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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40-4/2017-00090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 发文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11-17
  • 发文字号:三府〔2017〕313号
  • 发布日期:2017-11-24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废止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1-24 13:01:00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7〕3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49次会议、七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愿景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战略,全力打造三亚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建设。根据三亚市提高旅游国际化水平和三亚民航业发展需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资金(简称补贴资金)专项用于三亚市民航业发展的补贴。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平对等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效益达到促进三亚民航业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由市海防与口岸局负责直接受理涉及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的各民航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并进行补贴资金申请的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在对市海防与口岸局报送的补贴资金审核资料复审完成后拨付资金至市海防与口岸局,由市海防与口岸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民航企业。

第二章 民航公共运输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境外客运航班补贴。

(一)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

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开飞前连续24个月无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执行过三亚到该境外城市航线定期直飞航班的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性质为定期,每周执行不少于1班)补贴,分不同航班类别、不同座位数机型,给予3年培育(以首飞之日起计算),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财政补贴标准的100%、75%和50%计算。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航班执行中,如有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开通同一条航线,则不得享受补贴。

1.新开洲际(亚洲以外地区,下同)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定期航班要求执行期不少于1年,且在执行期内每周执行不少于1班的航班。

(1)往返航程大于9小时且小于12小时(含12小时)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20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30万元补贴。

(2)往返航程大于12小时且小于15小时(含15小时)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25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38万元补贴。

(3)往返航程大于15小时且小于18小时(含18小时)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30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45万元补贴。

(4)往返航程18小时以上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40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60万元补贴。

2.新开亚洲国家首都城市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定期航班要求执行期不少于1年,且在执行期内每周执行不少于1班的航班。

(1)往返航程小于3小时(含3小时)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6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9万元补贴。

(2)往返航程大于3小时且小于6小时(含6小时)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9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13万元补贴。

(3)往返航程大于6小时且小于9小时(含9小时)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13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18万元补贴。

(4)往返航程大于9小时且小于12小时(含12小时)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17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23万元补贴。

(5)往返航程大于12小时且小于15小时(含15小时)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21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28万元补贴。

(6)往返航程大于15小时且小于18小时(含18小时)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25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33万元补贴。

(7)往返航程18小时以上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30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42万元补贴。

3.新开亚洲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不含亚洲国家首都城市,下同)定期直飞航线航班补贴,定期航班要求执行期不少于1年,且在执行期内每周执行不少于1班的航班。

(1)往返航程小于3小时(含3小时)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4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6万元补贴。

(2)往返航程大于3小时且小于6小时(含6小时)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6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9万元补贴。

(3)往返航程大于6小时且小于9小时(含9小时)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9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13万元补贴。

(4)往返航程大于9小时且小于12小时(含12小时)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11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16万元补贴。

(5)往返航程大于12小时且小于15小时(含15小时)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14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20万元补贴。

(6)往返航程大于15小时且小于18小时(含18小时)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17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25万元补贴。

(7)往返航程18小时以上的,最大座位数小于200座的,每班给予20万元补贴;最大座位数200座以上(含200座)的,每班给予30万元补贴。

(二)琼港航线定期航班补贴。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执行三亚往返香港航线的定期直飞航班,每班给予2万元补贴。对航空公司在保持每天1班基础上的新加密航班,在享受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新加密航班每班增加补贴2万元。

(三)琼澳、琼台航线定期航班补贴。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执行三亚往返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定期直飞航班,在享受新开航线三年培育期满后继续分别每班给予3万元和4万元补贴。对航空公司在保持每天1班基础上的新加密航班,在享受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新加密航班每班增加补贴2万元。

(四)对需要给予特殊扶持的航线航班,由市财政局商市海防与口岸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按“一事一议”方式报经市政府批准,另行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第六条新开境外定期经停航班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执飞新开境外定期经停航线航班(开飞前连续24个月无航空公司或包机单位执行过三亚到该境外城市航线定期经停航班的境外定期经停航线,航班性质为定期,每周执行不少于1班),对于亚洲航线和洲际航线的分别按入境境外旅客每人次600元和900元的标准给予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以首飞之日起计算,给予3年补贴。

第七条机场旅客吞吐量增长奖励。

对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在没有被国家民航局通报批评且无重大安全事故的条件下,年旅客吞吐量同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含10%),给予机场公司5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补贴资金结算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补贴结算依据。

(一)各类客运航班班次(起、降各1次合计为1班)、飞机座位数,以机场公司提供数据为准。

(二)航程时间以民航局批复的航班飞行时刻为准。

(三)机场旅客吞吐量以民航局公布数据为准。

第九条补贴结算方式。

(一)本办法中境外客运航班补贴、新开境外定期经停航班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当该季度执飞航班量少于13班,延至下一季度结算。各民航企业单位应于结算期满10个工作日内,向市海防与口岸局报送补贴申请原件、航班运营数据和账户等材料。市海防与口岸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有关审核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和拨付补贴资金至市海防与口岸局工作,市海防与口岸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民航企业。机场旅客吞吐量增长奖励,机场公司应于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海防与口岸局报送补贴申请原件和账户等材料。市海防与口岸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有关审核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和拨付补贴资金至市海防与口岸局工作,市海防与口岸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机场公司。

(二)境外客运航班补贴、新开境外定期经停航班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1.补贴资金的归属,按市海防与口岸局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的享受企业执行。

2.包机单位应在航线航班开飞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海防与口岸局提供包机合同原件以及航线相关信息报备。

第十条申请补贴资金的民航企业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民航企业单位,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其当年和以后年度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并全额追回当年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除机场旅客吞吐量增长奖励外,其余补贴政策须企业与市海防与口岸局签订合作协议,并报省民航办备案,否则不给予补贴。合作协议内容由市海防与口岸局与企业商定,但不能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财政补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12日公布的《三亚市鼓励民用航空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公布施行之前,已按有关政策签订的合作协议继续执行,不按本办法享受补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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