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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企业服务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00823240-4/2023-08126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7-13
  • 发文字号: 三科技城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 2023-07-13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企业服务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3-07-13 17:16:43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企业服务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科技城规〔2023〕2号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各有关单位: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企业服务券管理办法》已经我局2023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企业服务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引导企业和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48号)文件精神,结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城内的企业向经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认定的入驻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服务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无偿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现。

第三条 管理局负责全面统筹服务券工作,管理局园区服务部负责服务机构的入库出库审核、监督管理以及服务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兑现、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申领对象

第四条 服务券分为通用券和创新券,具体支持范围分别为:

(一)通用券

1.财税法服务:税务顾问、财务报表鉴证、涉税鉴证、资产评估;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及仲裁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植物新品种代理、地理标志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专利导航、专利分析;

3.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管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含人才招聘);

4.认证服务:信用评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信息化服务:企业级软件定制开发、云服务(不含超算服务);

6.检验检测服务: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性能测试。

(二)创新券

1.技术合同类(须在科技城或崖州区认定登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超算服务。

第五条 申领通用券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在注册或经营地拥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常驻人员,正常进行税务申报;

(三)在注册或经营地近3个月连续缴纳社保且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3人,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四)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要求,且需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

(五)购买的专业服务应当与企业开展的主营业务存在实质关联,即该专业服务应当服务于企业的主营业务(本办法所称主营业务指企业营业执照中明确的经营范围);

(六)与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无关联关系。

第六条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通用券申领条件;

(二)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1个完整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3万元,且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七条 管理局按照入库、出库流程对服务机构进行集中审核。服务机构入库后才可参与服务券使用、兑现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服务机构入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正常经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在注册或经营地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展相应业务的设备设施、有常驻人员、正常进行税务申报、注册登记时间6个月(含)以上;

(三)在注册或经营地近3个月连续缴纳社保且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3人,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四)提供的主要服务符合服务券支持范围,具有国家规定或管理局认可的开展相应业务的专业服务能力、资质证明;

(五)有明确的专业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第九条 服务机构入库流程:

(一)在科技城的入驻服务机构根据管理局官网发布的公告提交申请;

(二)管理局对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进行线上审核和现场核查;

(三)公示拟入库服务机构名单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管理局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公布正式入库名单;

(四)入库的服务机构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服务平台完善信息并发布服务产品。

第十条 服务机构出库情形:

(一)服务机构主动申请出库;

(二)已入库的服务机构在入库期间发现不符合入库条件,经管理局通知要求服务机构整改2个月后仍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三)发现服务机构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所述情形。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出库流程:

(一)管理局对符合出库情形的服务机构进行核定,核定确认后,拟定拟出库的服务机构名单;

(二)对拟出库的服务机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管理局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管理局按照公示名单对相关服务机构正式予以出库;

(三)对违规违法的服务机构,管理局按照“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补贴方式与标准

第十二条 补贴方式为事后补助。单个服务合同用券金额不超过合同结算金额的50%。单个服务合同用券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否则不能使用服务券。

第十三条 每家企业在一年内申领通用券总额度不超过1万元,在一年内申领创新券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单个服务事项在当年度只可使用一次服务券,不可重复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管理局财政支持的其他同类或相似奖励或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申领与发放

第十六条 服务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和兑现依托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实施。服务券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均有唯一备案编号。

第十七条 服务券申领与发放流程:

(一)管理局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官网发布公告,明确当期服务券发放总额,按申请企业成功领券的先后顺序发放,发完为止;

(二)根据管理局发布的公告,科技城内企业于申报期间在线提交拟申领的服务券类型及额度;

(三)申报期间结束后,管理局对申领企业信息进行审核,拟定拟发放服务券的企业名单及对应金额,并在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四)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管理局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管理局将相应服务券发放至企业的服务券专用账户。

第六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八条 当年度申领的服务券须当年度使用,逾期未使用则自动作废。持券企业当年度使用通用券金额低于其当年度已申领通用券总额的70%,或当年度使用创新券金额低于其当年度已申领创新券总额的70%,则在下一年度不能继续申领服务券。

第十九条 服务券按以下流程使用:

(一)持券企业可通过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服务平台向服务机构咨询和提出服务购买申请。

(二)持券企业与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后,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条款须明确持券企业用券金额和自付金额(两者合计为合同结算金额),合同签订日期不得早于服务券发放之日。

(三)由服务机构将盖章版服务合同上传至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服务平台,持券企业线上确认后,将相应抵用额度的服务券通过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服务平台给予服务机构,即视为持券企业使用服务券。

第二十条 服务合同涉及的服务事项全部履行完毕后,服务机构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服务平台上传服务证明材料(均须加盖公章),服务证明材料经持券企业线上确认后,即可作为兑现申请材料。服务证明材料包括:

(一)结果证明材料:服务合同涉及的服务事项全部履行完毕后的验收报告;

(二)服务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日期不得早于服务合同签订日期);

(三)培训活动类服务还须提供现场照片及签到表;知识产权服务类服务还须提供受理通知书;技术合同类服务还须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收到服务券后的兑现采取网上申请、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具体兑现流程为:

(一)管理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在管理局官网发布兑现通知。

(二)兑现期间,服务机构按照兑现通知要求,提交兑现申报表及兑现申请材料。

(三)管理局对服务机构提交的兑现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及合理性审核,拟定拟兑现服务机构名单及金额在管理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管理局审查异议不成立后,按照公示名单及金额予以兑现。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须在服务券发放当年度申请兑现,属于技术开发合同(须认定登记)的,申请兑现期限放宽为服务券发放当年至次年年底。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申请兑现的,或未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兑现的,服务券自动作废且不再兑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及服务机构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和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服务券不予使用、兑现且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对涉事企业取消领券资格,对服务机构予以清退出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一)转让、赠送或将服务券挪作他用的;

(二)在服务券申领、兑现或者服务机构申请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采取虚构服务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服务券资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套取服务券资金的行为;

(五)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向管理局更新入库申请材料、兑现申请材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管理局可不定期对入库的服务机构及企业开展走访调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年度:无特殊说明,均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的具体范围:以管理局最新公布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管理局工作人员存在违反管理局规章制度的,经核实,依规给予相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机关处理。工作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除执行管理局相关规定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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