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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40-4/2018-00181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11-24
  • 发文字号:三府〔2017〕325号
  • 发布日期:2017-11-3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废止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1-30 12:41:00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7〕3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资金绩效,积极构建“一支柱两支撑”产业发展格局,加快培育发展互联网产业,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扶持互联网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办发〔2017〕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16号),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实施意见》设立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纳入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条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全市互联网产业发展情况,提出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汇总、审核和资金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复核、资金下达、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风险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事后补贴奖励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除风险投资外,同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资金支持。

每年支持项目资金总额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突破,报市政府同意后,三亚市财政局另行安排;除奖励性项目外,项目支持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六条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不含非盈利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省、市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报表;

(二)注册地在三亚市范围的互联网企业,主动接受三亚市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三)遵纪守法,依法纳税,且未曾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失信;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七条三亚市新兴产业母基金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直接投资培育互联网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对处于初创期的团队和小微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省互联网产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团队和企业,按照1:0.5进行风险投资。具体投资程序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会同三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印发实施。

第八条引进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落户奖励。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中国电子信息100强企业、中国软件100强企业、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全球软件500强企业,下同)与省政府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落户三亚市,与市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我市注册公司、有专业团队实质入驻我市且缴纳税收后,按照以下情况一次性另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落户奖励:总部整体迁入的一次性另给予500万元奖励,设立区域性总部的一次性另给予300万元奖励;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另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九条互联网众创空间创业辅导奖励。三亚市互联网众创空间创业辅导毕业评估工作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具体负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为毕业:

(一)初创企业或团队年营业收入达到80万元;

(二)研发产品进入产业化阶段,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年营业收入超过40万元;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数到15人,其中10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四)企业与社会其他企业合并或收购;

(五)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或个人40万元以上投资;

(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已通过国家、省相关部门年度创业辅导毕业评估的,直接另给予众创空间6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条其它政策扶持事项,遵照《实施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申报主体。

(一)企业(单位)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二)人才引进和培育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三)企业(单位)为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申请奖励,财政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单位),由企业(单位)向个人发放;

(四)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有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进行申报;无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政府管理机构(或政府委托管理运营机构)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政策扶持的单位,均需提供如下基本资料:

(一)申请报告或资金项目申请说明(内容根据申报类别明确,具体包括:企业简介、申报的条款依据、申报金额、项目或事项等,字数不超过2000字);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企业主营业务、资产、主要研发人员情况以及拥有的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

(三)项目单位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包括在我市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

(四)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评定为D级的企业不予提供政策扶持);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

(六)近三年未受处罚声明;

(七)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单位)资金申报流程:

(一)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按照各项条件和所需资料发布申报通知,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

(二)企业(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审批和资金拨付流程:

(一)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材料收集、汇总、初审和组织专家评审;

(二)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综合评审意见,拟定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在三亚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有异议,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修订项目资金计划;

(三)如公示无异议,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将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三亚市财政局复核,三亚市财政局按流程下达指标资金到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四)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根据下达指标资金,按流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申请“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扶持的,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收集和汇总材料、进行初审和组织专家评审,经征求三亚市财政局及其它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每年从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高于兑现资金总额3%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管理费用,用于资金申请、项目审核、监督检查、调研培训、投资统计分析、评审验收以及产业研究推广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科工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资金扶持的在建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按要求向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等)。

第十七条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每年4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为确定下一年度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和扶持企业(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资金申报,认真执行责任考核和问责制度,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并计入信用档案,建议在财政资助、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同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和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项目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有关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第二十一条同一建设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意见》失效时本办法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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