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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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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6:27:42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内的有关管理规定。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内的有关管理规定。

 

根据本区社会治安情况和区工委和管委的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并组织实施。

 

2

按照生态区总体规划,组织制定生态区生态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按照生态区总体规划,组织制定生态区生态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做好新农村的规划建设工作,在总体规划内编制辖区内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工作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

在本区域内行使市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包括市政、经济、劳动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社会治安、民族事务、民政福利、交通运输、绿化环保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负责对辖区内农、林、牧、渔、水利、工业、经贸、旅游、发改、商务、经营管理、经济统计、经济计划、安全生产、金融、税务等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负责对本区经济管理人员的培训。

 

负责本区经济和产业发展状况调查,检查各项经济指标和项目的落实情况,做好辖区内扶贫开发、综合统计等各项工作。

 

4

在本区域内行使市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包括市政、经济、劳动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社会治安、民族事务、民政福利、交通运输、绿化环保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负责本辖区的财政预算、财务管理、工作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工资发放等工作。

 

协助指导“三资”委托工作。

 

负责协调管理辖区内的土地、市政建设、园林、环卫、区容区貌等工作。

 

负责新建项目规划设计报建,做好市政公用事业、道路、交通、园林、绿化、居民住宅的管理工作和国土管理。

 

负责辖区开发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和管理。

 

负责辖区风景点及环境资源的保护工作,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负责辖区内规划建设监察。

 

负责辖区内文化、教育、体育、科技、医疗卫生、政法司法、社会福利、民族宗教、民政、社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解决辖区治安问题。

 

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辖区内各基层党支部、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及有关司法工作。

 

负责辖区内的人民武装相关工作。

 

5

指导各居(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本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及生产提供服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指导各居(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本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及生产提供服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负责全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负责受理和牵头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6

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区内派驻机构的工作,代表市政府协调中央和省属单位驻区机构的工作,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区内派驻机构的工作,代表市政府协调中央和省属单位驻区机构的工作,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承接市财政局下放的管理职能和事项。

承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下放给区管委行使的管理职能和事项。

 

协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放给区管委行使的管理职能和事项。

 

7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就业培训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就业培训管理制度,规范就业培训工作程序,提高就业培训工作质量,服务促进就业的目的,制定就业培训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参与区本级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培训班教学设备设施。

(2)讲授(实操)内容与授课情况。

(3)培训班的组织管理。

(4)授课教师的资质与学员的身份。

(5)培训学员的参培率。

3.监督检查方式。

培训班开班检查、班中检查、实现就业后核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培训班现场,并根据《培训班现场检查评分表》打分。

(2)制作培训班现场视频、就业协管员跟班培训。

5.监督检查程序。

(1)受理审核培训班开班申请材料。

(2)检查培训班开班、班中培训和实现就业后核查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培训班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指出问题的培训机构要求整改并向市人力资源局汇报。

(2)对申请培训人员名单材料信息不齐全的相关材料不予开办培训班。

(二)环境卫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市政两道的店铺、各村主干道、农家书屋等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村民房前屋后、交界处、垃圾死角等。

3.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或抽查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每月组织各村负责环卫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检查工作组,由规划建设局带队,对10个村委会91个村小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二是由规划建设局环卫同志下村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工作方案,从各村抽调人组成环境卫生工作小组,由区规建局环卫办工作人员带队。

(2)对10个村委会91个村小组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每个村委会抽一个村小组进行检查。

(3)将检查结果进行评比表彰,并纳入年度考核中。

(三)农村建房报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监督对象。

全区村民建房报建。

2.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村民建房是否符合《总规》、《控规》、《土规》、《林规》等。

3.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村民建房报建申请表,对其建房手续及选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由育才国土分局对其选址进行审核,由规划所对报建手续进行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由区规划建设局牵头,联合国土、规划、住建等职能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由村民提交建房报建表,经村小组和村委会确定。

(2)由国土分局对其选址进行审核。

(3)由规划所对其规划进行审核。

(4)由住建汇总上报市住建局。

(四)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是否按照投资计划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生产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由区规划建设局对市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施工、监理、代建等单位将问题及时解决,若无法解决,则将问题汇总上报区里、市里。

4.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市相关文件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由区规划建设局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问题,及时协调施工、监理、代建等部门进行现场协商解决。

(3)将问题汇总,上报区里、市里。

(五)农村公共基础服务设施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的文化室、农家书屋、篮球场等公共基础服务设施。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文化室、农家书屋是否管理到位、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是否通水通电等内容,监督检查篮球场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需要进行修缮等。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由服务站负责人牵头,区规划建设局配合,定期到各村检查文化室、农家书屋、篮球等农村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村委会或村小组进行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1)定期由专人到各村检查农村公共基础服务设施;

(2)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由村委会或村小组汇总上报;

(4)区规划建设局就上报问题进行整治。

(六)各村宣传栏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区宣传栏和各村委会的宣传栏

2.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宣传栏是够正常运行、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及时跟新。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对各宣传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村宣传栏内容及时更新,宣传栏没有损坏,发挥其宣传作用。

5.监督检查程序。

(1)定期下村检查宣传栏。

(2)发现问题及时汇总上报或由村委会汇总上报。

(3)根据上报问题,进行修缮维护。

(七)各村文艺队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各村文艺队伍。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村文艺队伍是否正常排练,对文艺队伍进行监督指导。

3.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监督监督文艺队伍是否正常排练,指导其开展文体活动,组织其参加市里、区里各项演出活动。

5.监督检查程序。

(1)不定期到各文艺队伍排练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2)指导其有序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3)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其正常排练、演出。

(八)减灾救灾工作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各村委会、各中小学校等。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减灾救灾工作的开展、宣传和演练。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市文件要求,指导监督检查各中小学校、各村委会开展减灾救灾工作,提高减灾救灾应急能力。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工作方案,下发工作方案。

(2)现场检查各成员是否认真执行工作方案。

(3)现场指导其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4)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5)集中开展培训班。

(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新农合经办村委会。

2.监督检查内容。

(1)新农合管理情况。

各项政府补助基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配套不到位、虚假配套、挪用、挤占新农合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是否按规定上交新农合费用,是否存在转移资金、挤占挪用、超范围使用费用等违规行为;新农合补偿是否执行市、区、村三级公示制度,村级公示必须要在村务栏进行公开。特别是特殊病种重复报销公示落实是否到位;新农合审核报销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新农合基金。

(2)新农合政策落实情况。

医院建立规范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费用内控管理措施情况,重点落实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执行管理情况。是否公示新农合相关政策;是否正确执行药品、病种及疗诊项目管理政策;是否严格执行转诊制度、意外伤害审批制度;是否制定内部控费管理措施,建立限价考核奖惩制度等。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和实地查看经办村委会和定点医疗机构、召开座谈会、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1)完善制度建设。2012年10月下发了《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管理、监督和处罚的办法。2013年1月下发了《建立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稽查制度的通知》。

(2)加强对群众举报信的核查。

(3)加强新农合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组织培训(新农合补偿方案调整、审核、支付方式改革培训等),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新农合经办人员业务水平。

5.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有关制度要求,一般采取以下程序:

(1)听取汇报。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分别按检查内容进行汇报。

(2)现场检查。查看新农合报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是否齐全,有关制度建设的文件是否落实等。

(3)病历抽查。核查报帐材料与病历及化验单、处方等是否相符,住院和门诊诊疗过程是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十)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已批准的实施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对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冒用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情况;是否存在延期可致的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

日常巡查:乡镇街道每月对已批准的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对象进行随访,抽查面不少于80%,如发现延期或违法情况的,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撤销处理。

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20%。

3.监督检查方式。

(1)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后监督检查。

(2)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检查,从医疗机构入手,开展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是否符合要求。

(3)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对受理的和行政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每月对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人员进行随访,发现违法规定情况及时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监督检查,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相应的处理。

5.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相对人存在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注销处理。

(2)发现相对人超过期限未实施的,依法撤销许可。

(3)发现医院机构违反规定,由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上报市卫计委

(4)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纳入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发现违规审批的,实施考核扣分和责任追究。

(十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技术及其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区计生办在市(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充分发挥各级协会与学会的作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2)专项检查:以市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4)日常监督检查:以区为主,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区卫生计生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生计生委。

5.监督检查措施。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计生监督部门取证。

(十二)再生育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再生育证的相对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冒用再生育证的情况;是否存在离婚等可致的许可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

日常抽查: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每周不少于1次对网上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每次不少于10件。

每月巡查:乡镇(街道)每月对再生育审批对象随访,抽查面不少于50%。

3.监督检查方式。

(1)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2)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

(3)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指派两名以上执法工作人员开展法制监督,监督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

(2)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再生育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区管委会。

(3)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每月对再生育审批人员进行随访,是否存在已出生或离婚等随访结果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5.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注销许可;属于党员干部的,上报纪委进行查处。

(2)在许可事项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离婚且未怀孕等情况的,依法撤销许可。

(十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等类别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符合领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金的家庭、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内容。

扶助金是否发放到位;扶助对象是否存在不符合扶助条件的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

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 次,抽查面100%,主要检查资金发放到位情况。

全面核查:每年组织1 次,核查面100%,主要检查扶助对象条件变化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上门核查:由区于每年1―2月份上门调查国家奖扶人员,调查结果上报市卫计委。

(2)信息核查: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3月份对当年新增的国家奖扶对象进行核查。

(3)对于每季度的奖扶、救助人员,若有举报,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4.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1)做好核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名单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派工作人员以电话或上门形式对每一位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进行核实,确认资金是否发放到位,并将核查的情况报市卫生计生局。

(3)市卫计委对上报及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对符合条件人员及时录入国家平台,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统计,将结果反馈至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

(4)区社会事务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村工作人员将不符条件的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5.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有死亡情况的,立即终止其奖扶金或特扶金的发放资格。

(2)发现扶助对象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扶助金的,立即终止发放资格,已发放的追回。

(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纳入乡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检查中发现有差错的进行考核扣分。

(十四)信访工作日常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村委会和相关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是否建立信访信息员队伍,定期完成排查矛盾及时填写“矛盾纠纷排查上报表”后上报,排查矛盾达到全面彻底。遇到特殊矛盾和重要信息是否及时回报,以便区信访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化解、及时钝化,及时超前防控、及时消除隐患。

3.监督检查方式。

查看村委会工作总结及台帐,通过走访座谈方式,了解群众满意度。

4.监督检查程序

凡所在辖区村委会出现一例进京、去省、到市上访的,凡区交办应调处的矛盾而未能及时得到调处,凡矛盾排查不彻底或村调处不及时、村干部(居)乱作为或不作为的、造成到镇以上集访的,凡出现到区个访,村委会在接到指令后未能将信访人及时劝返带回的,将列入村委会年终考核条例。根据信访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十五)残疾人工作日常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村委会残联信息员。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信息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镇政府研究制定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和计划,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开展残疾人康复、文化、体育、职业培训、劳动就业、教育扶贫、维权、社会保障、用品用具供应、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申请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完成区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督检查方式。

查看村委会残疾人管理工作总结及台帐,通过走访座谈方式,了解群众满意度。

4.监督检查程序。

(1)区残联工作人员及村级残疾信息员应严格遵守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严格规范公务行为,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上述各项规定的将追究责任,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

(2)对残联工作人员作风恶劣、效率低下、长期失察、管理不严、造成后果的,取消评优继续聘用资格。

(3)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诺不践、严重影响群众利益的典型事件,要一抓到底,坚决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相关群众通报,接受群众公开监督。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4)对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效能情况的奖惩,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需要追究责任的,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和管理程序由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十六)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社区矫正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全县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社区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全县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社区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全县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2)监督检查指标。

日常巡查:每日网上定位监控抽查不少于 1 次;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至少走访 1次,重点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 1 次,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每季度至少走访 1 次。

专项督查:每半年联合检察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达 100%。

全面检查:每季度组织 1 次,检查面达 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为全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全县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社区矫正等有关全县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4.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 (肥乡县) ,以掌握其行踪轨迹,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县(村)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市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市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2)违反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

(7)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

(3)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   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司法局和人民检察院。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经警告拒不改  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十七)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主要负责人、对社会救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社会救助资金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2)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3)涉及社会救助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社会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5)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2)查阅社会救助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3)对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4)对涉及社会救助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

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3)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后处理。组织区社会事务局有关部门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民政局。

5.监督检查处理。

(1)区社会事务局对社会救助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2)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3)区社会事务局在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县组织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民政局有关部门及时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备注

1

处理民政业务相关的来信来访

接待信访人,解答相关业务问题,办理信访事项

区社会事务局

 

2

培训减灾救灾相关知识

举行培训班,就救灾减灾等相关知识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村民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的能力。

区规建局

 

3

便民服务

为村民咨询和办理各项行政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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