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 |
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年度预算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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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气象灾害监测总体规划、综合气象观测站网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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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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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气象资料的汇交、使用和审批工作 |
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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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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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
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处罚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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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查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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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 |
负责拟定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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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区划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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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气象防灾减灾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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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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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以及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 |
负责实施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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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管理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海洋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各类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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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气象灾害监测设施、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的规划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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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并维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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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灾害性天气、气候和大气成分的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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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及预警信息的发布 |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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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对外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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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气象服务工作 |
负责协调建立多形式、畅通便捷的气象信息服务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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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气象有偿服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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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气象服务业务技术和业务能力建设的管理、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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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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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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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负责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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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
负责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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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防雷工程等工作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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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雷电监测、预警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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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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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审批,跟踪检测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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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技术开发和决策咨询服务 |
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进行综合调查,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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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和气候资源影响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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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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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气候监测、分析、评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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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助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参与相关节能减排、气候环境保护政策制定和技术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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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
负责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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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审查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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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审批、核准规划或建设项目时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并指导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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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推广应用气候可行性论证最新科技研究成果,提高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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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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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工作,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开展气象行政审批工作 |
负责拟定气象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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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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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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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受理气象社会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承担气象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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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和应诉,以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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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气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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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气象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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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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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气象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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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规定的实施 |
负责监督管理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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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管理工作 |
落实以中国气象局为主、市政府为辅的双重管理计划财务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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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承担中国气象局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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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 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及查处辖区内气象违法行为
市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日常气象监督检查管理及查处辖区内气象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气象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事项的中介机构活动及从其业人员,管理相对人遵守气象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遵守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本制度所称的气象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事项的中介机构活动,包括行防雷检测、防雷工程施工、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信息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服务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气象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 中介机构主体的合法性;
2. 中介机构按资质等级开展业务的适当性;
3. 中介机构遵守业务规范的适当性;
4. 管理相对人执行气象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情况
5. 管理相对人遵守气象法律、法规的情况;
6.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2.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气象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事项的中介机构开展业务过程中、管理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气象局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处罚。
1.中介机构主体不合法的;
2.不具备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气象中介活动的;
3.开展业务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4.管理相对人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5.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气象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相对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具备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气象中介活动的;
2.在相关气象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3.擅自发布、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或传播虚假的灾害性天气信息;
追究违法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改正;
(2)列为诚信库黑名单;
(3)处以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监督管理
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气象工作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气象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主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过程中,必须坚持统一发布、有序传播的原则。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发布和传播气象信息的任何组织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发布天气预报警报的行为进行限制。
2.对广告商、媒体以营利为目的,杜撰或者从不同渠道拼凑并发布虚假气象信息的行为进行限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采取调查、座谈、走访、汇报、执法等多种形式,从普法宣传、规范管理、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等多方面开展执法检查。针对每一类媒体发布和传播气象信息的特点要求其制止或停止传播非法气象信息。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气象局、市政府。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督促违法、违规单位认真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 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监管制度
为加强气象设施和探测观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气象观测业务正常开展以及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可靠,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与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相关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工作质量、公正性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程度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1.规划部门按照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以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将气象观测站周边环境保护列入城市建设规划保护范围。
2.气象探测环境是否已经存在破坏。
3.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是否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存在潜在破坏。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上报。按月上报《气象探测环境月报告书》,存在探测环境变化需现场拍照上报省气象局。
2.实时监控。通过全省气象台站实景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变化,及时发现问题。
3.不定期监督抽查。对监控中出现探测环境破坏倾向的,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必要请省气象局相关职能部门一起联合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现场情况开展勘察,根据规划、住建审批结果对照检查。
3.上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破坏的违法行为,上报省气象局、市政府。
4.整改处理。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探测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破坏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具体如下:
1.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对于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4.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 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技术服务行为,促进检测技术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向三亚市辖区内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取得防雷检测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1.向社会开展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资质是否有效;
2.有无超越资质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3.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有无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4.有无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防雷检测资质;
5.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6.有无伪造、变造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有无重大失误;
7.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更改后有无做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8.有无按规定建立检测技术服务档案;
9.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防雷产品,有无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防雷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0.开展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检测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2.每年开展一次检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验证;
3.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复查;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检查取得防雷检测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年检情况;
2.对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测机构监管程序
(1)对本辖区内存在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三亚市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档案”(以下简称基本档案);
(2)按照省气象局公布的“海南省通过防雷检测资质认定名单”对“基本档案”进行核对,动态调整“三亚市通过防雷检测资质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3)对取得防雷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计划每年至少监管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发现未取得防雷检测资质开展检测服务活动的单位及时进行查处。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资质处罚(撤消、吊销)的建议及时上报省气象局;
(4)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建立“三亚市重点监管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并上报省气象局。
2.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管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整改后处理。
3.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资质处罚(撤销、吊销)的建议上报省气象局。
第五 防雷资质单位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取得防雷资质单位的监管,依照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取得资质的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开展防雷工程技术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关防雷资质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2.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所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质量管理体系;
3.检查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开展相应的防雷技术服务工作;
4.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和超出资质等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可采取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取得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是否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工作;是否严格执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也不能妨碍取得资质的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市气象局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资质的单位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责令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上报省气象局根据情况撤销其相关资质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对取得资质的单位违法从事防雷技术服务活动的,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省气象局。
第六 施放气球单位和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三亚市辖区内施放气球单位和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管,确保依法开展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工作,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资质的单位,以及施放气球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单位资质检查内容有:
(1)检查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关施放气球资质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2)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质量管理体系;
(3)检查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开展施放气球活动;
(4)取得资质的单位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和超出资质等级等违法违规行为。
施放气球必须由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2.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1)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
(2)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3)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4)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5)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3.施放气球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和条件: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7)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依照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取得资质的单位和施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采取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取得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是否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开展施放气球活动;是否严格执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也不能妨碍取得资质的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市气象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资质的单位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责令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上报省气象局撤销其相关资质。
取得资质的单位违法施放气球活动的,市气象局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省气象局。
第七 对市气象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市气象局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2.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4.行政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5.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其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气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5.市气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局本级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气象局在实施局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7.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7.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第八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通知的要求,为促进气象行政执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由省气象局制定《海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并向全省气象系统下发,作为全省气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组织制定气象行政执法档案归档标准,建立并完善气象法制管理平台,保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控制。
(三)有关措施
1.市气象局在省气象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气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2.市气象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决策气象服务 |
重要天气报告,决策气象服务专报,专项天气报告,气象灾情报告 |
气象台 |
88200122 |
2 |
公众气象服务 |
日常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天气实况、生活气象指数预报等气象服务产品 |
气象台、气候中心 |
88200122 88200581 |
3 |
专业气象服务 |
农业气象服务、交通气象服务、环境气象服务、海洋气象服务、森林火险气象服务等 |
气象台、气候中心 |
88200122 882005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