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政策>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专栏>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
  • 标????题: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崖州中心渔港港章(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00823240-4/2023-08131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3-09-01
  • 发文字号: 三农规〔2023〕3号
  • 发布日期: 2023-09-01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崖州中心渔港港章(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3-09-01 10:39:13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崖州中心渔港港章(试行)》的通知

三农规〔20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崖州中心渔港港章(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崖州中心渔港港章(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崖州中心渔港(以下简称“本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和渔业生产的发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渔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渔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在本渔港范围内所有的船舶、车辆、设施以及从事本渔港生产、建设、科研、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渔港实行港长制。崖州区政府区长担任本渔港港长,港长办公室设在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长制日常工作,并制定日常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渔港港长负责落实崖州中心渔港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渔港管理重大问题,协调整合各方力量,组织开展渔港建设发展、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三防应急、生态保护、疫情防控及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保质保量落实相关职责任务。

第五条 崖州区政府负责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本渔港为国家级中心渔港。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渔港监管工作,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渔港的行政监管部门,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并对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省内(外)市县渔船进入渔港范围的执法检查。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旅游文化、应急管理、消防、供电、供水、海事、海岸警察、海警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渔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七条 本渔港范围为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用地红线内的所有水域、陆域(包括丝路之塔、交易中心、商业配套中心、冰厂、冷库、综合楼、派出所、消防站、码头、港口路、一横路、二横路、三横路、四横路、五横路)等。

具体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以附件1《崖州中心渔港港址港界图》、附件2《崖州中心渔港海域、陆域界址点编号及坐标一览表》为准。

渔港的水域、陆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一期通港航道自东防波堤前端起,至渔港口门止,共871米,宽度60米;设置水上标志12个,灯桩5个。

港内航道自渔港出入口起,南往北进入航道,其位于前沿作业水域(沿码头岸线40m区域)与渔船停泊区,宽度40米。

第九条 本渔港锚地划分为本市籍渔船停泊区、外市(县)籍渔船停泊区、外省籍渔船停泊区、港澳台和外籍渔船停泊区。上述锚地功能区的划定,由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条 渔港码头划分为公务码头区(含执法船艇、渔港消防船艇等)、供冰区、休闲渔船上落客区、应急泊位区等。上述渔港码头功能区的划定由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组织三亚崖州港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湾公司”)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三章 渔港经营

第十一条 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港湾公司享有渔港使用权、收益权及经营管理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投资协议,负责本渔港的投融资建设以及后续运营管理事宜。

港湾公司应采取措施为使用渔港的企业、渔民以及其他经营者服务,保障后勤供给,促进渔货物流畅通。

第十二条 本渔港实行“依港养港”,港湾公司可依法收取相关费用,用于本渔港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具体收费类别及标准以相关部门规定及渔港委托管理约定为准。公共服务收入不足以覆盖公益设施修复(如导助航设施、航道清淤等)及公益管理(如港池及陆域保洁、污水处理、登船检查消防、秩序维护、公共卫生与医疗等)的,不足部分由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据实向市财政局申请财政补贴,以保证公共服务正常运转。

第四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崖州区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渔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港湾公司对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港湾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崖州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由港湾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港湾公司应结合崖州区政府出台的相应预案制定本单位的渔港防台风预案,报崖州区政府备案后实施。防台风期间,崖州区政府牵头组织渔港防汛防台风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防台风工作。

第十六条 防台风期间,本渔港内船舶、车辆、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其他监管机构以及港湾公司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

第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渔港渔船安全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渔船进行立案查处,配合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调度港内渔船排列有序,确保航道畅通。

第十八条 本渔港的消防工作纳入属地消防责任制范围。崖州区政府应当落实渔港消防工作责任制,依法负责渔港、渔排、渔船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督促渔港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必须安排足额值班人员。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应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港湾公司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崖州区政府应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部门、单位和船舶应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二十条 渔船在港停泊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及烧焊作业。严禁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明火作业及烧焊作业等影响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经过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在指定码头区域进行明火作业及烧焊作业。

第二十一条 在本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向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并发布航行公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在本渔港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许可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本渔港内影响安全航行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等碍航物,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在限定期间内打捞清除并在打捞清除完毕前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否则,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逾期未改正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能确定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设置标志、打捞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发生的费用纳入渔港管理预算。

第二十三条 渔港内陆上及水上石油成品油加油站(船)、点、车辆等供油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市(崖州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港内加油站(船)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加油站(船)安全作业条件的审核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批;市(崖州区)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船),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

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必须遵守国家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需要进入渔港水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流程进行审批。

渔港内加油站的安全监管,参照国家商务、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有关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由崖州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不得擅自在渔港区域内设置影响安全的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或发现影响渔港安全的设施,应及时向市(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设置影响渔港安全的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内拆除或清理,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出渔港的船舶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船舶试航、练习驾驶和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禁止在渔港港池、锚地、航道、避风塘等水域从事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休闲渔业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渔港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及船舶,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禁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在本渔港区内占道摆摊;严禁在非规定区域内晒网、补网。

第二十七条 在本渔港区内作业的机动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港章以及渔港相关制度,并按照本渔港规定的限速谨慎驾驶。

第二十八条 三亚市实施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渔获物应在本渔港定点交易,接受监管和检测。

第五章 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

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本渔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本渔港安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崖州区政府、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严禁向本渔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类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本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在本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船舶垃圾应在船舶靠岸后定点集中存放,交由港湾公司处理,不得排入本渔港水域。油类及油类混合物统一交由港湾公司收集处理。

向本渔港水域弃置、排放油类、油类混合物、回填物、废弃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其自行清理;拒不清理的,由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排放、弃置污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采取设置污染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避免污染物进入本渔港水域。

第三十一条 本渔港内供油作业时,应加强看守,防止出现跑、冒、滴、漏油等可能污染环境情况;如发生相关情况,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清除。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爱护本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本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陆域范围内随意堆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本渔港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港湾公司报告,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含交通摆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渔业船舶不得超核定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不得违规从事载客、载货等非渔业活动。休闲渔业的相关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罚:

(一)未经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章载客的;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渔业船舶应按照规定配备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关闭通信设备。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或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不得指使渔业船员违规或者冒险作业。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为渔业船员办理保险,并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九条 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应遵守本港章避碰规则等规定,并按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方式报告。出本渔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装备情况、携带渔具情况等。进本渔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本渔港、拟进本渔港时间、配员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在进出本渔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非渔业船舶的进出本渔港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船舶提交进出本渔港报告后,未收到反馈信息,应主动联系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校验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港湾公司负责对进出本渔港的所有渔业船舶进行统计,督促渔业船舶做好进出本渔港报备手续,不报备的渔船及时报告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港湾公司应加强智慧渔港管理系统的建设。

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涉及出入境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持有效证件到边检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并接受检查。

第四十一条 船舶在本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必须按顺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装卸和补给完毕的渔业船舶应立即离开码头,如遇特殊情况,经港湾公司同意方可延长停泊时间。应急泊位非经港湾公司允许,不得停靠。公务船在执行应急任务时有优先通行权。

第四十二条 本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开启通讯定位等终端设备的;

(六)违反本港章有关规定行为的;

(七)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及生产安全的。

第七章 休闲渔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促进休闲渔业发展主体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崖州区政府应当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休闲渔业突发事件救助机制,制定休闲渔业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督促各相关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管理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休闲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因本渔港水域内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视情节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渔港内的渔业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市(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参照《崖州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做好本渔港内应急救援工作。传染病的防治依据省、市、崖州区相应防疫政策,由崖州区政府、港湾公司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防治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港章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港章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港章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港章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附件1.崖州中心渔港港址港界图

附件2.崖州中心渔港海域、陆域界址点编号及坐标一览表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