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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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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16:37:00 海南日报

全岛通办 一次不用跑

海南全面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创新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于我省自贸区(港)建设有何重大意义?

《条例》是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后,我省第一部以“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冠名的经济特区法规,是构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投融资等灵活政策体系的先手棋,是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制体系建设的先导型项目,贯彻落实了《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行企业自主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全省通办的注册官制度,实行开办企业服务“一网通办”等工作部署,实现了企业办理简单事项、经常办理事项以及可共享实现的事项“一次都不用跑”,办理复杂事项“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条例》是在总结我省改革实践经验、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集成国内“放管服”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了大胆改革和创新。这些改革与创新最大限度还权于市场和市场主体,对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将为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提供宝贵的经验。

二、《条例》在商事登记方面进行了哪些规范和调整?

为改变我国核准登记原有的浓厚行政审批色彩,使商事登记更加契合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体制需要,《条例》对原有商事登记规范进行了重大调整。

(一)统一登记机关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商事主体唯一登记机关,负责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监督管理和服务,进行统一登记,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

(二)全程电子化操作

全面推行全程网络电子化商事登记,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平台进行申报、信息公示、变更登记等,登记窗口不再开展线下办理。登记机关通过登记平台自动核验登记信息,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实时进行监管。

(三)自主申报登记

申请人自主填报或选择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信息变更、注销等事项,登记机关最大限度地减少预先干预和人工审核。

(四)“全岛通办”

全岛商事登记申请由登记平台自动审核,登记机关在全岛范围内随机选派注册官,对商事主体进行统一登记、统一核发执照。对需要注册官审核、核验的特别情况,登记机关从本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随机选派注册官依法审核。

(五)注册官制度改革

注册官由所在省、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命。对申请人申报的非格式化电子文件以及对商事主体按规定需核验的申请事项,登记机关从本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通过登记平台随机选派注册官依法进行核验,此外,注册官还为商事主体申请人提供商事登记咨询、引导、协助办理等服务。

(六)“一址多照”、简化分支机构登记

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无需前置许可的商事主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同一市、县(区)、自治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依法需要前置许可的商事主体,前置许可证上已经记载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在该商事主体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商事主体自愿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七)建立商事登记联络员制度

商事主体指定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常住居民担任联络员,负责文件接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事务,及时与登记机关实现信息沟通和业务办理。

(八)外国(地区)企业直接登记

《条例》对外国(地区)企业的直接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特定区域内从事除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之外的经营活动。

三、政府职能部门在服务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为更好地适应海南自贸区(港)营商环境建设需要,最大限度地还权于市场主体,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条例》改变了以往行政机关主动监管的工作模式,推行以信用约束为主的事中事后服务监管。

(一)商事主体信息填报、公示内容减免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主选择填报、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不再做强制性规定。对于已由省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等负面信息,商事主体可不再自行公示。

(二)简化简易注销公告程序

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原来的45日大幅压缩至7日,公告方式由报纸公告改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更加便利商事主体快速退出市场,对简易注销程序的进一步简化,积极回应了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企业“退出难”的社会关切。

(三)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省人民政府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各有关单位间的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主体的许可、监管等方面的执法联动。

(四)证照分离改革中的“双告知”

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涉及后置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将告知商事主体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办理登记后,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登记信息告知同级有关行政许可部门。

(五)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在相关违法行为未改正前,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行政许可、政府采购等申请事项,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六)信用修复

对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三年内未再发生规定的情形的,《条例》规定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其履行公示义务和拟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

(七)联合第三方机构形成社会共治

行业协会、商会和依法成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会员单位信用记录,制定会员单位失信行为的惩戒清单,可以将会员单位失信信息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四、《条例》对责任主体违规违法行为有哪些惩戒措施?

(一)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代理登记业务时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有权拒绝受理中介机构代理的登记业务。

(二)加强对商事主体的约束

商事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重要信息公示以及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登记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改正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大对监管机关及人员的违法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事登记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率先在全国实现商事登记五大制度创新

(一)率先推行商事登记“全岛通办”。为适应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建立统一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的需要,《条例》推行商事登记“全岛通办”制度。规定,申请人通过登记机关的电子化登记平台自主申报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并对登记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等相关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验证,通过登记平台自动审核商事登记申请信息。对需要注册官审核、核验的特别情况,登记机关从本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随机选派注册官依法审核。

(二)率先简化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商事主体,《条例》允许其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或者一般注销程序。商事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公告时间由原来的45日大幅压缩至7日,公告方式由报纸公告改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更加便利商事主体快速退出市场,积极回应了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企业“退出难”的社会关切。

(三)率先探索信用修复制度。对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三年内未再发生规定的情形的,《条例》规定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其履行公示义务和拟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鼓励商事主体通过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率先减免商事主体信息公示事项。对于已由省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商事主体行政处罚等负面信息,《条例》允许商事主体不再自行公示。

(五)率先探索外国(地区)企业直接登记制度。《条例》对外国(地区)企业的直接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特定区域内从事除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之外的经营活动。

改革我省登记、监管十三个方面工作规定

(一)扩大登记、管理适用范围。《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条例》)适用主体范围仅限于企业法人。《条例》将其扩大至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二)登记管辖由分级登记改为统一登记。《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监督管理和服务,进行统一登记,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改变了以往省和市、县(区)、自治县工商部门实行分级登记的工作模式。

(三)推行自主申报登记制度。《条例》明确实行商事主体自主申报制度,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机关的电子化登记平台自主申报,登记窗口不再开展线下办理。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自主填报或选择的内容,原则上以申请人自主申报信息为准,改变过去主要人工审核和干预过多的问题,最大限度实现商事主体“自由生、自由死”。

(四)明确推行注册官制度。2014年我省开始注册官制度试点,《条例》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全岛通办的注册官制度。登记机关在全岛范围内随机选派注册官,对商事主体进行统一登记、统一核发执照。注册官在商事登记中依法独立行使受理、审查、核准等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实行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机关不再对名称进行预先核准,《条例》赋予申请人名称自主选择权,将对名称的审查移到事中事后监管。申请人凭申报后生成的名称保留单办理前置许可、商事登记等相关业务。

(六)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在登记注册时,可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由登记机关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与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在线进行核对。

(七)认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身份验证。对国内自然人网上自主申报登记实行“实名认证”,由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验证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身份信息,认可电子签名与纸质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取消人工验证身份。

(八)明确形式审查原则下的审慎审查情形。《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实行形式审查的同时,增加了对申报的非格式化电子文件、因变更导致投资人组成和持股比例变化、一般注销登记等情形明确进行核验的审慎审查规定。

(九)建立商事登记联络员制度。为了实现与商事主体信息的及时沟通和业务的便捷办理,《条例》增加了商事登记联络员的相关规定,商事主体指定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常住居民担任联络员,负责文件接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事务。

(十)建立名称纠正制度。《条例》在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后,为避免出现不适宜使用的名称,建立了名称纠正制度,对违反诚信原则、公序良俗、禁止性及限制性规定等不适宜使用的名称予以强制纠正,要求商事主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十一)加强对未核实住所(经营场所)的检查和抽查。《条例》规定对电子档案中有备注的商事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地址不存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二)实行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条例》明确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在相关违法行为未改正前,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行政许可、政府采购等申请事项,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以此倒逼商事主体主动诚信经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条例》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代理登记业务时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有权拒绝受理中介机构代理的登记业务。行业协会、商会和依法成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会员单位信用记录,制定会员单位失信行为的惩戒清单,可以将会员单位失信信息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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