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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政策解读:供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1.3倍!三亚市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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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10:49:20 三亚市民政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12号文件“创新社会救助模式,完善专项救助制度”的具体要求,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三亚市社会救助体系,9月29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三亚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十二章七一条,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申请与审批、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实施办法》与以往特困供养政策相比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第一 在省率先实行救助供养待遇一体化,实现照料护理补贴全覆盖。三亚市实行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一体化,享受相同救助供养待遇。以往特困政策仅在基本生活费方面城乡特困待遇一致,照料护理补贴仅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发放。《实施办法》出台后,全市实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补贴、丧葬费等救助供养待遇城乡一体化、覆盖全面化,三亚成为全省首个为自理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的市县,照料护理补贴覆盖全部特困人员。

第二 明确特困供养金产生机制,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照料护理补贴同最低工资标准挂钩。以往特困政策没有明确特困供养金产生机制,按照省民政厅发布的市县(除海口、三亚外)特困供养金标准执行,《实施办法》出台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将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并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将同最低工资标准挂钩,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自理、半失能、失能护理补贴分别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10%、40%、70%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自理、半失能、失能护理补贴分别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80%确定。

第三 首次明确特困人员权益保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维护特困人员财产权益,尊重特困供养人员合法使用、处理个人财产的自由,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全力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特困人员原有集体经营分配收入(含农村股份分红)等集体经济权益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其原有权益。特困人员死亡后,其私有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 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一体化后按户籍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三亚市实施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城乡属性不同的,按户籍所在地为城镇或乡村属性分别申请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第五 优化和精简审核审批程序。一是取消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交的未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明,改为个人未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声明;二是将民主评议环节后置,改变以前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必经民主评议的方式,变为仅对审核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缩减困难群众申请时间。

第六 首次明确建立社会救助信用制度。对出具虚假声明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社会救助黑名单,按季度向社会公示,列入三亚市社会信用体系进行管理。

第七 以政府规范文件形式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育才生态区。《实施办法》明确育才生态区范围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由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参照区级政府民政部门职权履行受理、审核、审批和管理职责。具体操作流程由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二、什么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哪些人可以申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包括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助以及丧葬等方面的供养。凡具有三亚市户籍的居民,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发放特困供养金形式给予保障,特困供养金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

1.基本生活费标准。三亚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确认。《实施办法》出台后,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为每人每月820元。

2.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类别分档定制,分为自理类别、半失能类别和失能类别。《实施办法》出台后,照料护理补贴将覆盖全部特困人员,自理特困人员也将享受照料护理补贴,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自理、半失能和失能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67元、668元和1169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自理、半失能和失能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34元、835元和1336元。

四、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条件包括哪些?

《实施办法》明确: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为主要认定条件。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均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与此同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实施办法》对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和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也做出了明确:

(一)申请享受特困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二)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2.符合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认定标准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人员,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4.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

五、特困人员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方式给予保障。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困人员一定物资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发放补助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对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给予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给予相应标准的基本照料护理补贴,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发放基本照料护理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与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三亚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协议书》。

(三)提供医疗保障。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代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享受门诊、住院治疗救助,具体按照三亚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基层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自愿的原则为特困人员建立健康档案,签约家庭医生,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养老保障。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提供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特困人员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五)提供教育保障。对幼儿园到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六)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监护人办理。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丧葬费除按本市有关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外,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和程序予以补贴,代办人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七)提供关爱服务。对在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机构要提供心理疏导等精神关爱服务,促进其身心健康;对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上门关爱服务。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鼓励社会爱心力量向特困人员提供精神关爱服务,并给与一定协助。

六、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包括哪些?

(一)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生存状况调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海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劳动能力状况、实际生活情况、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程序。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人是否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作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在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

(四)审批程序。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核公示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批意见提出后3个工作日内,对拟批准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人,在其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社会救助公开栏以及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开栏,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救助供养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批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七、如何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类别。自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生成之日下月起给予发放对应标准的特困人员基本照料护理补贴。

(一)评估对象

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人员、特困供养救助申请人员、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人员和群众举报的特困人员。

(二)评估标准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根据下列6项指标进行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

六项指标都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为全自理特困人员;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为半护理特困人员;有4—6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为全护理特困人员。

八、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由特困人员自愿选择。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分散供养;优先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失能、半失能类别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一)分散供养。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一般应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经本人同意,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委托其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同时明确责任,签署监护协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二)集中供养。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对智力或精神残疾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提供服务;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可选择安置到三亚市社会福利院。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充分利用资源,统筹安排当地集中供养计划。

九、哪些情况下,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

(一)生活应急备用金货币财产(含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个人名下盈利性收入等)总额,人均超过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12个月之和的;

(二)申请人名下除政府部门、村集体统一发包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承租他人转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的;

(三)拥有机动车辆(含机动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的;

(四)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

(五)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不予批准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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