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9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2)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同意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同意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6)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同意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8)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
(9)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砍伐或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10)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11)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