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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类人才引进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00823240-4/2023-0823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11-04
  • 发文字号: 三科技城〔2021〕416号
  • 发布日期: 2021-11-04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类人才引进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1-11-04 00:06:07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类人才引进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科技城〔2021〕416号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建设,进一步构建更加积极、有效、完善的人才机制,增强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吸引力,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制定了《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类人才引进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类人才引进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第27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类人才引进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2021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类人才引进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印发的《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探索建设知识产权特区的要求,根据《三亚崖州湾知识产权特区建设方案(2021—2025)》,以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为试点区域,聚焦“南繁种业”“深海科技”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集成创新,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为加速吸引知识产权类人才到崖州湾科技城就业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科技城范围内进行商事登记或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其纳税地、社保缴纳地、实际办公地均在科技城范围内并合法正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技城知识产权类人才奖励工作由管理局统筹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城范围内在本办法施行期间知识产权类人才奖励申请、发放及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知识产权类人才奖励申报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类人才是指提供预审服务、快速维权等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在具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资质企业从事代理活动的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专利代理师。

第六条 知识产权类人才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二)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从事预审服务、快速维权、导航运营工作的知识产权类人才,年龄可放宽至不超过50周岁;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5年未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

(四)无不良学术诚信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刑事处罚记录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情形;

(五)知识产权类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署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且全职在科技城工作;

(六)知识产权类人才承诺在科技城的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

(七)申请奖励的知识产权类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知识产权类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第(一)项至第(四)项条件,用人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当同时符合第(五)项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开展实质性运营;

(二)近1年未曾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刑事处罚记录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三)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符合管理局最新发布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重点引进人才产业领域目录》;

(四)在科技城范围内实际租赁或自用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且有10人以上团队全职在科技城工作;

(五)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需在科技城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或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后,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资质证”和“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且有不低于10人的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的专利代理师员工。企业年纳税总额(不含个人所得税)不低于500万元且企业年度主营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申报知识产权类人才不超过10人。

第四章 知识产权类人才奖励和政策

第八条 知识产权类人才在住房保障、职称及学历奖励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一)住房保障

知识产权类人才在科技城范围内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可享受40万元安家保障,分4年等额发放,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次,并要求知识产权类人才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服务不低于5年,否则需全额退回安家保障。

(二)职称及学历奖励、奖励标准

具有正高级职称,给予奖励5000元/月;

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给予奖励3000元/月;

具有中级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给予奖励1500元/月;

具有初级职称或取得学士学位,给予奖励1000元/月。

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择优不重复,在领取奖励过程中职称或学历发生变化的,知识产权类人才可另行申请更高标准奖励。职称及学历奖励按季度发放,每季度首月由知识产权类人才所在单位统一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申请上一季度职称及学历奖励。

(三)知识产权年度成果奖励

由用人单位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申请知识产权年度成果奖励,申报该项奖励需提供当年申请知识产权类人才引进奖励的知识产权类人才年度成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当年年度述职报告、个人当年年度考评等级证明等材料),可以给予每人年度一次性奖励4万元。申请总人数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当年申请知识产权类人才引进奖励人数的80%,人数按照小数进位取整计算。

(四)其他

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享有配偶安置、出入国境、医疗保健、在职培养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五章 奖励发放程序

第九条 组织申报。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发布知识产权类人才引进奖励申报通知。

第十条 提交申请。知识产权类人才通过其用人单位向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对知识产权类人才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供推荐意见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管理局。

第十一条 奖励审核。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对申请奖励的知识产权类人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奖励评审意见,形成拟奖励知识产权类人才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经审议通过的知识产权类人才,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在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奖励发放。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知识产权类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应当于奖励发放之前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经确认后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类人才奖励涉及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由知识产权类人才承担并自主申报纳税。

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类人才奖励政策,与海南省、三亚市于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实施的购房优惠等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知识产权类人才可自主选择享受的政策。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人才评价机制。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对知识产权类人才坚持引进和考核相结合,会同用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考核,实行考核退出或提升机制。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类人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它活动的,停止发放本办法确定的各项补贴和奖励。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知识产权类人才奖励的后续发放和监督管理承担主动报告和披露义务,在出现知识产权类人才劳动关系变动或者其他影响奖励发放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进行披露。若因用人单位怠于履行披露职责或其他过错导致需要追回已发放奖励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对奖励追缴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人才奖励管理监督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于知识产权类人才服务期限每满12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提交知识产权类人才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工作关系、履职表现等),作为人才奖励后续发放的依据。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知识产权类人才个人应当对其提交的各项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在奖励申报及后续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奖励资格,依法追缴已发放的全部奖励,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科技城各类财政支持或优惠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全职在科技城工作”是指知识产权类人才每个自然年度内,实际在科技城范围内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50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期自知识产权类人才与所属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时间开始计算。若服务期内知识产权类人才更换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次且每次间隔时间不多于2个月的,其服务期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知识产权类人才奖励政策保障范围。

第二十四条 同一事项已获省、市、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其他资助、补贴、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是指通过全日制全脱产方式获得的学位,并应获得相应的全日制全脱产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城范围以管理局相关信息平台最新公布的科技城控规图载明的范围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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