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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凤凰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00823240-4/2020-0175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三亚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0-05-10
  • 发文字号: 三府规〔2020〕8号
  • 发布日期: 2020-05-21
  • 文件状态: 废止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凤凰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0-05-21 15:21:27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凤凰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

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凤凰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凤凰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

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三亚凤凰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凤凰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净空一体化图》)覆盖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高度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 《净空一体化图》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三亚凤凰机场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飞行各保护区技术标准、管制运行控制高度等各项要求编制的净空保护控制图,是我市净空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图则。

第四条 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具有规划建设审批权的管理部门,在办理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

对省级及以上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对应的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衔接,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做好净空管控工作。

第五条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审批:

(一)《净空一体化图》覆盖范围内控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对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的建(构)筑物,以及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高出机场标高150米以上和起飞航径区内超过1.2%以上梯度控制面(详见《净空一体化图》)的建(构)筑物,审批部门应将其地理位置、海拔高度(1985国家高程基准)、角点坐标(WGS-84坐标系)、拟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及联系人信息于审批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民用航空三亚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三亚监管局”)备案,抄送三亚凤凰机场。

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需安装航空障碍灯和涂抹障碍物标识的,三亚凤凰机场应函告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应安装实施方案报三亚凤凰机场。

(二)拟建的建(构)筑物确需突破《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的,市规划审批部门应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及相关净空审核流程,征求民航三亚监管局意见。

(三)如拟建的建(构)筑物有施工塔吊等附属设施需要临时突破控制高度,市(区)建设审批部门应征求民航三亚监管局意见。如允许临时突破控制高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突破控制高度前二十五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通报三亚凤凰机场,以便及时发布航行通告。涉及临时突破最低扇区高度(MSA)或最低雷达引导高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二十五个工作日与空管单位签订临时保障协议,确定超高位置、高度及持续时间等,报民航三亚监管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净空一体化图》仅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烟气、火焰、激光射线、粉尘、散养飞鸽、释放气球等对机场净空保护造成影响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征求民航三亚监管局意见。

(五)《净空一体化图》仅就民航无线电导航、监视台站无源干扰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电磁环境有源干扰等部分,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需征求民航三亚监管局意见。

(六)《净空一体化图》仅就民航运行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涉及其他如军用、警用航空运行高度控制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七)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备案或征求民航行业意见的建(构)筑物高度应为包含避雷针、天线、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女儿墙等附属物的最高点海拔高度。

第六条 净空一体化图维护机制

《净空一体化图》原则上不宜频繁修改。确有必要因新增建(构)筑物、地方规划调整等因素修改《净空一体化图》的,由引发相关修改的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三亚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修编。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调整,或因飞行程序、运行标准、民航无线电台站调整及机场改扩建、机场总体规划调整等,需对《净空一体化图》进行修改的,应及时开展修编。民航运行所需控制高度低于《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的,在《净空一体化图》完成修编前,民航有关单位应将相应高度控制需求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审核后,向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相应区域高度控制意见,或者暂停相应区域《净空一体化图》的使用,恢复到原有净空审核工作流程。

《净空一体化图》修编应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完成编制、审查和公布工作。

第七条 建立联络机制

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民航三亚监管局、三亚凤凰机场应就《净空一体化图》的管理建立长效联络机制。联络人员岗位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单位。

第八条 建立巡查机制

(一)三亚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和民航相关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规定分别定期开展巡查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执法巡查,民航相关部门进行技术监测巡查,并互相通报巡查情况,做好巡查情况记录,建立台帐并归档。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障碍灯故障等影响净空安全的事件,及时反馈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置。

(二)巡查内容包括:有无新增的超高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疑似超高物体进行测量(高度复核);障碍标志、标志物等安放是否符合标准,障碍灯是否符合标准持续运行。

第九条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对民航部门反馈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等影响净空安全的事件,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测量核实工作,分清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未经批准的建筑物结构主体超高的,综合执法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制订整改方案,会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整改。未经批准的新增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超高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函告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二)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三)障碍灯运行故障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函告项目建设单位,督促其完成整改,并跟踪巡查。

(四)对民航管理部门反映的其他异常事件,市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机场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制订处置方案并限期整改落实。

第十条 建立会议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和民航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召开市净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梳理研究净空管控工作情况,讨论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对净空管控工作中涉及面广及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对于紧急突发的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事件,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和民航相关部门组织召开应急处置会议,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各有关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其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职尽责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对违反净空安全管理规定且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市有关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并整改违规行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设立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的举报电话(政府热线12345),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市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巡查情况和对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置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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