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政策>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专栏>重大民生信息>社会救助>社会救助信息

低保政策解读:三亚城乡低保标准实行一体化

【字体: 打印
2019-10-12 09:13:34 三亚市民政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12号文件“创新社会救助模式,完善专项救助制度”的具体要求,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规范救助规程,9月29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九章五十七条,对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申请与审批、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实施办法》与以往低保政策相比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第一 创新统筹城乡低保,在全省率先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体化,成为全省首个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城市。新标准实施后,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90元和480元统一提高为每人每月630元。

第二 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产生机制,全省首创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最低工资标准挂钩。以往低保政策没有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产生机制,由市政府按照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等适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办法》出台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按照最低工作标准的38%确定(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三 首次在全省明确了赡养费计算公式。以往只要求计算子女赡养费,但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计算标准。此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核算办法:

◎一是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核算。

◎二是协议对赡养费负担的约定明显不合理或没有裁决、判决、协议且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每个成年子女家庭每月应承担的赡养费按下列公式核定(抚养费、扶养费参照以下公式核算):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人均月收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赡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20%÷需赡养的人数。

◎三是实际得到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核算。

并明确以下情形可以不计算赡养费:

1、目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赡养、抚养、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赡养、抚养、扶养费义务能力;

3、正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4、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5、在监狱服刑人员;

6、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第四 首次明确建立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艾滋病和麻风病感染者(患者)、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不经公示和民主评议,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 首次明确建立社会救助信用制度。对出具虚假声明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社会救助黑名单,按季度向社会公示,列入三亚市社会信用体系进行管理。

第六 明确了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后按户籍分类管理:2016年,全省实施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施办法》规定:三亚市实施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城乡属性不同的,按户籍所在地为城镇或乡村属性分别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 对人户分离的低保申请有了新的规定。过去低保办法对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其他地区居住的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就将人户分离的困难对象拒绝在低保门槛之外。新的《实施办法》做出了人性化的规定:

◎一是在三亚市辖区,申请人家庭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可向居住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二是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类别相同,但户口不在一起的,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向户主或其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以家庭成员户口和居住地相同的一方为准。

◎三是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在外地就读期间户籍迁出本市的,可随父母或监护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 优化和精简审核审批程序。

◎一是取消申请低保提交的未享受低保证明,改为个人未享受低保声明。

◎二是将民主评议环节后置,改变以前凡申请低保必经民主评议的方式,变为仅对审核审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缩减困难群众申请时间。

第九 以政府规范文件形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育才生态区。《实施办法》明确育才生态区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由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参照区级政府民政部门职权履行受理、审核、审批和管理职责。具体操作流程由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城乡低保?

具有三亚市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怎么申请低保?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公示、审批。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一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应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

2、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在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完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3、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

4、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居民家庭财产核算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

2、商业店铺、注册企业;

3、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4、房屋、土地;

5、债权;

6、其他财产。

六、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哪几种方式?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接受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信息核对。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申请人授权,依托海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接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和金融机构,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有关行业部门、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调查。

(三)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入户调查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了解申请人未享受低保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家庭声明等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如实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每组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五)信函索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声明、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二)未如实申报,故意隐瞒家庭财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化情况,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三)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不愿就业或从事劳动,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含3次)拒绝政府介绍就业的;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拥有或新购实物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含12倍)的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

(五)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六)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货币财产总值超过当地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七)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八)拥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经农村危房改造拥有2套住房除外),且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住房条件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或两年内新购买住房以及中、高档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九)拥有注册企业、公司且实际经营的或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

(十)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十一)家庭成员中存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高费生(择校费高于或等于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十三)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或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

(十四)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存在失信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十五)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