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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823240-4/2023-08128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发文机关: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9-19
  • 发文字号: 三科技城规〔2023〕3号
  • 发布日期: 2023-09-19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和《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3-09-19 09:49:48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和《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科技城规〔2023〕3号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各有关单位: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和《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实施细则》已经我局2023年第1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建设“南繁硅谷”的重要指示,全力落实《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规划(2015—2025年)》等重大国家战略任务,探索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围绕产业发展全生命周期配套服务需求,构建种业产业生态,培育种业专业服务产业集群,高效推进种业科研创新及成果转化,加快推动种业及关联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实际,本着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平透明的原则,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第一条 支持种业研发服务能力提升

支持企业提供育种研发服务,对提供服务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育种研发服务内容包括种质创新与利用、分子设计育种、转基因、基因编辑、全基因组选择、双单倍体创制、多组学整合分析、基因芯片开发、功能基因挖掘、生物信息分析、生物大数据挖掘、表型精准鉴定、细胞工程、合成生物和现代智慧种业。

第二条 支持育制种公共服务能力提升

支持企业为种业相关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团队及个人)提供“从田间到车间”的育制种公共服务,对提供服务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育制种公共服务内容包括育种、繁种和成品生产所需的用地服务、农事托管、初/深加工、种子检验、仓储保管和物流管理。

第三条 支持开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

支持企业委托科技城内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品种真实性鉴定、转基因成分鉴定、生物育种产品安全评价、种子(苗)进出口检验检疫、种子(苗)质量检测等检验检测服务,对作为委托方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实际支付检验检测服务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种业核心基地建设

企业的原/良种场、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良种(苗)繁育基地、品种展示评价基地、热带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首次获批国家、海南省种业核心基地认定的,对企业按其认定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与科研院所及高校开展技术合作

支持企业作为技术吸纳方,与科技城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作,对企业按照其签署并履行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项下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种质资源引进与应用

企业引进国外农作物、水产、畜禽和林苗种质资源并开展保种、扩繁与育种应用,按其引种费用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动植物新品种研发创新与审定

企业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或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国家、海南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每个品种按其审定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国家级审(认)定的热带林木品种,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种业企业品牌信用提升

首次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的国家、海南省、三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按其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的AAA级、AA级、A级种子信用的企业,按其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国际种业推广与服务

支持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种业推广与服务,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品种且上一年度在国外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种业配套企业研发创新

对开发绿色除草剂、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生物有机肥、无抗及蛋白替代配方饲料、新型动保疫苗、环保微生物菌剂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增量的1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措施中如有与管理局财政支持的其他同类或相似奖励或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或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措施同一类别或同一事项政策奖励或补贴。

管理局每年在科技城官网发布公告,明确当年本措施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年度兑现金额不得突破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当年申报金额达到当年预算总额则停止申报、兑现与补差。

本措施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管理局此前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加快推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种业及关联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种业企业发展成长,结合科技城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一、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主体申报《十条措施》项下的奖励或补贴,须符合各项措施对应申报要求,同时满足以下申报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南繁种业“育繁推服”的企业。

(二)主营业务须与种业、种业服务或种业配套直接相关。

(三)企业诚信经营,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不予支持情形

(一)申报前一年内存在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违法犯罪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二)申报主体不符合《十条措施》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三)利用虚假材料申报骗取奖补资金的。

(四)申报主体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奖补的其他情形。

三、政策申报

第一条 支持种业研发服务能力提升

(一)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提供育种研发服务,对提供服务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育种研发服务内容包括种质创新与利用、分子设计育种、转基因、基因编辑、全基因组选择、双单倍体创制、多组学整合分析、基因芯片开发、功能基因挖掘、生物信息分析、生物大数据挖掘、表型精准鉴定、细胞工程、合成生物和现代智慧种业。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64、65、722、73、745、751的企业。

2.育种研发服务项目须通过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书面认可的平台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批。

3.固定资产投入须发生在科技城内,并已纳入科技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4.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须在500万元以上,非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单位的自筹资金。

5.固定资产投资核算及补贴范围仅限与研发服务直接相关的实验室装修工程、仪器设备购置与安装。

6.申报主体提供第三方服务内容至少包括育种研发服务内容中的5项(即种质创新与利用、分子设计育种、转基因、基因编辑、全基因组选择、双单倍体创制、多组学整合分析、基因芯片开发、功能基因挖掘、生物信息分析、生物大数据挖掘、表型精准鉴定、细胞工程、合成生物、现代智慧种业中的5项);上一年度的第三方育种研发服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且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运营时间不低于3个月。

7.申报项目须为2022年1月1日及之后的新建项目。

8.对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综合评定,当年度支持企业数量不超过3家。

9.该政策为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企业才可申报。

10.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同一家企业依据该政策条款最高获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育制种公共服务能力提升

(一)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为种业相关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团队及个人)提供“从田间到车间”的育制种公共服务,对提供服务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育制种公共服务内容包括育种、繁种和成品生产所需的用地服务、农事托管、初/深加工、种子检验、仓储保管和物流管理。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59、73、745、751的企业。

2.支持方向为科技城南繁种业社会化服务新建项目,须通过管理局书面认可的平台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批。

3.固定资产投入须发生在科技城内,并已纳入科技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4.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须在400万元以上,非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单位的自筹资金。

5.固定资产投资核算及补贴范围仅限加工车间建安工程、仓储库房建安工程、生产加工线设备、仓储设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农机设备。

6.申报主体提供第三方服务内容至少包括育制种公共服务内容中的3项(即用地服务、农事托管、初/深加工、种子检验、仓储保管、物流管理中的3项);上一年度的第三方育制种公共服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且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运营时间不低于3个月。

7.申报项目须为2022年1月1日及之后的新建项目。

8.对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综合评定,当年度支持企业数量不超过3家。

9.该政策为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企业才可申报。

10.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同一家企业依据该政策最高获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开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

(一)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委托科技城内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品种真实性鉴定、转基因成分鉴定、生物育种产品安全评价、种子(苗)进出口检验检疫、种子(苗)质量检测等检验检测服务,对作为委托方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实际支付检验检测服务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73、745、751的企业。

2.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检验检测费用总计不低于2万元。

3.所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具备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资质、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CNAS)资质或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认证检测鉴定资质中至少一项。

4.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将检验检测业务分包给除母子公司关系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该等业务涉及的检验检测费用不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5.该政策为服务合同涉及的服务事项全部履行完毕后,企业才可申报。

6.检测范围包括与种业直接相关的品种真实性鉴定、转基因成分鉴定、生物育种产品安全评价、种子(苗)进出口检验检疫、种传病原和虫害检测、种子(苗)质量检测、土壤检测、肥料检测、水质检测、植株检测、营养成分检测、有害残留检测、污染物检测、药用成分检测、食品添加剂检测、动物饲料检测、动物疫病检测、毒理检测、非法添加物检测、微生物检测。

7.企业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申报。

第四条 支持种业核心基地建设

(一)支持标准

企业的原/良种场、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良种(苗)繁育基地、品种展示评价基地、热带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首次获批国家、海南省种业核心基地认定的,对企业按其认定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73、745、751的企业。

2.核心基地须位于海南省三亚市。

3.申报主体已取得国家或海南省主管部门对核心基地的认定证书或批复文件。

4.申报主体须为核心基地的第一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参与单位不予支持)。

5.申报主体首次获批同类型国家级、省级核心基地的,可晋级补差。

6.仅支持在2022年1月1日后获批核心基地认定的企业。

第五条 鼓励与科研院所及高校开展技术合作

(一)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作为技术吸纳方,与科技城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作,对企业按照其签署并履行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项下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64、65、73、745、751的企业。

2.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项下实际支付金额不低于20万元。

3.技术开发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须在管理局书面认可的机构进行认定。

4.技术开发包括技术委托开发与技术合作开发。

5.技术开发包括新品种开发、分子辅助育种技术开发、多组学精准育种技术开发、种业新型检测认定技术开发、植物表型交叉研究技术开发、现代智能育种技术开发。

6.技术转让包括种质资源转让、亲本材料转让、新品种(系)权转让、新品种开发权转让、种业直接相关的专利权转让。

7.高校和科研院所已在科技城内注册备案。

8.同一技术或成果仅补贴一次,不得以不同单位重复申报。

第六条 支持种质资源引进与应用

(一)支持标准

企业引进国外农作物、水产、畜禽和林苗种质资源并开展保种、扩繁与育种应用,按其引种费用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73、745、751的企业。

2.申报主体须依照有关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3.申报主体在申请补贴时须提供各批(次)种质来源和资源背景介绍,引种后保种、扩繁和育种应用的实施计划,管理局可根据实施计划对引种应用进展进行监督考察。

4.年度超过10个批次(不含)须出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的专项费用审计报告。

5.引种费用含报关报检费、仓储港杂费、种子检测费、疫情监测费。

6.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管理按照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的相关要求执行。

7.种质资源引进须在三亚海关进行报关备案。

第七条 支持动植物新品种研发创新与审定

(一)支持标准

企业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或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国家、海南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每个品种按其审定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国家级审(认)定的热带林木品种,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73、745、751的企业。

2.申报主要农作物、热带林木品种须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须取得农业农村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发的审定证书和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3.申报主体与品种权人须为同一主体;单个品种不可重复申报;具有多个品种权人且非第一品种权人的,须提供共有品种权人的同意授权申报证明。

4.新品种(系)审定指在《十条措施》实施之日后取得国家或海南省审定证书或登记证书。

5.主要农作物范围以《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界定的范围为准。

6.热带林木品种包括椰子、橡胶、槟榔、花梨、沉香、油茶。

7.主要农作物同一品种分别获得国家和海南省新品种审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可晋级补差。

第八条 支持种业企业品牌信用提升

(一)支持标准

首次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的国家、海南省、三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按其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的AAA级、AA级、A级种子信用的企业,按其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的企业。

2.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指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业企业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公布的中国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优势企业。

3.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仅支持在2020年1月1日后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和获选《中国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优势企业名录》的企业。

4.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指经国家、海南省、三亚市农业农村相关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5.种子信用企业认定方为中国种子协会。

6.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种子信用企业不同级别须为首次取得,可晋级补差。

第九条 支持国际种业推广与服务

(一)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种业推广与服务,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品种且上一年度在国外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511、5193、59、64、65、722、73、745、751的企业。

2.自主知识产权指企业须为研制、开发方之一,并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

3.申报主体须开展目的国农业研究或农业生产相关服务。

4.申报主体须提供国际业务市场发展规划与外贸出口情况介绍(须包含国际农业研究或农业生产相关推广服务事项)。

5.外贸种子包括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与热带林木种子(苗),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农村部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布的品种审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或省推广新品种目录以及相关登记名录(目录)。

6.外贸出口货物须在三亚海关进行报关备案,国外销售总额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对应商业发票为准。

7.申报主体上一年度国外销售总额须保持同比正增长,且不得低于近三个年度国外销售总额的最高值。

8.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的每个年度均可申报。

第十条 支持种业配套企业研发创新

(一)支持标准

对开发绿色除草剂、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生物有机肥、无抗及蛋白替代配方饲料、新型动保疫苗、环保微生物菌剂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增量的1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01、021、03、041、05、132、262、263、275、73、745、751的企业。

2.申报主体须成立一年以上。如涉及联合开发,其他参与方均须为科技城内企业,且联合开发的各方须签订联合开发合同。

3.申报主体研发投入需发生在科技城内,研发投入总额增量统计范围仅限其在开发绿色除草剂、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生物有机肥、无抗及蛋白替代配方饲料、新型动保疫苗、环保微生物菌剂领域的增量,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较上上年度研发投入的总额增量不低于10万元,年度研发投入以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4.仅支持在2022年1月1日后开发的新产品(技术),已取得相关登记资质或鉴定认证(如有)。

5.新产品(技术)须已投产或有投产计划。

四、监督管理

(一)申报主体应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以任何形式骗取补贴或奖励的,一经发现,申报主体须全额退还已据此取得的补贴或奖励。同时,取消申报主体该奖补政策的申请资格,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申报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主体、审核与兑现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策申报与政策兑现的廉洁性,坚持公私分明,坚持崇廉拒腐。对《十条措施》和本细则等文件实施过程中违反廉洁纪律等相关规定的申报主体、审核与兑现工作人员,经核实,依规给予相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申报主体须遵守《十条措施》和本细则等文件要求的各项承诺。对未履行承诺的或与申报实际情况不符的申报主体,管理局有权要求其全额退回补贴或奖励资金,并将其违诺行为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局可不定期对享受政策的申报主体进行走访、调查。

五、附则

(一)本细则所称“首次认定”指从《十条措施》正式发布之日起第一次认定的情形。

(二)本细则所称“最高”、“以上”,均包含本数;“一次性”、“最高不超过”支持标准均指单个企业。

(三)本细则所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四)本细则中如有与管理局财政支持的其他同类或相似奖励或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五)本细则中行业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届时有效的行业分类标准执行。

(六)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或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十条措施》同一类别或同一事项政策奖励或补贴。

(七)管理局每年在科技城官网发布公告,明确当年《十条措施》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年度兑现金额不得突破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当年申报金额达到当年预算总额则停止申报、兑现与补差。各企业当年享受奖励或补贴总额设有上限,具体上限标准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八)本细则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管理局此前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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