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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三亚市应急管理局 三亚市财政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76035859-0/2023-00228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8-03
  • 发文字号: 三应急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 2023-08-03
  • 主?题?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应急管理局 三亚市财政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3-08-03 10:11:45

三亚市应急管理局

三亚市应急管理局 三亚市财政局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应急〔2023〕规1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育才生态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三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亚市应急管理局    三亚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项,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海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琼应急〔2022〕1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举报内容如属于信访事件管理范畴,从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级、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市级、区级有关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的不再受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处理的相关职责。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热线“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12350热线受理投诉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举报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行业监管范围的,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属地村(社区)、居配合核查处理并予反馈。

第七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举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遇难人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及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金举报人除应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已经启动奖励程序的,应当终止奖励程序;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实施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协调、督办、移送、转(交)办、反馈、奖励、统计和报告以及案件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和奖金领取途径。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举报纳入本单位信访工作范围。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查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上级部门应当跟踪督导,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下级部门应对核查结果负责。

(二)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可协调同级行业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

(三)经核查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向隐患单位发出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修改或者变动,则从其新规定)执行。

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因涉及面广、核查手段受限等原因无法独立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  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涉及事故调查,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核查处理期限。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以单位、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组织

第十五条  奖励发放单位应于处罚或核查结束后30日内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各级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因不可抗力、疫情防控、工作原因、有被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等正当情形而无法在期限内领奖,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内,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领取奖励。举报人领取奖金后,需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域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受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施。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各级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知悉范围,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奖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结合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将举报处理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还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全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发放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办法所称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四)举报事项已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或者已经立案查处的。

(五)举报事项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七)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级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2028年7月26日

三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三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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