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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河湖专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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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15:47:20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湖专管员管理,切实提高河湖专管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案》《三亚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河湖专管员的管理。

第三条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全市河湖专管员管理的规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各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河湖专管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包括日常巡查、协调处理涉水纠纷、学习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设置及招聘

条  人员设置。按照组织体系全覆盖、河湖管护全覆盖的要求,根据流域面积、河湖管护范围、巡查任务轻重等原则,各区结合以下要求配备河湖专管员:

(一)每条市级河流至少配备1名专管员。

(二)每个山塘、人工湖要配备专管员。

(三)市级每条渠道要配备2名专管员,区级每条渠道至少要配备1名专管员。

(四)若存在交叉区域专管员配备重合现象,应按最低控制人数予以设置。

条  招聘条件:

(一)对清洁家园、美化家园、净化水质、保护水环境、修复水生态有强烈的认同感、责任感和事业心;政治思想觉悟高,有吃苦耐劳精神;了解当地河湖地形、水环境、水功能等情况;愿意履行河湖专管员义务,服从组织安排和管理。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熟悉水性,能熟练使用智能手机和设备;熟练使用信息化管理APP;熟练使用黑臭水体工作指南。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同等条件下,从事过水利、环保相关工作或毕业于环保、水利等专业院校的人员,表现优秀的退伍军人,精准扶贫对象可优先录用

(四)会驾驶摩托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具有相对应的驾驶证。

(五)具备能将水环境巡查结果与各区河长办进行汇报的能力,能配合各区河长办进行巡河方案的编制。

(六)无刑事记录行为。

条 招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聘公告。采取公开报名招聘的办法,报名人数应多于聘用人数。

(二)以各区政府(管委会)为单位组织,原则上采取就近就地原则进行招聘。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对报名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考核,经各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三)组织初选人员进行体检、政审。

(四)初选名单确定后,在当地公示,公示完成后,报各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并正式发文聘用,办理聘用相关手续,同时抄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专管员管理

条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河湖专管员队伍对河湖专管员实行“区聘、区管理区月考、考”的管理体系。

条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如果使用“网格员”担任河湖专管员,则应由各区河长制办公室进行管理,工资福利待遇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各居(村)村委会的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河湖专管员

条  各区河长制办公室将河湖专管员聘用名单和管护队伍名单报市河长办备案后进行公布

第十条  各区河长制办公室应建设河湖专管员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河湖专管员的日常巡查轨迹、问题报告、处理等工作管理,确保河湖健康发展。

十一条  河湖专管员原则上实行‘两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报市河长办备案。   

第十条  各区河长制办公室应制定河湖专管员选聘、管理、培训、考评、奖惩等规章制度,加强河湖专管员的教育培训(含巡河APP的操作)、业务指导、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

第十条  河湖专管员由各区河长制办公室配备有统一标识的巡查工具、安全头盔、救生衣、马夹。

第十条 河湖专管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日常巡查安全第一,不得在无安全保障下作业,且驾驶机动车巡查应遵守交通法规。

第四章  专管员职责

第十条  负责所管河湖的日常巡查与信息报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和调处涉水纠纷,引导公众有序地参与河湖管护,宣传有关河湖管理法律法规等文件及保护河湖相关知识。

(一)巡查范围。责任范围内的天然河渠、沟渠河道及其两岸(外堤脚)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水库、山塘及人工湖的管理保护区域。

(二)巡查内容

1.巡查河长湖长公示牌、饮用水源地警示牌等标志牌是否存在人为破坏、老化、变形、褪色、缺失等问题。

2.巡查水体是否存在发黑、发黄、发绿、发白、发臭等异常情况。

3.巡查各入河湖(溪)排污(水、涝、洪)口排放废水颜色、气味、流体杂质等是否异常。

4.巡查是否存在向水体排放、养殖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农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行为。

5.巡查江河、湖泊、渠道、山塘、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是否存在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垃圾和其他污染物行为。

6.巡查河道和渠道沿线、湖泊周边(湖泊、山塘)、畜禽养殖场等是否存在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垃圾渗滤液和其他废弃物现象。

7.巡查河道和渠道及两侧、湖泊周边(湖泊、山塘)是否存在乱采滥挖、违章搭建、围垦河湖、围河造地、填湖造地、非法养殖等影响行洪的行为。

8.巡查是否存在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的行为。

9.巡查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滥挖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10.巡查是否存在电、毒、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11.巡查问题整改情况。

12.其他影响水环境安全的问题。

13.河湖专管员应密切注视河道的安全情况,劝导、制止违法行为和不安全行为

(三)巡查频次。原则上每日一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整改后仍反弹的河道应加大巡查频次。

(四)巡查记录。建立健全巡查档案,重点记录基本情况(时间、人员、河段)、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含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记录要求详尽具体,应提供事件处理前后同角度对比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五)巡查报告。妥善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跟踪解决到位。职责范围内可现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较大的问题和职责范围外无法解决的,如涉及跨部门(区、村或居委会)或职责不明的,要及时上报并提请上一级河长(办)协调解决。

(六)配合事项。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调处涉水纠纷、宣传引导、配合沿河环境卫生整洁等工作。

(七)完成上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建立健全河湖专管员工资经费财政保障机制。落实“河湖专管员工资经费”,将河湖专管员的工资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水务局在部门预算中编列,按季度根据河湖专管员考核成绩制表后拨付基础工资和考核性奖金至各区河湖专管员队伍账户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河湖专管员的绩效工资和河湖专管员队伍办公经费财政保障机制。落实“河湖专管员的绩效工资和河湖专管员队伍办公经费”,将河湖专管员的绩效工资和河湖专管员队伍办公经费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由各区海洋水务局(区河长制办公室)在部门预算中编列,按月度根据河湖专管员考核成绩制表后拨付绩效工资至河湖专管员账户

第十条 工资发放实行绩效考核工资制,工资报酬与工作职责、绩效考评相挂钩,由“基础工资、考核奖励金、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工资2000元/人/月),考核性奖金(500元/人/月),根据当地的物价总水平逐年适度调整,绩效工资由各区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裁量。

第十九条   各区海洋水务局(区河长制办公室)应设立专账对“河湖专管员工资经费”、“河湖专管员绩效工资”和“河湖专管员队伍办公经费”进行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二十条  各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河湖专管员履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市河长制办公室每月对河专管员履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巡查到位情况和问题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情况及巡查日志记录情况。

二十一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每季度联合市水务局开展全市河湖专管员考核评估工作。对于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河湖专管员,基础工资和考核奖励金全额拨付;对于考核确定为称职等次的河湖专管员,只拨付基础工资,不拨付考核奖励金;对于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河湖专管员,只拨付一半基础工资,考核奖励金不予拨付;对于四个季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河湖专管员,市水务局可利用剩余的考核奖励金对优秀专管员进行奖励。

二十二条  各区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河湖专管员的管理,督促河湖专管员认真履职,对工作不落实,视不同情况给予扣款、警告、解聘等处理。

(一)根据河湖专管员信息平台(APP)显示,排除法定节假日、轮值休假、病休事假等因素外,若发现河湖专管员未能每天巡查一次,每次从基本工资扣款50元,巡查时间达不到要求每次基本工资扣款30元;发现一个月出现3次无故未巡查河湖或5次巡查时间未达到要求的由所在区河长制办公室对其进行约谈,一年出现两次上述情况的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对其进行通报,经通报后再次发现未去巡查或巡查时间未达到要求的,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直接解聘。

(二)各级河长湖长在巡河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涉河湖问题如垃圾堆放、侵占河道等,专管员未能及时处理(或未及时报告)的每次扣款50元;被市河长制办公室及以上各类督查组发现的涉河湖问题而专管员却未发现或未及时处理(或未及时报告)的,每次扣款200元,全年发现三次以上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直接解聘。

二十三条  各区河长制办公室要积极发掘河湖专管员履职尽责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并对优秀河湖专管员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河长制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三亚市河湖专管员考核评分表

 

 

 

 

 

 

 

 

 

 

 

 

 

 

 

 

 

 

 

 

 

 

附件:

 

三亚市河湖专管员考核评分表

考核人:
考核对象:

市(区、镇、村):
时间:

检查项目

管理考核标准

考核分值

考核评分原则

评分

安全作业

是否配备好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着装上岗。

5

□未配备劳保用品作业;(扣1至5分)。

 

是否精神不振或酒后作业。

6

□精神不振;□酒后作业(每处扣1至3分)。

 

是否携带无关人员上岗作业。

2

□携带无关人员上岗作业(扣1至2分)。

 

工作记录

考核是否能熟练使用智能手机和设备;是否熟练使用信息化管理APP;是否熟练使用黑臭水体工作指南。

6

□未使用智能手机;□未使用信息化APP;□未使用黑臭水体工作指南(每处扣1至2分)。

 

考核是否建立健全巡查档案,重点记录基本情况(时间、人员、河段)、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含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记录要求详尽具体。

10

□未记录巡查档案(扣1至5分)。

 

考核是否完成上级河长制部门(含市河长办、省河长办、水利部河湖司)、上级河长交办及暗访发现的其他事项。

5

□未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扣1至3分)。

 

日常作业

考核河长湖长公示牌、饮用水源地警示牌等标志牌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人为破坏、褪色等问题。

4

□公示牌错误;□公示牌缺失、污损(每处扣1至2分)。

 

考核河岸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存在垃圾,是否存在高草。

4

□河岸不整洁、存在垃圾;□河岸存在高草(每处扣1至2分)

 

考核是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调处涉水纠纷、宣传引导、配合沿河环境卫生整洁等工作。

4

□未配合执法检查;□未协调涉水纠纷;□未宣传引导;□未配合河道保洁;(每处扣1至2分)。

 

考核市级河长湖长巡河要求整改是否落实情况

8

□未完成市级河长巡河过程要求落实整改情况;(每处扣1至8分)。

 

考核是否落实12345工单处理情况

3

□未落实12345工单处理情况(每处扣1至3分)。

 

考核是否存在擅自围垦水面及填堵河道,是否存在河岸垦种、取土现象。

5

□未发现擅自围垦水面;□未发现填堵河道;□未发现河岸垦种、取土(每处扣1至2分)。

 

考核是否存在河面漂浮物,管理死角;河面是否存在水浮莲、水葫芦、青萍、等水生植物现象。

6

□未发现河面存在漂浮物每处扣2分;□未发现水浮莲、水葫芦(1-5平方米)扣3分;□未发现青萍、水草结面每处扣1分。

 

考核河道内是否存在沉船,新设网筛等阻水设施。

5

□未发现沉船(每条扣2分);□未发现新设网筛等阻水设施(每处扣3分)。

 

考核河湖水体是否存在颜色、气味、流体杂质等异常情况。

5

□未发现水体颜色、气味、流体杂质异常(每处扣1-3分)。

 

考核河道和渠道及两侧、湖泊周边(湖泊、山塘)是否存在乱采滥挖、非法养殖等行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无新增乱堆放、违章搭建等影响行洪的行为。

8

□未发现存在滥挖(每处扣2分)、未发现非法养殖(每处扣2分);□河道管理范围内未发现违章搭建乱建(每发现乱堆乱搭未汇报的每查实一处扣2分,共4分)。

 

考核是否存在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的行为。

4

□未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侵占河道(每处扣2分);□未发现毁坏水利建册设施(每发现一处未及时汇报的扣1分,共2分)。

 

考核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滥挖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6

□未发现危害水工程活动(每处扣2分,共6分)。

 

考核是否存在电、毒、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4

□未发现电毒炸鱼行为(每处扣2分);□未汇报存在问题(每查实一处扣1分,共2分)。

 

合计

 

100

 

 

备注:80分以上为优秀;60-80为称职;60以下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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