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三亚市市级责任清单>省垂管部门

三亚市公安消防支队

【字体: 打印
2016-07-12 16:43:28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安全工作。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

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

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

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

对其他消防队伍及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

2

承担火灾救援工作。

承担火灾扑救及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3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

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1

对消防产品的管理。

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和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四条第二款。

全市消防产品质量、生产、流通、使用、维护监督管理,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产品使用、维护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消防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消防产品流通监督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若市区某一酒店使用判定为不合格或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监管管理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除外)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2

建设工程监管。

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条第一款。

(一)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对某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并依法对其查处,同时抄送同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施工单位进行查处。

(二)某地建设工程发生火灾,市公安消防支队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落实施工消防安全措施,以及擅自降低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法予以查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施工企业违法行为也实施查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3

生产安全中的火灾事故调查和报告。

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某地一生产企业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公安消防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救援。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同时将火灾事故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安监、消防逐级将事故报告有关政府及部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负责人均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火灾扑灭后,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法立即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市安监局有权参加事故调查,或者受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市安监局即为牵头部门,负责人即为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海南省港务公安局三亚港分局

市港务局负责对沿海和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港口、码头区域内的建筑、设施、驻港单位和直接为航行服务的客货运输站、货场、航修厂、通讯导航站、油库、物资器材库等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统计火灾损失。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三条、《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

市港务局监督管理范围发生火灾,市公安消防支队赶赴现场将火灾扑灭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港务局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统计火灾损失。

海口铁路公安处

负责对三亚市区的客货列车、车站和直接为其运营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等单位及铁路沿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等区域内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统计火灾损失。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

海口铁路公安处三亚车站派出所监督管理三亚区域内发生火灾,市公安消防支队赶赴现场将火灾扑灭后,海口铁路公安处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3

生产安全中的火灾事故调查和报告。

市公安局凤凰机场分局

负责其辖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统计火灾损失。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

监督管理范围内发生火灾,凤凰机场专职消防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赶赴现场将火灾扑灭后,凤凰机场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市林业局

负责对三亚市国有森林、林地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统计火灾损失。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三条、《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

监督管理范围内发生火灾,森林消防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赶赴现场将火灾扑灭后,三亚市林业局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4

社会单位消防监督管理。

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条第一款。

1.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按照消防监督检查程序查处。

2.市公安派出所民警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对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海南省港务公安局三亚港分局

市港务局负责对沿海和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港口、码头区域内的建筑、设施、驻港单位和直接为航行服务的客货运输站、货场、航修厂、通讯导航站、油库、物资器材库等区域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三条、《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1.对监督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进行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在监督管理范围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海口铁路公安处

负责对三亚市区的客货列车、车站和直接为其运营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等单位及铁路沿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三条。

1.对管辖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进行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除设在城镇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三亚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在辖区范围内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4

社会单位消防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凤凰机场分局

负责对机场辖区内的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的通知》((89)公消发字第292号)。

对不涉及城镇建设规划的民航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亚凤凰机场内涉及城镇建设规划的民航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凤凰机场公安分局负责机场辖区的日常消防监督。

市林业局

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负责对管辖范围的森林、林业区域开展防火检查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达现场扑灭火灾。

立才农场

负责对本农场区域范围的防火工作。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三条、《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对本农场区域范围内开展防火工作,组织对林区范围的火灾事故调查。

南新农场

负责对本农场区域范围的防火工作。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三条、《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对本农场区域范围内开展防火工作,组织对林区范围的火灾事故调查。

南滨农场

负责对本农场区域范围的防火工作。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三条、《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对本农场区域范围内开展防火工作,组织对林区范围的火灾事故调查。

南田农场

负责对本农场区域范围的防火工作。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三条、《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对本农场区域范围内开展防火工作,组织对林区范围的火灾事故调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督导危险品行业监管单位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档案,组织全市化学危险品行业监管单位全面开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建设,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4

社会单位消防监督管理。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督导监管行业社会单位消防全面开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建设。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市教育局

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

《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督导监管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全面开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建设。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和监督旅游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落实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市星级酒店、旅游景点、非星级饭店、家庭旅馆等旅游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4

社会单位消防监督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落实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市宗教场所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市卫生局

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督导全市卫生行业监管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检查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督导全市公共娱乐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印刷厂、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行业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检查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施工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并积极推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开展市政消火栓欠账“清零”工作,完成老城区及火灾高危区域市政消火栓增建任务。检查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市民政局

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督导全市福利机构监管单位 “四个能力”建设;检查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2.监督检查方式。

(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①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③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④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①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②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③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④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⑤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⑦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⑧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⑩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检查,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①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②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③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④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3)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①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②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③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④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⑤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⑥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⑦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4)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①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②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③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④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⑤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⑥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4.监督检查的程序。

(1)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5)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2)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

(3)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①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③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④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⑤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火灾隐患消除后,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解除临时查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4)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5)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支队主要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对四区公安消防大队的指导和监督;区公安消防大队主要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支队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实现每年全范围监督检查。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派出所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处理。

在执法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以及其他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1)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

(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或未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及抽查,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消防执法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或对限期整改的不依法复查,或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消防执法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消防执法中发现的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未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不依法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事故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8)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9)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10)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执法质量考评中个案评定为不合格的。

(12)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前述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执法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对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5)调离执法岗位。

(6)停止执行职务。

(7)延期晋职(级)。

(8)党纪、政纪处分。

除按照上款规定处理外,可以视情扣发1至6个月岗位津贴。

5.监督检查处理。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立案审查。防火监督处审查有关材料后,5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查处的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管负责人审批。

(2)调查和认定。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和认定工作一般应当在20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纠正错误。对已认定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整改意见,报行政主官批准后,责令予以改正。

(4)处理和执行。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执法过错行为,由支队纪委和政治处会同防火监督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做出处理决定。涉及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处分和调整的处理决定,由支队纪委和政治处负责执行。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对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20日内作出答复。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琼公消〔2009〕26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各级消防监督执法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针对执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就法律适用裁量和处罚额度裁量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3.监督检查方式。

市公安消防支队可以采取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各区消防大队根据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市消防支队通过年度案卷评查评估进行监督检查。

5.监督检查措施。

(1)市消防支队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各级消防执法单位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3)市消防支队通过年度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区消防大队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标准的监督检查。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海南省消防总队的要求,《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琼公消〔2009〕262号)作为全市消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备注

1

火灾扑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各执勤中队

 

2

应急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执勤中队

 

3

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在重大节假日、“119”消防日等经常性开展防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培训。

防火处及各区大队

 

4

消防安全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依法开展面向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防火处及各区大队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