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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依据(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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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2 16:43:54

(共9项)   

 

(1)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2)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同意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同意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6)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同意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8)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危及人身安全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

 

(9)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砍伐或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砍伐名木或300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移植名木或300年以上古树的,以砍伐论处;擅自移植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 

 

(11)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法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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