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办理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参保人转诊到本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持参保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证明。未经办理转诊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其中孕产妇、5周岁以下儿童、65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患有恶性肿瘤、危重、急诊、术后复诊、眼科、结核、传染、精神等疾病的参保患者,无须办理转诊,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海南日报
2020-08-14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