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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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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6:42:59 三亚市人民政府网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监督实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依法监督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和使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

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加强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通环节监管

 

3

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4

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和食品安全管理。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等具体措施、办法和制度;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协助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和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等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许可。

 

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布。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监督执行流通环节各项食品经营规范清单。

 

开展食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工作。

 

组织开展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本部门公布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咨询、投诉、举报。

 

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有关统计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及报送工作。

 

督促基层食品药品管理所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贯彻执行上级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 形成监管合力。

 

协助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工作。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审批保健食品专营店

 

对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保健食品专营店进行现场核查及审批

 

指导基层食药监所对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店保健食品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6

依法监督保健食品,对不合格保健食品进行下架处理

 

承担保健食品专营店行政许可和注册管理工作,监督保健食品召回工作,负责保健食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的监督抽检。

 

7

 

依法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对不合格化妆品进行下架处理

 

定期组织对化妆品经营店进行抽检

 

8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行政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组织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及时发现、 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指导和监督各基层所实施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

 

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和重要接待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组织制定餐饮食品应急预案,组织和指导基层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监督执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工作

 

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整治工作

 

开展学校食堂春、秋季开学期间专项检查工作

 

9

监督实施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监督实施本辖区内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评估监管工作。

 

监督实施本辖区内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综合治理工作。

 

监督实施本辖区内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日常巡查工作。

 


监督实施本辖区内严厉打击医疗器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0

承办本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

承办本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承办辖区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工作。

 

承办本辖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

 

11

承办省、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其它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省、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其它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承担食品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执行省局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依法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审核、审批工作

 

分析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针对存在问题,研究、拟定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督促落实

 

建立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依法查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指导基层食药监所依照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指导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组织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督促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推动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承担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

 

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食品品种食品安全课题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监测工作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14

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查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查处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在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5

监督抽样与快速检测工作

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抽样。

 

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快速检测工作。

 

16

不良事件、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及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工作,负责药物滥用与不良反应监测和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1. 负责对辖区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突发食品药品不良事件和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

 

2. 监督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等产品的召回工作。

 

3.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指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4.承办国家和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信息网络的运转和维护工作。

 

17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参与组织实施辖区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安全保障工作。

 

18

广告监测及互联网交易行为的监督稽查。

1. 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进行监测。

 

2. 负责互联网食品药品等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稽查。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市食药监局

负责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市公安局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流通环节)

市食药监局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 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1.《食品安全法》

2.《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61)

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 〔2013〕 111号)

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公〔2014〕68号)

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国卫食品发〔2014〕83号)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市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在水产养殖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

负责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风险评估,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及质量控制工作。

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 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三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国境口岸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时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市工商局

负责对食品广告、食品商标违法行为的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3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

市食药监局

承担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和注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及技术规范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保健食品召回工作;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监测与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保健食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传某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称“适合各个时期的肿瘤患者”、“明显降低肿瘤复发与转移的几率”、“全国服用肿瘤患者数已超过50万”等,严重误导肿瘤患者。该媒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工商局

负责查处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4

化妆品监督管理

市食药监局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及技术规范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化妆品召回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负责化妆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对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企业标准的审核、备案,消防部门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设施的审核和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化妆品广告发布的监管

市工商局

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5

学校食堂监管

市食药监局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海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4、《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划,新办一所中学,学校建好后,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发证后,指导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并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学校食品安全情况,进行食品安全评估。

市教育局

应制定学校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和厨房建设透明化,对新建学校食堂,其内部设计、施工图纸应事先征求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意见;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市卫生局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6

餐饮服务单位监管

 

市食药监局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2、《旅游餐饮服务单位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 2010)实施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火灾情况,督促酒店对厨房、用餐场所、食品原料仓库等受影响场所进行重建,达到规范要求后,方能允许提供餐饮服务。

市质监局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市安监局

对餐饮服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市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市旅游委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餐饮服务单位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餐饮服务单位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市公安局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餐饮服务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食药监局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3〕111号)

市商务部门根据我市餐饮服务现状和地方饮食文化特色,制定餐饮发展规划,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对餐饮部门进行监管。

8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市食药监局

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并进行调查处理:一是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二是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集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某酒店客人在晚餐后,陆续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酒店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并送病人去医院救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部门,并派工作人员到酒店开展封存食品原料、成品等调查工作;卫生部门接到通报后,由疾控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负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卫生局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一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立即组织救治;二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是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四是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9

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

市食药监局

承担全市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督促企业执行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负责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 〔2013〕111号)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食品原料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问题食品进行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 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 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市质监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 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三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 国境口岸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三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市工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 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是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10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市食药监局

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对卫生及计生委通报的不安全的食品,应依据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实施食品风险监测抽样和监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省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及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该工作方案,制定并实施食品流通、生产、餐饮等环节的风险监测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及时向省卫生计生部门提出开展风险监测的建议。

市卫生局

组织制定、实施风险监测计划,通报监测结果

 

11

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市食药监局

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九章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食品原料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问题食品进行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市公安局

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12

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

市食药监局

检查发现问题食品,责令、监督生产经营者对问题食品进行召回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市公安局

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13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食药监局

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并进行调查处理:一是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二是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集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章

某酒店客人在晚餐后,陆续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酒店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并送病人去医院救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部门,并派工作人员到酒店开展封存食品原料、成品等调查工作;卫生部门接到通报后,由疾控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负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卫生局

救治病人,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性病学调查

市公安局

对涉嫌犯罪进行处理

 

14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

市食药监局

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体情况进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六)款。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卫生计生部门发现某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无卫生监督合格证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为此,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情况通报食药监管部门、工商部门。食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该企业产品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他们未建立索证、查验制度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对该企业无卫生监督合格证,注销营业执照

市卫生局

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并依法对其生产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管

市工商局

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进行依法监管

15

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市食药监局

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有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且通报的的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某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多例某品牌消毒柜消毒后的餐饮具细菌超标, 将此情况及时通报生产地的质监部门,对消毒柜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市质监局

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且通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16

医疗器械监管

市食药监局

负责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3.《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卫医管发〔2010〕4号)

多名患者在植入一家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的骨科接骨板时发生断裂的群发事件,食药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食药监部门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对原材料采购使用、生产工艺、质量检验控制和经营环节的追溯性进行排查,卫生部门对手术过程的产品植入临床操作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排查,最终查明原因排除隐患。

市卫生局

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的处理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参与对引起突发、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

负责医疗器械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

17

医疗机构药品监管

市食药监局

负责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3.国家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药品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卫生部门应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并依法进行查处。

市卫生局

负责药品使用控制制度、处方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管

18

疫苗监管

市食药监局

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检查某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的疫苗,卫生部门对其疫苗采购、分发、储存、运输和预防接种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检。

市卫生局

负责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

19

药品广告监管

市食药监局

负责对审查的药品广告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将违法广告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某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电视媒体等宣传某药品,利用某疾病的多名患者形象和某医疗机构专家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属于严重违法药品广告)。该媒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

市工商局

负责药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对于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20

药品流通监管

市食药监局

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王某要准备开药店,药店开办由市级食药监部门进行审批,药品质量管理由市食药监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的规划和行业管理政策的制定是由商务部门负责。

市商务局

负责制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21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市食药监局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管。

1.《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3.国家六部委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

某地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卫生计生、公安、食药监等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办公、集中查案。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公安部门开展“两非”重点线索的跟踪、布控和突击行动,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非法行医点的集中整治和引流产定点单位的检查,并开展生育全过程管理督查,药监部门开展药品销售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的检查。各单位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形成了强大合力。

市卫生局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B超管理、定点凭证引产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市公安局

负责对涉嫌构成犯罪行为的“两非”案件及溺弃婴儿案件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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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其他违法广告监测

市药监食局

违法广告监测、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局指定网站:中视广联媒介监测网(http://www.ctcmc.com.cn)对违法广告进行监测时,发现“妙巢牌妙巢胶囊”在三亚一套进行广告宣传时,存在涉嫌夸大保健食品功效等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广告直接网络移交给工商局进行处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食品流通环节监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效保障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经营者(含食品经营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3.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食品经营者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重点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3)组织开展食品的抽样检验;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①监督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②监督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海关报关单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生产)许可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③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依法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

①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②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③监督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进货或销售记录台账。

(4)积极鼓励引导食品经营者采用和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①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②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

③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机制。

(5)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其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食品的包装标识。检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口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

(7)依法监督检查食品市场开办者履行义务。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8)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情况。检查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9)依法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预包装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监督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预包装食品;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10)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散装食品,重点监督食品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11)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的监管。对进口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报关相关手续等项目。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

5.监督检查程序。

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本辖区实际,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6.监督检查处理。

(1)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主动退市的义务。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

(3)依法对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施跟踪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相关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二)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

药物临床试验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运行与管理等是否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的内容要求。主要内容:

(1)组织机构与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2)试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标准操作规程是否依法依规制定并遵照执行;

(4)试验用药物管理;

(5)质量保证体系;

(6)研究或试验实施过程是否符合规范。

3监督检查方式

(1)主要采取与申报项目注册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机构加大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有因检查。

(4)在项目注册研制现场核查中发现机构或专业有不规范行为,启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阅资料;

(2)现场核查药物非临床研究和药物临床试验情况;

(3)组织相关专家对情况进行评测。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方案、检查内容、时间等,实施检查前1周内应通知被检查机构。

(2)实施检查:

①检查组人员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员组成,可聘请机构人员及专家参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至少2名,对所承担的检查负责。按照检查计划,检查组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

②每年11月底将年度日常监管工作总结及《GCP日常监督现场检查记录表》、《机构年度承担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情况》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

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

④在换证周期内对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6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限期整改、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上报省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措施。

(三)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制剂室。

2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制剂室的配制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存在配制未经许可的制剂行为。

(2)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制剂配制的组织机构。明确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保证配制的制剂质量和安全。

(3)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设施、设备是否与配制规模和检验要求适应。

(4)制剂配制的物料管理、卫生管理、配制管理、质量管理与文件管理是否按规范要求建立相应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3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日常监督检查及有因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加大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日常监管等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重点。

(2)实施检查。监督检查应有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产品等方式对医疗机构制剂室实施监督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在《现场检查报告》中记录。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并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监督检查处理

可视情况采取整改、移交稽查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制剂室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对存在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情节较轻微的,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视情况进行复查;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

(2)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超许可范围配制的行为移交稽查立案查处,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四)药品生产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药品生产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原料药、制剂、医用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组织生产。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两次,可结合企业风险级别增加检查次数;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或监管实际情况,开展某一个领域或针对某个事项的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日常监管等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监督检查程序

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制订检查计划,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日常检查不得少于2次。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存在一般缺陷和主要缺陷的,书面要求企业整改;

(2)存在严重缺陷或有虚假、欺骗行为的,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涉及生产假劣药品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五)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麻黄碱等物质。为加强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防止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失,落实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需用)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为特殊药品生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2)本单位特殊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管理人员是否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规章。

(3)是否具有通过网络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特殊药品信息的能力。

(4)是否建有特殊药品采购、运输、双人验收、保管、出入库、投料、报损、双人复核、双人双锁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设有专人、专帐、专册,是否做到帐物相符。

(5)是否设立独立专库存放,专库是否安装有防盗门窗和报警、摄像装置。

(6)是否按计划购进、使用特殊药品,各项记录是否齐全。

(7)是否执行特殊药品使用的其它相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日常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半年一次,第二类精神药品一年一次,可结合企业风险级别增加检查次数。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或监管实际情况,开展某一个领域或针对某个事项的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加大对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需用)企业的日常监管等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

   (2)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与企业相关人员见面,说明来意,告知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3)出示执法证件。

  (4)开展检查,查阅相关资料,进入仓库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及发现的问题。

  (5)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6)就现场检查情况与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反馈。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以下处置:

(1)存在一般问题或缺陷的,书面要求企业整改。

(2)存在严重问题或有虚假、欺骗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3)涉及违法、流弊事件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六)药品流通市场日常监督巡查制度

 

    为切实履行药品监管职责,加强药品流通市场日常监管,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确保质量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药品流通市场日常监督巡查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药品零售企业

①店面是否整洁卫生、证照是否按要求悬挂;

② 计算机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③温度调控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④药品是否按说明书要求的温度陈列或储存;

⑤处方药销售是否符合要求;

⑥药品销售是否开具凭证;

⑦拆零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⑧中药材、中药饮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⑨国家有专门管理规定的药品是否按有关规定管理;

⑩是否有销售假劣药品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2)医疗机构

①药房、药库环境是否整洁卫生;

②温湿度调控是否符合要求;

③药品储存与养护是否符合要求;

④药品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⑤药品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

⑥拆零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⑦中药材、中药饮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⑧特殊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⑨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是否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

⑩是否有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1)为了确保日常监督巡查工作落实到位,将我市四个区管辖范围做为四个责任区,由各责任区监管人员和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的人员依法对各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性的日常监督检查。

①药品零售企业每家每3个月至少巡查1次。

②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站等药品使用单位)每家每6个月至少巡查1次。

③每个单位巡查时间不少于1小时。

④连续两次巡查结果为90分以上的,可适当减少巡查频次。

(2)局药品流通市场日常监督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片区和基层所开展日常巡查工作进行暗访和督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日常监督巡查坚持属地管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订巡查计划:明确巡查内容、对象、区域。

(2)开展巡查工作:持有效执法证件,携带相关执法文书和调查取证器材,按计划开展巡查。

(3)巡查记录: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结果,被检查人意见、检查人员意见当场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

(4)巡查审核:局分管领导根据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意见进行审核,及时签署意见。

(5)建立巡查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将巡查记录的资料和已发出的执发文书录入电脑。同时将《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归入巡查档案,将已发出的执发文书归入监管对象档案。巡查档案由稽查支队药械稽查科负责汇总建立。

(6)总结工作:各片区应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确定下一阶段巡查重点。每个季度向药品市场科填报巡查统计结果一次,每半年递交巡查工作总结。

6监督检查处理

(1)巡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场对日常监督巡查的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双方签字确认,以备下次巡查或回访时对照。

(2)药品零售企业检查时评分低于80分的,存在的问题已不符合GSP相应条款要求,属GSP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应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医疗机构检查时评分低于80分的,存在的问题已不符合《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应该依据《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第39条规定,下发书面责令改正通知;逾期不改的,将有关情况向局领导小组汇报,由我局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约谈负责人,在本地主要媒体曝光;第三次检查发现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有关情况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上报省局,由省局在省内主要媒体曝光。

(4)对下发整改通知的监管对象,要在整改期限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回访,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结果也要及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

(5)发现违法行为的,应立即转入稽查办案程序,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相关的执法文书。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

 

 

 

 

 

 

 

 

 (七)保健食品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保健食品广告监管

经营单位检查内容

销售产品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1)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2)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

(3)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4)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5)通过监测,发现有无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2)组织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3)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突击检查和暗访;

(4)根据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5)监测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的保健食品广告。

4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5监督检查程序

(1)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2)专项检查可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3)根据领导指示、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快速检测等方式,对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和样品抽检。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2)通过监测,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八)化妆品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化妆品生产经营(含使用,下同)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1)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重点:

①化妆品原料。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②生产全过程。重点检查生产的化妆品是否在行政许可的生产项目范围内,是否按照批准或备案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批生产记录是否完整有效,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进行卫生质量监控,是否使用禁用组分、未经批准的新原料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

③化妆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套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

(2)化妆品经营单位检查重点:

①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②经营单位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③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④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⑤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⑥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3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开展对化妆品经营单位日常执法检查;

(2)组织开展对化妆品经营单位产品监督抽验;

(3)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突击检查和暗访;

(4)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突击检查。

(3)强化监督抽检,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根据国家总局监督抽检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监督抽验工作方案,原则上对本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抽验应全覆盖,加大对区域特色产品、风险高、问题曝光多产品的抽验力度。

 

5监督检查程序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巡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2次;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和使用单位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增加监督频次。

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快速检测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和样品抽检。

6监督检查处理

⑴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⑵在突击检查时,对于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交稽查支队依法处置。对于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的,要提出整改建议;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纪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⑶企业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严格实施整改、强制召回、跟踪抽查等后处理措施。检出非法添加物质,责令停产整顿。

 

(九)餐饮环节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并通过对餐饮单位的检查来督查督办各食品药品监管所依法履职。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法律、法规、规章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施行情况;

②国家、省级部署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成情况,如专项整治、监督抽检等;

③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2)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②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落实情况;

③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操作过程是否规范;

④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⑤其他食品安全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采取专项督查或采取自查、交叉检查、抽查、暗查暗访的方式进行;对餐饮服务单位采取明查、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的方式进行。

(2)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照辖区分片原则,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①针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②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时段,对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送等重点餐饮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③组织开展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样检验;

④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①对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监督检查或督查工作结束后,向其反馈监督检查或督查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通报;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

②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通报给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责令其督促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依法进行查处;督促相关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餐饮单位整改及处理情况上报。

(2)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餐饮单位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根据检查结果更换动态评定等级和年度量化等级公示脸谱。

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查封扣押:在紧急情况下,经批准,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采样送检:对可疑食品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

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5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相关文书。

6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对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3)经现场检查判为不合格的,市局应对承担该企业现场审查工作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给予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4)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人员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市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1)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有因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4监督检查措施

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有因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对取得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日常检查。对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2)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必须由2名以上人员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3)专项检查可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开展,也可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1)加大生产、经营、使用以及注册人获取注册证后的生产过程监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整改,并根据情节严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2)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撤销已取得的许可证件,并予以处罚。

(3)已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许可证有效期未满但申请人主动注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下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2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以及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开展生产许可及日常监管相关活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1)指导、督促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指导、督促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重点品种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3)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相关工作。

(4)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抽检工作。

4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管理力度,严格审查人员的使用。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照规定,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证后监管。三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证后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执法检查、整改回访等要求。

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或技术专家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2)专项检查一般由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交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照规定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书面检查,并按照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4)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已经获证企业许可检查不合格的应按照规定处理;发现已经获证企业存在问题的,督促相关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追究派出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科室人员、基层所相关人员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以及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追究相应责任。

(2)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3)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人员和日常监管人员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流通环节食品

安全信息

主动向社会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市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88688557

2

食品药品安全

宣传周

根据上级文件,每年在全市通过搭建多种交流平台,以多种形式、多个角度、多条途径,面向社会、贴近公众,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交流、普及科普知识活动;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认识水平,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宣传诚信守法典型,弘扬尚德守法风气;促进社会多方协调共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市食药监局食品综合协调科、药品生产流通监管科

88688557

3

开展食品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对食品从业人员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操作规范等培训。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市食药监局食品流通

监督管理科、餐饮服务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

88688557

4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和许可查询

公众通过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和许可查询网站可查询: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和许可基本信息、办事流程指南、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和许可业务办理进度信息等。

市食药监局审批办               市食药监局器械科

88688959

5

开展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法律法规培训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人员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培训,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市食药监局器械科

88688959

6

保健食品安全信息

主动向社会发布保健食品安全消费警示;主动向社会公开保健食品违法典型案例;统一向公众公开重大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和调查结果(涉及保密除外)

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88688580

7

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对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操作规范等培训。

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88688580

8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服务

宣传贯彻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消费者咨询

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88688580

9

保健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

向公众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并提供咨询和服务

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88688580

10

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警示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等结果,通过媒体、网络等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警示

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88688580

11

政务网站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门户网站(外网),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动态

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88688037

12

食品生产许可查询

公众通过食品生产许可查询网站可查询:食品生产许可基本信息、办事流程指南、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科

88688679

13

行政管理服务

接待服务对象的业务咨询;配合局政务中心完成有关联审、联办事项;协助进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方面的培训。

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科

88688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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