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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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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11:20:00

    为推动各级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在省总河长的领导下开展海南省河长制工作考核,目的是全面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将河长制工作考核纳入全省目标责任考核,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江河湖泊管理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市县级河长、同级河长制成员单位。问责对象是:在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徇私枉法,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危害的各级河长、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成员单位;激励对象为在推行河长制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坚持协调性原则、动态性原则和权责相应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按照省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省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各市县河长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省级河长要求和批示的情况;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及其运作情况。

(二水资源利用、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履职情况,各项指标须符合国家标准。

(三各市县河长在江河湖泊保护管理工作任务中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执法监管情况以及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开展治理情况。

(四)河湖保护管理规划、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水体污染综合防治、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行政监管与执法、河湖保护管理制度及执行相关法规的落实情况。

(五)部门联动协同治水,有效推动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六)发动群众主动参与、积极开展普法、处理举报投诉等情况。

(七)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和简报编制情况及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江河湖泊的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根据不同江河湖泊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一河(湖)一策”,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二)主要采取年终综合考核的方式,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2月中旬。由总河长指定省委督查室或省政府政府督查室牵头,省河长制办公室协助,成员单位抽派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市县河长制工作开展年终考核。

(三)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对市(区)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由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省河长制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提供考核指标、评价标准、分值、计分方法。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并报省级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由省委督查室或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省河长制办公室配合,省级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协助。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市、县(市、区)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分工

省总河长授权省委督查室或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省河长制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统筹安排有关考核事项,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相关省级成员单位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纳入省生态补偿体系。

省统计局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指导河长制工作考核,协助省河长制办公室做好统计工作。在考核工作结束后的下一年度的1月15日前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河长制工作考核结果,可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整改的重要参考。

(二)考评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三)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综治办等有关部门,考核结果可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抄送省、市(区)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市县级河长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表彰。

(五)实行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江河湖泊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依法追究市县级河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考核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内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问责制度

第一条 实行省总河长负责制,在省总河长的领导下开展河长制工作问责追究。

第二条 省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对市县第一总河长、市县总河长的问责;省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对省河长制成员单位的问责。

第三条 问责事项

(一) 各市县河长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对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落实执行不力,存在庸、懒、散等行为的;对总河长、副总河长、省级河长要求和批示落实不力而造成河湖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不力,运作机制效率低下,作用难于发挥的。

(二 在水资源利用、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各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三各市县河长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执法监管的工作中,由于主观原因,不能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违法行为的。

(四)各级河长或成员单位在河湖保护管理规划、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水体污染综合防治、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行政监管与执法、河湖保护管理制度及执行相关法规等相关工作中,没能有效履行职责造成河湖环境受到危害,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四条 责任追究

(一)根据党政机关工作处罚条例等法规,依照失职、渎职造成的影响、损害程度, 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对涉嫌河湖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行为,由各级河长报告同级公安机关侦办,交司法机关审理。

第三章 奖励制度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建立健全学习先进、鞭策落后的激励机制,形成你追我赶的河长制工作局面。

(二)在省总河长、副总河长的领导下,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河长及成员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条 激励内容

各市县河长或成员单位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情况和总河长、副总河长、省级河长要求及批示情况,成效显著,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工作突出,部门联动机制协同高效,由省总河长、副总河长研究决定,给予先进个人或单位适当奖励。

第三条 激励对象 

(一)在年度综合考核中,总分名列前五名的市县和市县第一总河长;运行机制顺畅、综合协调高效、成绩突出的市县河长制办公室,应给予适当奖励。

(二在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执法监管的工作中涌现出来的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度高、成绩突出,经市县河长制办公室推荐并经省河长制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各级优秀河长,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奖励方法

(一)根据考核结果,经省总河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总分排在前五名地区,优秀市县第一总河长、市县总河长进行奖励。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标准由省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会议决定按照有关法规文件研究决定。

(二)对市县河长制办公室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包括奖励个数,奖励金额标准,根据市县推荐情况,由省河长制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提交省河长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表彰奖励时间拟定于每年12月下旬或下年度的1月上旬。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筹备表彰奖励工作,有关市县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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