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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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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6:42:51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在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保证国家烟草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宏观决策、宏观调控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维护“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体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局、省局各项政策规定;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做好证件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所属企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对所属企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专卖管理和执法监督;打击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烟草制品的不法行为,查处涉烟违法、违规案件,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本辖区烟草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三亚市局(公司)有关专卖监督管理与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负责审核发放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歇业及年检等管理事项;

制定、修订三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

依法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负责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走私烟和出口倒流卷烟。

负责推进专卖信息化建设。

负责对本辖区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的内部经营开展同级监管、日常监管,严格查处本辖区烟草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负责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稳定高效的协调机制,为行政执法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

贯彻执行全省烟草商业调控政策和年度目标计划,负责三亚辖区经济运行分析预测和监测调度,确保辖区经济运行正常运转。坚持依法经营,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全面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负责按照全省烟草商业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安排,研究制定三亚烟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经济运行目标。

负责根据省局年度发展计划和辖区内市场卷烟消费需求制定年度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组织实施市场调研、品牌培育、货源组织、价格管理、工商协同等工作。

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不断提高卷烟经营服务水平;

加强卷烟网络建设,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水平,努力打造高效规范的城乡卷烟销售配送网络;

努力搞好市场培育和消费引导,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理利润,满足市场需求,保证辖区内卷烟市场供给,完成卷烟销售目标任务,实现利税上缴。

实施财务资金管理和有效开展资产经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

坚持“依法治企”,依法行政、依法生产经开展专卖执法监督,合同审查,法律事务处理及普法宣传教育,促进“三个依法”水平不断提升。

负责监督、检查三亚市局(公司)专卖、商业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行业政策的情况;

负责三亚市局(公司)行政执法(许可)法律监督;

处理行政复议、诉讼及各类法律咨询,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

加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的宣传,提高三亚市局(公司)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行政水平。

4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素质,促进企业协调健康发展。

鼓励及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和科研项目攻关和申报,大力推广科技成果应用。

加强管理考核,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工队伍建设。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企业协调、健康发展。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管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日常检查,发现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移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亚市烟草专卖局在日常市场检查时发现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时,按规范程序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

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的保存管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中国海关

3

走私卷烟的查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识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

无标识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海关

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的查处管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情况的检查,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或联合公安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检查(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 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

 

 

 

 

 

三亚市烟草专卖局在对卷烟的生产销售检查时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嫌犯罪的案件,按规范程序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联合公安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检查(侦查)。

公安

联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检查(侦查)或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上述案件予以审查、接收并立案侦查。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规范三亚片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三亚片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制订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片区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2.监督检查内容

法制工作机构或法规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认定是否准确、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2)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3)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4)事实是否清楚、明晰;

(5)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6)定性是否准确;

(7)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8)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9)程序是否合法;

(10)材料是否齐全;

(11)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法制工作机构或法规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查看实物证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4.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对将以本单位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对与案件合法性相关的内容提出同意或建议修改、补正、移送等审查意见。

(2)对合法性审查工作进行审查登记和档案管理,留存审查工作底稿;

(3)研究梳理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汇总并向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上一级法规部门汇报;

(4)对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5)按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5.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卷送同级法制工作机构或法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审核。

(1)法制工作机构或法规工作人员收到并确认送审资料后,应填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登记台帐》。

(2)法制工作机构或法规工作人员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故不能按期审查完结的案件,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6.监督检查处理

法制工作机构或法规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专卖执法机构的意见;

(2)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或显著轻微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专卖执法机构撤销案件;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4)对定性不准、运用法律不当或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5)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6)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为全面落实《加强全省烟草行业法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琼烟法〔2012〕49号),规范三亚片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强化行业内部监督,完善专卖执法考评措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片区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职能的专卖执法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当年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

3.监督检查方式

由评查主体登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登记系统及浪潮v3专卖营销系统查看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登记情况,核对各单位报送的案件登记表,随机抽取案件卷宗,开展评查。市局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4.监督检查措施

(1)开展案卷评查,应根据评查制度、年度工作安排制订评查方案和具体标准。

(2)开展案卷评查可采取专题评查,也可以结合专卖执法检查考核组织评查的形式进行评查。

(3)对执法单位实施案卷评查,抽取的案卷数量应不少于当年案件办结数20%,能够反映执法单位阶段、年度执法活动实际。

(4)被评查单位应主动配合专卖执法案件评查工作,对选定评查的案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5)案卷评查应当严谨公正。集中评查时,评查人员不参与自己所在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交叉评查时,应避免评查人员相互评查对方单位的案卷。评查人员应依照案件评查(审查)标准,将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被评查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签名。

5.监督检查程序

(1)案卷评查负责人应当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评查单位及时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

(2)被评查单位应对评查所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在15日内整改完毕,并在1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三亚市局。

6.监督检查处理

(1)评查工作结束后,案卷评查负责人应当综合案卷评查情况,向分管领导提交评查报告,分析专卖执法工作情况,并将评查结果予以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被评查单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或年度评议考核等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2)组织案卷评查的法制工作机构对不按照工作部署开展案卷评查的单位,或不按要求提供案卷目录、案卷卷宗或其他资料的被评查单位,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改正。

 

(三)三亚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三亚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日常开展烟草市场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过错或违法行为,需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3.监督检查方式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过错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监督检查措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认定行政过错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按法定程序、不制作法定文书或者无法定依据给予管理相对人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造成管理相对人身体伤害的;

(4)应当予以处罚(理)却不处罚(理)构成行政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按法定程序移交案件的;

(6)当事人控告、申诉、群众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披露,经查实确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7)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发现的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8)其他渠道发现的有错误的具体过错行政行为。

5.监督检查程序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责任追究的决定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做出,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2)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人员,对确认的行政过错责任和给予的处分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局(公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3)对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6.监督检查处理 

追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可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行政过错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行政过错情节和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3)屡次发生行政过错,情节和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移交监察机构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应调离执法岗位。

(4)对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应给予开除处理。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本单位依法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过错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四)三亚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对三亚片区各市县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过错的,按本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片区各市县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注:三亚片区包括三亚市烟草专卖局、乐东县烟草专卖局、陵水县烟草专卖局、保亭县烟草专卖局和五指山市烟草专卖局。)

2.监督检查内容

三亚片区各市县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活动中的不当行为及情形。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5.监督检查措施

对于群众举报、上级机关批转或者其他途径发现本单位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有行政许可过错嫌疑的,应当对嫌疑人员进行调查。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适用、决定、执行、变更与解除程序参照国家局、省局相关规定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1)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A.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者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

B.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a.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b.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c.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d.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e.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的;

f.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C.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a.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对同时符合许可规定条件的情况不按规定采用受理在先原则,显失公正的。

D.无法定收费依据擅自收费的;

E.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F.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2)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行政许可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起决定性作用的直接工作人员;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行政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行政许可违法或不当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3)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A.责令改正;

B.责令书面检查;

C.通报批评;

D.调离专卖管理岗位。

  (五)三亚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措施)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1.主要内容。

(1)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烟草行业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市局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2)本意见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措施)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时,适用本实施办法。

2.标准规范。

(1)实施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原则:

①权限法定原则;

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③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④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从而推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措施)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行使。

(3)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罚款幅度较大,可由处罚机关自由裁量的,按以下标准确定:

①处罚依据规定以一个具体数额区间供自由裁量的(如: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时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②处罚依据规定以案件案值(价值)为主要情节指标供自由裁量的(如: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涉案案值大小为裁量情节做出处罚。(具体处罚幅度详见附表)

(4)违法行为有以下情节的,不予处罚:

①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违法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①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③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⑤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违法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从重处罚:

①违法行为属于再犯、屡犯的;

②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③当事人有抗拒监督检查行为的;

④当事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

⑤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⑥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⑦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⑧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⑨依有关规定需从重处罚的其他行为。

(7)以下案件在行政处罚(措施)时适用自由裁量:

   ①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②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无证承运);

   ③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④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⑤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⑥擅自收购烟叶;

   ⑦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⑧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

   ⑨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⑩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

11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未标注专门标志;

   12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13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14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

(8)自由裁量时根据裁量情节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措施)(具体详见附件)。

3.有关措施。

(1)一般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案件调查人员根据本实施办法提出行政处罚(措施)的自由裁量意见(建议)后,报专卖监督管理科审核后再按审批程序报批。

(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3)行政处罚(措施)事先告知后,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听证等途径对行政处罚(措施)提出不同意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进行认真仔细的复核,复核后按原审批权限重新研究并做出复核决定;听证程序按规定办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①因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违法经营行为1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有2次,末次处罚立案之日起1年内再次因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违法经营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②因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或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违法经营行为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有2次以上的;

③因违法经营卷烟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有2次以上,其中一宗案件性质为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一宗案件性质为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或(和)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且涉案的非法生产卷烟、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数量在50条以上的;

④其他属于应当取消经营资格的案件。

(5)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局行政处罚(措施)中的自由裁量进行监督检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由负责专卖(法规)工作的分管领导、专卖部门负责人、案件查办大队队长、法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组成。

(6)监督检查主要通过案件审核、复核、审批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

(7)发现自由裁量轻微失当的,应当对有关办案人员提出建议或告诫。

(8)行政处罚案件中自由裁量错误或明显失当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三亚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表

违反规定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擅自收购烟叶不满100公斤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的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擅自收购烟叶100公斤以上,不满300公斤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的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上,不满500公斤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0%的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擅自收购烟叶500公斤以上,不满1000公斤的。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50%的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承运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 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 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2万元的或者运输卷烟数量不满20件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的罚款,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同一案件中涉案“价值”和“数量”处于不同处罚幅度时,选择处罚较重的标准处罚。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或者运输卷烟数量20件以上,不满50件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的罚款,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或者运输卷烟数量50件以上,不满80件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的罚款,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4万元以上, 不满5万元的或者运输卷烟数量80件以上的,不满100件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的罚款,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二)款情形的。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承运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 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10%的罚款。

 

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1万不满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15%的罚款。

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2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承运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 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国家烟草专卖局  邮电部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二、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国家烟草专卖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一、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要办理携带证明。二、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数量每人次不得超过5万支(2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1.每人每次无携带证携带卷烟(含雪茄烟)在国家规定限量一倍以上,不满两倍的;2.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国家规定限量一倍以上,不满两倍的;3. 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在国家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不满两倍的;4.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烟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不满两倍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的罚款。

 

1.每人每次无准运证携带卷烟(含雪茄烟)在国家规定限量两倍以上,不满三倍的;2.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国家规定限量两倍以上,不满三倍的;3. 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在国家规定的限量两倍以上,不满三倍的;4.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烟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两倍以上,不满三倍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的罚款。

1.每人每次无准运证携带的卷烟(含雪茄烟)在国家规定限量三倍以上,不满四倍的;2.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国家规定限量三倍以上,不满四倍的;3. 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在国家规定的限量三倍以上,不满四倍的;4.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烟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三倍以上,不满四倍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的罚款。

1.每人每次无准运证携带的卷烟(含雪茄烟)在国家规定限量四倍以上的;2.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国家规定限量四倍以上的;3. 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在国家规定的限量四倍以上的。4.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烟数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四倍以上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依照《烟草专卖法》…… 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价值不满3万元的。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的罚款,并将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5倍的罚款,并将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两倍的罚款,并将烟草制品公开销毁;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依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不满3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5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未到达刑事责任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两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不满5千元的,单位无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的罚款。

 

个人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单位无证批发烟草制品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60%的罚款。

个人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单位无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70%的罚款。

个人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单位无证批发烟草制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80%的罚款。

单位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90%的罚款。

单位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一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擅自批发业务,累计销售不满10件的。

处以批发烟草专卖品价值总额10%的罚款。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擅自批发业务,累计销售10件以上,不满50件的。

处以批发烟草专卖品价值总额15%的罚款。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擅自批发业务,累计销售50件以上的。

处以批发烟草专卖品价值总额2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进货总额不满1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的罚款。

 

进货总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的罚款。

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1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移送工商处理

由工商部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产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00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00元以上。

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50%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介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不满10件的。

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10%的罚款。

 

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在10件以上,不满50件的。

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15%的罚款。

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在50件以上的。

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2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违法提供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的罚款。

 

违法提供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5%的罚款。

违法提供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5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购买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的罚款。

 

违法购买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60%的罚款。

违法购买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70%的罚款。

违法购买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80%的罚款。

违法购买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90%的罚款。

违法购买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10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第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20%的罚款。

 

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30%的罚款。

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价值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40%的罚款。

 

 

 

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5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涉案卷烟价值不满5千元的。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的罚款。

 

涉案卷烟价值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

涉案卷烟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

涉案卷烟价值在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40%的罚款。

涉案卷烟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5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卖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非法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5万元的。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非法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非法拍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非法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0万元以上。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轻微情节:(1)涉案当事人初次违规且认错态度好的;(2)涉案当事人主动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处理且认错态度好的;(3)涉案当事人举报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4)使用涂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处以300元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一般情节:使用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不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处理,但经教育后改正的,

处以500元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情节:(1)涉案当事人有违反相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的;(2)不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处理,影响恶劣,且拒不改正的;(3)使用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处以1000元的罚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补救措施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免予行政处罚;

 

拒不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

机构

联系

电话

1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公示: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亚市烟草专卖局

0898-8886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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