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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天涯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00823240-4/2021-02793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8-12-19
  • 发文字号: 天府〔2018〕419号
  • 发布日期: 2018-12-19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天涯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18-12-19 16:12:16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天涯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府〔2018〕419号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村(居)委会:

《三亚市天涯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区委常委会第91次(扩大)会议、二届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天涯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亚市天涯区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分为城市(区级)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城市(区级)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区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村(居)民自治组织设立的为本区域内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已取得三亚市天涯区扎南村、抱龙村、抱前村、台楼村、立新村、桶井村、梅村村、水蛟村、回新社区、回辉社区、羊栏村、妙林村、新联村、槟榔村、羊新社区、海坡村、华丽村、马岭社区、西岛社区、南岛居、塔岭村、红塘村、布甫村、黑土村、文门村、过岭村户籍的村(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区住建、规划、卫计、财政、发展改革、交通安全、国土、环保、农林、综合执法、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区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经规划部门批准,所需用地从市、区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市总体规划、天涯区分区规划和城镇建设的要求。

第六条 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作为墓地。已经占用的,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因国家建设征收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出的坟墓必须进入公墓;已经平毁的坟墓,不得复迁原地重建。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用地规模根据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骨灰安置方式、独立墓地数量和结构、绿化覆盖率等因素综合考虑

并确定。城市(区级)公墓原则上不超过500亩,村(居)委会或自然村建设的集中安葬点不超过50亩。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申办的城市(区级)公益性公墓,由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村(居)委会申办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农村公益性公墓证书》,并报区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和社会自愿捐赠相结合的原则,区政府有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一)所建公墓要以建设生态墓园为目标,按每亩规划墓穴70—75座,安葬遗体的独立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安葬骨灰的独立墓穴或者合葬墓穴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绿化覆盖率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进行墓区绿化;

(二)入葬时,丧主建墓必须按照统一标准执行。新建公墓墓穴一律不留坟头。公益性公墓内的墓碑、墓志铭在地面以上的高度不得超过0.8米、宽度不得超过0.5米,厚度不得超过0.3米;

(三)墓区以200—3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

(四)墓区绿化用地应尽量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墙体、构筑物宜进行垂直绿化,墓区植物种植应以常绿植物为主,适当种植防火植物,常绿植物基部丛枝应适当修剪。

(五)墓区道路交通标志规范,配备停车场、管理用房、焚烧场等附属配套设施,设置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十一条 墓地的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区人民政府具有本辖区墓地使用权,由区民政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是公共服务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碍公益性公墓的正常管理和服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场所公开展示:

1.区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

2.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3.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4.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二)建立墓穴(格位)管理档案。档案管理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的服务管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地域内的户籍村(居)民去世后由丧主凭逝者的死亡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所在村(居)委会、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安排入葬,由区民政部门向丧主发放公墓安葬证,安葬时必须按安葬证中载明的顺序号安葬。

第十五条 因管理公益性公墓产生的收费事项,由公墓服务部门持民政部门的备案、实际成本核算等相关材料向区物价部门申报,区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公益性公墓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六条 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禁止人为破坏公益性公墓内的公共设施和墓穴(格位),破坏宗教墓地的传统民族习俗建筑风格。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享有按照本民族习俗实行土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人员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禁止以盈利性为目的将公益性公墓承包经营;

(二)未经批准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墓地、墓穴,不得对公益性公墓进行划分墓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挖掘、损毁、侵占公墓或墓穴;

(三)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宗教墓地,不得预售活人墓穴;

(四)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墓内从事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

(五)未经批准不得将无主坟墓迁入公墓安葬。

第十九条 丧主送葬或进行祭拜时应保证墓区的环境卫生,应当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安排并听从指挥,不得扰乱正常的管理秩序,不得随意丢弃送葬品和祭拜品。

第二十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的,根据《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由区民政部门会同综合执法、国土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根据《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擅自挖掘、损毁、侵占公墓或墓穴的,由民政部门根据《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每损毁一个坟墓,处以1000元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违法出租、转让、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墓地、墓穴的,由区民政部门根据《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会同工商、国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由国土部门和工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和工商管理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经批准在墓区内从事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的,根据《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并视情节轻重,由工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非法占有耕地、林地建造墓地的,或在禁区内建造墓穴、墓场,或将迁出、平毁的坟墓近迁或重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超过期限拒不改正的,每个墓穴根据《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再次限期改正,对再次超过期限仍不改正的,将其所葬坟墓强制平毁。

第二十七条 在公墓内利用丧葬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扰乱公墓治安、交通等社会秩序,或在非指定场所进行宗教丧葬活动的,由民政和民宗部门根据《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分别对丧主和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服务单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违反相关明码标价现象的,由区民政部门根据《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会同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公墓管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建造、销售墓穴(格位),给办理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管理原因导致办理人安葬(安放)的骨灰或遗体等物品遗失、损毁的,由公墓管理服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墓管理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更改死者民族身份入土安葬而产生不利后果的,由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和丧事承办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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