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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巡游出租汽车主要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三亚市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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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12:59:00


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

巡游出租汽车主要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三亚市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巡游出租汽车主要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三亚市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巡游出租汽车主要违规经营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巡游出租汽车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巡游出租汽车违规经营,提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注册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经营行为或线索。

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车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可通过下列途径向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举报

(一)举报电话:24小时值班热线88667813

(二)微信公众号:三亚交通

(三)电子邮箱:syjtysj@126.com

(四)来访来信地址:海南省三亚市临春河路213号交通小区六楼投诉受理中心邮编:572000

交通运输部门对举报信息进行统一登记、编号、造册、核查和处理。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内容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事先未被交通运输部门掌握的;

2举报人提供联系方式,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车牌号、违规时间、地点和事实经过),并提供可以作为佐证的照片、录像或票据等证据资料;

(三)举报线索或事项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未在交通运输部门指定的受理部门登记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或举报事项不属实的;

(三)举报的违规行为已被查处的;

(四)举报人属于交通系统工作人员的;

(五)举报的线索经审核不属于或不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

(六)举报的案件其他部门已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同一案件有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受理举报的时间顺序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自发现巡游出租汽车违规经营行为48小时内进行举报,超出规定时限或举报范围的,按照一般投诉或信访案件处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违法事实和查证结果,按照下列标准实施: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每宗次给予奖励人民币300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每宗次给予奖励人民币200元。

第九条  举报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交通运输部门在此期限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奖励的决定。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应将决定告知举报人,通知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作出不准予奖励决定的,应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借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持有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奖金以银行转账或领取现金的方式发放。

举报人无法到现场办理领奖手续且无委托人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并通过有效途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由交通运输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案件符合奖励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奖励,并在本办法第八条奖励基础上再增加10%奖励金。 

匿名举报案件结案后,交通运输部门应确认举报人有效身份,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应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单独设帐,交通运输部门应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办理奖金发放手续,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举报及奖励情况等相关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101日起施行。 

 

三亚市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整治非法道路客运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非法道路客运工作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本市辖区内发生的各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及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可通过下列

途径向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举报

(一)举报电话:24小时值班热线88667813

(二)微信公众号:三亚交通;

(三)电子邮箱:syjtysj@126.com;

(四)来访来信地址:海南省三亚市临春河路213号交通小区六楼投诉受理中心,邮编:572000

交通运输部门对举报信息进行统一登记、编号、造册、核查和处理。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内容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人(被举报方)

2.事先未被交通运输部门掌握;

3提供明确的违法时间、违法地点或营运线路、车牌号、车辆类型、颜色等,并提供照片、录像等原始的、直接的证据资料;

4举报人为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举报人为匿名举报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代码用于身份验证;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被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获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交通运输部门已核实或已立案调查的;

(二)未在交通运输部门指定的受理部门进行登记编号的;

(三)举报人为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务人员,以及在交通运输管理及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线索的工作人员;

(四)举报的线索经审核不属于或不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按照一般信访处理;

(五)举报的同一案件其他部门已受理并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同一案件有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受理举报的时间顺序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案件根据行政处罚额计算奖励金额,奖励标准如下:

(一)行政处罚额3万元以下3的,每宗次奖励人民币1000    

(二)行政处罚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以下的,每宗次奖励人民币3000

第八条  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案件符合奖励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奖励并在本办法第七条奖励基础上再增加10%奖励金。

匿名举报案件结案后,交通运输部门应确认举报人有效身份,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举报案件应当自查获之日起60日内办结。交通运输部门在此期限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奖励的决定。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应将决定告知举报人,通知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作出不准予奖励决定的,应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举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凭借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奖金以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发放。

举报人无法到现场办理领奖手续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通过有效途径提供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由交通运输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举报奖励案件奖金发放完成后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结档保存。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

第十  举报奖励资金应列入市财政预算。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单独设账。交通运输部门应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办理奖金发放手续,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作人员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举报及奖励情况等相关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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