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是否一致;变更方案是否报批;

(3)检查“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

(5)检查各地工程项目的度汛方案,并督促措施落实到位;

(6)指导各地按照不同项目类型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并指导当地做好资料归档和工程移交工作等;

(7)对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典型工程运行维护情况,适时组织工程建设后评价等;

(8)督促参建各方履行各自的责任。

3.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进度月报制度,并根据上级要求组织监督检查,采取区自查、市级核查、重点督办相结合,现场检查和查阅项目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不定期检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然后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询等工作,检查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1)定期检查:

①制定检查计划;

②实施检查;

③反馈检查结果;

④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

5.监督检查措施

常规性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踏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项目业主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等方式检查与监督。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重点工程、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实施第三方抽检、项目飞检、绩效考评和验收复核等工作,费用应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6.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问题的,责令其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全市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十)对属地管理的水务工程质量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属地管理的水务工程质量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订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市水务局负责对市级水务工程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查处水利工程质量重大违法案件。区水务部门负责区级监督的水务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水务工程质量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1)市级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区级部门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

区水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6)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水务工程质量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职权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4)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5)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6)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8)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10)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5)责令辞去职务;

(6)免职;

(7)辞退;

(8)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种类。

 

(二十一)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完善三亚市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市级取水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对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开展的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市级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2)对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实时监控落实情况、取水计划管理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市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7)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8)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针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区水行政主部门对辖区内取水许可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必要时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区辖区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抽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或取水许可单位,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6.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4)对取水许可工作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取水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二十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完善市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我市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改善,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市水务局对上级部门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项目,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的监督管理,市水务局对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监督检查对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各区水行政主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制度实施规范性、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检查范围为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排污口单位。

4.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入河排污口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要求排污单位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针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区水行政主部门提供自查报告,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2)必要时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抽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检查;对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入河排污口同意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6.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有管辖权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设置入河排污口同意监督管理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二十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为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市水务局对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省水务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做好配合工作。

1.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针对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针对各区水行政主部门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监督检查规范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2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了解情况。

(4)召集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针对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要求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情况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必要时,对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对象为各区水行政主部门时,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水务局及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或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7)做好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十四)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的后续监管

 

建设地点位于市级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范围内,且由市级立项的水工程项目,应由市水务局签署规划同意书。市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的后续监管工作自完成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签署始,至水工程完工验收止。为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由市水务局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项目法人;承担水工程建设运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市水务局对市级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后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内容有:

(1)水工程在签署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

(2)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

(4)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主要有:

(1)听取项目法人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的汇报;

(2)查阅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不定期抽取部分水工程建设项目,对规划同意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听取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辖区内市级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和监督管理过程的介绍;

(5)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1)市水务局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工程前期论证或建设实施中,其工程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与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3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项目法人若继续推进项目实施的,要求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3)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市级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监督管理不力的,视情况在年度工作考核中予以评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5.监督检查程序

市水务局在查阅文件资料或听取项目法人汇报和现场调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水务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对水工程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市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监督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水务局在作出规划同意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政决定前,应当查阅水工程立项建设依据规划的编制单位出具的有关项目单体建设合规性、规划整体目标可达性的咨询、评估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五)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2.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和水务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建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3.监督检查方式

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主要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质量行为、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

(1)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应有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针对本工程制定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2)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监理单位应按合同承诺派出现场监理人员,制定监理规划(实施细则),通过旁站监理、巡视检验、跟踪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

(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和“三检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保工程质量。

(4)监督检查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

(5)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以及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对工程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抽查各种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

(6)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水务人员

业务培训服务

开展水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服务,包括水务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建设安全员与水务干部知识更新培训、区水务局部门领导干部业务培训、基层水务员培训、水政执法骨干业务培训、水务各专业领域建设和管理人员培训、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

规划建设科

88676963

农村水利科

88678534

城市水务科

88205594

三亚市水政监察支队

88264353

2

组织防汛防风防旱宣传和演练

结合本市防汛防风防旱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汛防风防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和易受风、洪涝灾害地区的群众,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演练。

三亚市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88271824

3

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水务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水务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组织水务从业人员参与水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征文与摄影等;组织市水务系统开展交通、消防和在建工程安全知识讲座与演练活动。

规划建设科

88676963

4

“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主题宣传活动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水法律法规知识,开展水资源、水域保护、水生态安全等知识宣传服务活动。

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科

8867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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