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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三亚市餐具洗涤剂(含果蔬清洗剂)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三亚市生产、流通领域中餐具洗涤剂(含果蔬清洗剂)的市级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手洗和机洗餐具用洗涤剂(含果蔬清洗剂)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1.2 抽样方法
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1年内),产品保质期须能满足抽样、检验工作的时间需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同一品牌,相同规格型号抽样1批次。产品抽样时,不同包装规格的样品抽样数量及处置方法如下表1
表1 抽样数量及样品处置要求
包装规格 |
抽样数量 |
样品处置 |
<2kg(L) |
不少于2kg且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4份为检验样品,2份为备用样品。 |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 |
≥2kg(L)且<10kg(L)的独立包装 |
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2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 |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 |
≥10kg(L)的大包装 |
抽取3个大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每一个小包装量不少于1kg(L)。2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 |
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 |
复检备用样品由被抽查单位自行妥善保存。
1.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表2 手洗用餐具洗涤剂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总活性物含量 |
GB/T 9985-2000 |
GB/T 9985-2000 |
2 |
pH(25℃,1%溶液) |
GB/T 9985-2000 |
GB/T 6368-2008 |
3 |
甲醛 |
GB/T 9985-2000 |
GB/T 9985-2000 附录E |
4 |
重金属 (1%溶液中以铅计) |
GB/T 9985-2000 |
GB/T 9985-2000 附录G |
5 |
菌落总数 |
GB 14930.1-2015 |
GB 4789.2-2016 |
6 |
大肠菌群 |
GB 14930.1-2015 |
GB 4789.3-2016 |
备注 |
|
1.4 判定规则
1.4.1 依据标准
GB/T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 1493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T 6368-2008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H值的测定 电位法
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或公示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1.4.2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1.4.3 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1.5 异议处理、复检
1.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1.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1.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者、销售者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1.5.4 本次检验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情况:
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2 2020年三亚市塑料一次性餐饮具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三亚市生产、流通领域中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市级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碗、碟、杯、刀、叉、勺、筷、饭盒、外托等)。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2 抽样方法
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产品保质期须能满足抽样、检验工作的时间需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同一品牌,相同规格型号抽样1批次。产品抽样时,样品抽样数量及处置方法如下:
2.2.1 随机抽取3个包装箱,在选取的3个包装箱中,每箱抽取样本50只,共计抽取样本150只。
2.2.2 抽取样品分为3份,分别独立封存,加贴封条,其中,一份用于理化指标检验,一份用于微生物检验,一份为备样。
2.2.3 复检备用样品由被抽查单位自行妥善保存。
2.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表1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检测方法 |
1 |
总迁移量 |
GB 4806.7-2016 |
GB 31604.8-2016 |
2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4806.7-2016 |
GB 31604.2-2016 |
3 |
重金属 |
GB 4806.7-2016 |
GB 31604.9-2016 |
4 |
脱色试验 |
GB 4806.7-2016 |
GB 31604.7-2016 |
5 |
大肠菌群 |
GB 14934-2016 |
GB 14934-2016 附录B |
6 |
沙门氏菌 |
GB 14934-2016 |
GB 4789.4-2016 |
7 |
霉菌 |
GB/T 18006.1-2009 |
GB 4789.15-2016 |
备注 |
脱色试验仅适用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
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4判定规则
2.4.1依据标准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脱色试验
GB 3160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GB 4789.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或公示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2.4.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2.4.3 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5异议处理、复检
2.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2.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2.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者、销售者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2.5.4 本次检验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情况:
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3 2020年三亚市一次性竹(木)筷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3.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三亚市生产、流通领域中一次性竹木筷子的市级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一次性竹筷子、一次性木筷子等竹木制品。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3.2 抽样方法
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产品保质期须能满足抽样、检验工作的时间需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同一品牌,相同规格型号抽样1批次。产品抽样时,样品抽样数量及处置方法如下:
3.2.1采用不污染样品的方式随机从货物不同的部位抽取100双样品作为理化检验样品。
3.2.2随机抽取10份带完整最小包装样品,每份样品最低不少于10 双作为微生物检验样品。
3.2.3将所抽样品分为二组,分别用自封袋封装。一组作为检验样品,一组作为备用样品。
3.2.4 复检备用样品由被抽查单位自行妥善保存。
3.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表1 一次性木筷子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二氧化硫浸出量 |
GB/T 19790.1-2005 |
GB 5009.34-2016 |
2 |
大肠菌群 |
GB/T 19790.1-2005 |
GB 4789.3-2016 |
3 |
沙门氏菌 |
GB/T 19790.1-2005 |
GB 4789.4-2016 |
4 |
志贺氏菌 |
GB/T 19790.1-2005 |
GB 4789.5-2012 |
5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GB/T 19790.1-2005 |
GB 4789.10-2016 |
6 |
霉菌 |
GB/T 19790.1-2005 |
GB 4789.15-2016 |
备注 |
/ |
表2 一次性竹筷子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二氧化硫浸出量 |
GB/T 19790.2-2005 |
GB 5009.34-2016 |
2 |
大肠菌群 |
GB/T 19790.2-2005 |
GB 4789.3-2016 |
3 |
沙门氏菌 |
GB/T 19790.2-2005 |
GB 4789.4-2016 |
4 |
志贺氏菌 |
GB/T 19790.2-2005 |
GB 4789.5-2012 |
5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GB/T 19790.2-2005 |
GB 4789.10-2016 |
6 |
霉菌 |
GB/T 19790.2-2005 |
GB 4789.15-2016 |
备注 |
/ |
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3.4 判定规则
3.4.1 依据标准
GB/T 19790.1-2005 一次性筷子第1 部分:木筷
GB/T 19790.2-2005 一次性筷子第2 部分:竹筷
GB 500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4789.3-2016 食品安全要国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或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4.2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3.4.3 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3.5 异议处理、复检
3.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3.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3.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者、销售者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3.5.4 本次检验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情况:
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4 2020年三亚市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4.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三亚市生产、流通领域中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的市级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食品接触用纸袋、纸罐、纸餐具、纸盒、纸碗、纸杯等。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4.2 抽样方法
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应为6个月内生产的产品),产品保质期须能满足抽样、检验工作的时间需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同一品牌,相同规格型号抽样1批次。产品抽样时,样品抽样数量及处置方法如下:
4.2.1 随机抽取3个包装箱,在选取的3个包装箱中,每箱抽取样本50只,共计抽取样本150只。
4.2.2 抽取样品分为3份,分别独立封存,加贴封条,其中,一份用于理化指标检验,一份用于微生物检验,一份为备样。
4.2.3 复检备用样品由被抽查单位自行妥善保存。
4.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表1 食品接触纸容器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感官 |
GB 4806.8-2016 |
GB 4806.8-2016 |
|
2 |
浸泡液 |
GB 4806.8-2016 |
GB 4806.8-2016 |
|
3 |
铅 |
GB 4806.8-2016 |
GB 31604.34-2016 第一部分 第一法 |
|
4 |
甲醛 |
GB 4806.8-2016 |
GB 31604.48-2016 第一法 |
|
5 |
总迁移量 |
GB 4806.8-2016 GB 4806.7-2016 |
GB 31604.8-2016 |
|
6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4806.8-2016 GB 4806.7-2016 |
GB 31604.2-2016 |
|
7 |
重金属(以Pb计) |
GB 4806.8-2016 GB 4806.7-2016 |
GB 31604.9-2016 第一法 |
|
8 |
大肠菌群 |
GB 4806.8-2016 |
GB 14934-2016附录B |
|
9 |
霉菌 |
GB 4806.8-2016 |
GB 4789.15-2016 |
|
|
/ |
(1)淋膜产品依据GB 4806.7-2016检测本表的第5、6、7项。
(2)食品接触表面覆蜡的产品不检第5项。
(3)预期直接接触液态食品、表面有游离水或游离脂肪食品的产品做第5、6、7项。
4.4判定规则
4.4.1 依据标准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GB 31604.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甲醛迁移量的测定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或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4.2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4.3 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5 异议处理、复检
4.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4.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4.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者、销售者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4.5.4 本次检验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情况:
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