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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823240-4/2023-0823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08-15
  • 发文字号: 三科技城规〔2022〕10号
  • 发布日期: 2022-08-15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2-08-15 22:24:02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三科技城规〔2022〕10号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各有关单位: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经中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委员会2022年第24期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原《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三科技城〔2021〕235号)同时废止。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才的关键性作用,高质量推进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称“科技城”)建设,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构建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机制,结合科技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充分发挥人才奖励在人才引进中的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2019年2月1日之后新引进至科技城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且符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分类标准》划分的A、B、C、D、E、F类人才。

第四条引进人才应与科技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实际在科技城范围内全职工作并依法依规在科技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等险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科技城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或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其纳税地、社保缴纳地、实际办公地均在科技城范围内并合法正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科技城引进人才认定及奖励申请的受理、奖励的发放及管理等相关事宜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称“管理局”)统筹实施。

第二章 引进人才认定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科技城引进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第八条 A类、B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C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D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E类、F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从事医务工作或基础教育教师工作的E类、F类人才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引进人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5年未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

(二)无不良学术诚信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刑事处罚记录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情形;

(三)引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署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四)人才在科技城用人单位实际开展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个月以上。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期自引进人才与所属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并符合最新实施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分类标准》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认定后,服务期内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相应人才类别。

第十二条 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列为本办法引进人才认定对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人才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奖励总额标准为:A类人才400万元/人;B类人才320万元/人;C类人才240万元/人;D类人才160万元/人;E类人才40万元/人;F类人才20万元/人。奖励均按照5年服务期分五次等额发放,服务期每满12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发放一次。

第十四条 E类、F类人才如在科技城范围内购买安居房的,除可以申请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奖励外,还可以在购房后另行按照E类人才40万元/人、F类人才20万/人的标准申请人才安居房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E类、F类人才在科技城范围内购买安居房后,可凭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按E类人才10万元、F类人才5万元标准申请第一期购房补贴,剩余购房补贴(E类人才30万元、F类人才15万元)分5年等额申请及发放,自购房合同备案后每满12个月发放一次。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均为科技城E类或F类引进人才,共同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的,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分期发放,补贴标准按该申请方的对应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及补贴的引进人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不良学术诚信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依据本办法已经管理局认定为崖州湾A、B、C、D、E、F类人才;

(三)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且在科技城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

(四)应当全职在科技城工作,每年实际在科技城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8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时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第一项至第四项条件,用人单位为企业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还应当同时符合第五项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在科技城实质性运营;

(二)近1年未曾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有刑事处罚记录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符合管理局最新发布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产业发展目录》;或用人单位属于承担科技城相应行政管理、开发建设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以及法定机构设立或者引进的开发运营企业;

(四)在科技城范围内实际租赁或自用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超过100㎡,且有5名及以上全职员工在科技城工作;

(五)用人单位为企业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的,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每个年度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

2.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并具有5人及以上全职研发团队且硕士及以上学历不少于2人;

3.若为农业类企业的,其企业每年度主营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4.近3年,累计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500万元以上;

5.近1年,累计在科技城购买自用仪器设备、装修办公场所投入100万元以上。

6.若为成立1年以内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主营业务相关领域拥有至少1项授权发明专利或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定的新品种,且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九条 若用人单位为企业,其自身的各项条件未达到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但其母公司为科技城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的,该企业在申报时,可与其母公司合并考核。

第四章 人才认定及奖励申报管理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认定的申报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认定申报。引进人才依照本办法向所在单位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引进人才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供推荐意见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管理局。

(二)认定评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对申请认定的引进人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形成拟认定引进人才名单。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必要,可通过实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

(三)名单公示。通过认定评审的引进人才,由管理局通过相关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证书发放。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管理局向引进人才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分类标准》未纳入,但具备A、B、C、D类人才标准相当条件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向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奖励的申报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引进人才申报奖励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作出意见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管理局。

(二)奖励评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对申请奖励的引进人才和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形成拟兑现奖励的人才名单。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必要,可通过实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

(三)兑现奖励。通过奖励评审的,管理局向引进人才发放奖励。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奖励涉及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由管理局代扣代缴后发放至引进人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引进人才奖励政策,与海南省内购房优惠政策及保障A、B、C类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引进人才可自主选择享受的政策。但引进人才享受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政策或享受科技城安居房政策的,不影响其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

前款所称购房优惠政策是指依据相关人才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受赠获得政策性住房产权。政策性住房是指带有各类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等。

第二十五条 已享受《海南省优化大师级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优惠政策的海南自由贸易港A类人才(大师级人才),不再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技城人才认定称号并停止享受本办法各类待遇: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离开科技城累计超过12个月的;

(三)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申请材料、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的;

(六)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奖励的后续发放和监督管理承担主动报告和披露义务,在出现引进人才劳动关系变动或者其他影响奖励发放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局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个人应当对其提交的各项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在人才认定申请、奖励申报及后续奖励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奖励资格,依法追缴已发放的全部奖励;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科技城各类财政支持或优惠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引进科技城特别需要或紧急需要的人才,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由管理局另行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城范围以三亚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管理局行政审批权限适用范围为准。

第三十一条 除明确规定外,本办法所称奖励同时包含第十三条规定的引进人才奖励及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才安居房购房补贴。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更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分类标准》及《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产业发展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经引进并认定的人才,按《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三科技城[2021]235号)相关要求继续执行至相应奖励申请完毕。本办法生效后引进或认定的人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生效,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终止。本办法终止前已经引进并认定的人才,在本办法终止后仍可按相应规定继续申请剩余奖励。本办法生效之日,原《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三科技城〔2021〕23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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